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期限

協商期限,是指爭端各方在建議和裁決通過後45日之內協商達成的期限。這樣的期限是由爭端方自願達成的,符合DSU的“既為爭議各方所共同接受又符合適用協定之解決顯然系首選方案”要求,也有有利於執行。

爭端解決機構建議或裁決所涉有關成員可以提出其執行的期限,但是要獲得爭端解決機構的批准。這種方法最終決定權仍在爭端解決機構,但對於敗訴方而言,卻有遵守自己所提建議的感受,有利於執行。協商期限,是指爭端各方在建議和裁決通過後45日之內協商達成的期限。這樣的期限是由爭端方自願達成的,符合DSU的“既為爭議各方所共同接受又符合適用協定之解決顯然系首選方案”要求,也有有利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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