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民報》停刊

南京《新民報》停刊是1948年7月8日南京《新民報》遭國民黨當局勒令永久停刊。這一命令是由國民黨中央代秘書長陳布雷、中宣部部長李惟果、軍務局長俞濟時組成的三人小組,下達給內政部。然後由首都警察所和南京市社會局下文執行的。文稱:“查南京《新民報》屢次刊載為匪宣傳,抵毀政府,散布謠言,煽動人心,動搖士氣,及挑撥離間軍民及地方團體情感之新聞通訊及言論。

依照出版法第34條規定,應即予永久停刊處分。”當天,內政部發言人就此發表談話,列舉了《新民報》刊載的10篇通訊文章,認為毀謗國軍,妨害戡亂軍事。訊息傳出,中外同業紛紛發表文章聲援。上海《大公報》7月10日發表社論《由新民報停刊談出版法》,指責國民黨當局襲用袁世凱時代的出版法來加害《新民報》,實屬措置不當,主張廢除該出版法。上海新聞界、文化界、法學界著名人士29人聯名在報上發表抗議信,反對政府摧殘新聞自由。上海的外文報紙《大陸報》7月15日發表《自由的代價》的社論說:“沒有新聞自由就不成其為自由國家……”英文《大美晚報》7月13日對此發表社論的題目是《新聞沒有自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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