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資格管理規定

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資格管理規定是一項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單位資格管理規定
  • 發布地區:南京市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的資格管理,保護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及其地上附屬物拆遷的單位,均需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南京市房產管理局是我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要依照《江蘇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和本規定,對實施房屋拆遷的單位進行資格審查,頒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簡稱《資格證書》),並負責對房屋拆遷單位進行監督、指導和協調。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房屋拆遷單位,系指專營房屋拆遷的事業或企業單位、兼營房屋拆遷的房地產開發單位、建設單位在本單位使用土地範圍內自行拆遷的辦事機構。
專營房屋拆遷單位,承擔社會房屋拆遷任務;兼營房屋拆遷單位,一般只負責本單位開發建設項目的拆遷工作,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也可承擔其他建設項目的拆遷工作。
第五條專營、兼營房屋拆遷單位,應是勞務服務型的經濟實體,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第六條專營、兼營房屋拆遷單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組建房屋拆遷單位的批准檔案;
2.經批准確定的法人代表和經濟、技術、財務負責人;
3.與所承擔的業務規模和性質相適應的拆遷專業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及與所承擔的業務規模和性質相適應的自有資金和拆遷手段;
4.有專職的財務和會計人員及固定的辦公地點。
第七條專營、兼營房屋拆遷單位,必須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作資格審查,領取《資格證書》,併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並取得專營或兼營房屋拆遷營業執照後,方可辦理拆遷業務。其拆遷專業人員必須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並領取《動遷工作證》後,方可上崗從事拆遷工作。
第八條本規定發布前已成立的房屋拆遷單位,須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複查,合格者按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九條建設單位自行拆遷,必須向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其拆遷人員須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十條拆遷人委託拆遷,被委託單位必須是經資格審查合格,並領有《資格證書》和營業執照的單位。雙方簽定的協定,須辦理鑑證手續。
第十一條領有《資格證書》的拆遷單位,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准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後,可跨區拆遷。
第十二條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已取得《資格證書》的專營、兼營房屋拆遷單位,實施年度拆遷工作考查。考查合格者,給予驗印;不合格者,責令停業整頓或取消《資格證書》,並建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建立房屋拆遷單位檔案,記錄其所拆遷工程的座落、性質、規模和拆遷人員的工作情況。
第十四條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每年要對拆遷專業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對考核合格者,驗印《動遷工作證》。不經驗印《動遷工作證》的拆遷專業人員,不得上崗從事拆遷工作。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轉讓《資格證書》或《動遷工作證》,違者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沒收。
第十六條《資格證書》或《動遷工作證》遺失,必須登報聲明作廢后,方可申請補發。
第十七條房屋拆遷單位發生分立、合併或撤銷的,必須重新履行資格審查批准手續或繳銷《資格證書》;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本市所轄各縣的房屋拆遷單位資格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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