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社會保險辦法》在1996.12.23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社會保險辦法
- 頒布時間:1996年12月23日
- 實施時間:1997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社會保險辦法》在1996.12.23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南京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社會保險辦法》在1996.12.23由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正文第一條為了維護企業女職工的合法權益,體現婦女生育的社會價值,均衡企業負擔,給女職工在生育過程中提供經濟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是政府強制性社會保險。城鎮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含單位退休退職人員、1~6級退役殘疾軍人),以及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
(十)對《南京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第260號令)作出修改 1.將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含個體工商戶招用的僱工及外國人)。”。2.將第七條第(一)、(三)、(四)項修改為“(一)女職工...
第十三條流動人口中的已婚育齡婦女接受基本項目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費用,有用工單位的由用工單位負責;沒有用工單位的由現居住地政府財政支付。其中婚嫁到本市後無業,男方有單位且參加生育保險的,在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第十四條市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市衛生部門共同組織有關醫學專家建立病殘兒鑑定專家庫和計畫...
第二條 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當期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被征地人員社會保障的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在戶籍所在地自願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第三條 本辦法由市、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玄武、白下、秦淮、建鄴、鼓樓、下關、棲霞、雨花台區(以下稱江南八區...
前款獎勵金,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在職工福利項目中列支;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費中列支;城鎮待業人員在區、縣計畫生育事業費中列支;農業人口在鄉(鎮)統籌費中列支。農村鄉(鎮)發放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確有困難的,可採用扶持發展生產、適當減免義務工、開展養老保險等辦法予以照顧。具體...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7日 辦法全文 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城鄉經濟社會統籌協調發展,保障城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醫療保險權益,促進醫療保障體系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號)、《省政府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南京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是南京市人社局直屬單位,負責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註銷等手續等。內設機構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社會保險各項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二)依法收支、管理社會保險基金,承擔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等經辦工作。(三)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註銷等手續;承擔參保單位社會保險...
靈活就業的華僑,可以持本人有效護照、南京海外留學人才居住證等證明材料,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參保繳費手續。第十六條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華僑、歸僑和僑眷,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
《南京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辦法》已經2001年3月21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長 王宏民 二00一年四月五日 檔案內容 南京市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辦法 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職工在生育期間以及實施計畫生育手術時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南京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是2007年11月20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0號公布的法律法規。生育保險辦法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職工在生育期間以及實施計畫生育手術時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