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理論

協商理論(bargaining theory)亦稱談判理論,研究合作對策的理論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協商理論
  • 外文名:bargaining theory
  • 別名:談判理論
概念定義,六條公理,

概念定義

協商各方願意格守諾言,從而可實現某種合作以達到較好的結果.協商理論的內容包括各種理性準則及由其導出的協商條件和程式.以納什(Nash , J. F.)的協商理論為例.設兩個所有可能的決策對(u, , uz)導致的支付函式 (J,(uuz), Jz(uuz))構成平面上某集合f2.協商的目的是在可行集月中選定一個雙方認為合理的點,並用相應的((u,Wz)加以實現.

六條公理

所謂“合理”,納什建議用以下六條公理來描述: 1.可行性,(J; ,JZ)E}(l. 2.個人合理性,即各人所得不劣於完全不合作的結果,即((J,* ,JZ)i(JJz),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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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劣性(Pareto最優性),不應當能找到雙方均可改進的結果,亦即若(J Jz ) E }, ( J Jz )) (Ji ,J2 ),則必有Ji -Ji , Jz=Ji . 4.無關於多餘的抉擇.若((J,* ,J2) E }'C,(l,並設公理2的要求在乏範圍內亦滿足,則以乏代替月時協商解應當不變. 5.對J,或,7:分別做線性變換,不改變協商的結果. 6.對稱性.若口是對稱集,即若((JJz) E },則 (Jz,J,)E,f2,則協商之結果有J,* -JZ . 在上述公理下,納什證明了他關於協商的基本定理:對確定的可行集和公理2確定的下界(J Jz),存在惟一的協商結果抓,(Z, J, , Jz),它滿足公理 1一6,而且具有性質: 1.若存在J,>J, ,JZ>Jz,則
2.若不存在J, > J,,則Jz = maxJ 2;若不存在 JZ>JZ,則J; =maxJ,. 納什的結果儘管完美,但他的公理並非無懈可擊(特別是公理4).在實踐中已形成了許多在某種意義上更富理性或更富技巧的協商和談判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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