南京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社會保險辦法

《南京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社會保險辦法》在1996.12.23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社會保險辦法
  • 頒布時間:1996年12月23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正文
第一條
為了維護企業女職工的合法權益,體現婦女生育的社會價值,均衡企業負擔,給女職工在生育過程中提供經濟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以下簡稱職工,外商、台港澳人員投資企業的外籍、台港澳地區人員除外),必須依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
第三條
凡符合國家、省、市計畫生育有關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可以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待遇。
第四條
南京市勞動局是職工生育社會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生育保險業務工作。
第五條
職工生育保險基金(以下簡稱生育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徵集。用人單位以上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0.8%,按月向經辦機構繳納。
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六條
生育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挪用。生育基金按照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併入基金。
第七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職工生育保險費的,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按日加收應繳款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生育基金。
第八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職工生育保險費的列支,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滯納金在企業自有資金中列支。
第九條
生育基金的列支範圍:為女職工在國家和省規定的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生育費用(包括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
第十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以上年度本市職工社會月平均工資為計發基數,計發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生育津貼根據本市職工工資增長情況,每年7月1日進行調整,負增長時不作調整。
第十一條
女職工生育費用實行順產定額支付,難產限額支付。順產為1000元,難產為:助娩產1500元,剖宮產3000元。生育費用支付標準將不定期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經辦機構憑職工所在單位填報的《南京市城鎮企業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審核表》、計畫生育證明、嬰兒出生證明、醫療診斷書及醫療費用單據、處方等資料,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支付。
第十三條
經辦機構管理費的提取比例,由市財政會同勞動行政部門核定並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從生育基金中提取。
第十四條
生育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費的使用情況,必須接受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監督。
第十五條
各縣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縣實際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本市鄉鎮企業職工生育社會保險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南京市勞動局負責套用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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