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作性公共管理視野下的美國州際協定研究,州際協定是美國聯邦主義背景下的一種政府間法律契約安排,被視為一種最重要的州際區域協作性公共管理機制。美國《聯邦憲法》“協定”條款在國家立憲選擇層面構建了州際協定的憲治原則框架。這種憲治原則被明確表述為,通過訂立政府間法律契約來分配和分享權力、權利和責任,其目的在於使所有權力和權利的行使既受到激勵,也受到約束。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以《里帕布里肯河流域協定》為例
外文題名
Study of the US interstate compac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llaborative public management
論文作者
呂志奎著
導師
陳瑞蓮指導
學科專業
行政管理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中山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9
關鍵字
地方政府 公共管理 協作 美國
館藏號
D771.2
館藏目錄
2010\D771.2\4
內容簡介
換言之,《聯邦憲法》“協定”條款賦予了美國州與州之間通過自主聯合組織州際區域協作性公共管理行動的有限選擇權——由於憲政國家是建立在正義的基礎之上,所以訂立公共契約總是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遵循這種憲法制度框架,美國州與州之間可以通過契約基礎而非科層權威把他們自己聯合起來形成自主治理的區域公共管理關係社群,構建州際區域公共管理的制度框架,從而在一種一致性、有序的、可預見的區域協作秩序環境中促進著資源、技術和信息跨州整合、流動與共享,滿足著州際區域交易方面的各種欲望,有力地推動了跨州區域共同事務走向契約性、制度性、協作性、自主性和一體化治理,有助於整合和增強美國州政府的區域公共管理能力。在今天的美國,就大多數州際共同事務、爭端與衝突而言,都能夠通過州際協定的手段得到解決。州際協定也因此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廣泛運用,成為美國州政府治理的一種重要工具。州與州之間這種相互交往的意義是非常重要的:更多的州越來越聯合組織跨州區域制度性協作行動,那就更有潛力去解決區域性和全國性的公共政策問題。 本文將州際協定作為一種獨特的協作性公共管理機制,運用定性研究方法,通過構建一個基於“協商—承諾—執行”重複系列互動行動的協作性公共管理理論框架,圍繞如下三個研究問題:不同的州政府為什麼要締結州際協定(為什麼要協作)?在州際協定執行過程中,成員州政府主體是如何開展協作的?州際協定的預期目標實現了嗎(協作的效果怎樣)?本文選擇單案例研究工具,對《里帕布里肯河流域協定》(The Republican River Compact of 1943)案例進行了分析型描述與理論性解釋。 首先,從協作聯邦主義制度演化的角度分析和敘述美國州際協定歷史演變的“故事”,得出如下結論:州際協定起源於美國殖民地時代解決殖民地間邊界爭端的“協定”程式,經過美國邦聯時代初步發展,到美國《聯邦憲法》的頒布和出台後得到了促進和正式化發展。從某種意義上說,州際協定是美國國家歷史發展的產物,其歷史演變具有自發性制度變遷和強制性制度變遷的特點。在分析完州際協定的歷史演變之後,本文進而從政府間政策內容的角度總結歸納出州際協定的10種類型,指出州際河流協定是所有州際協定類型中的一種重要協定,已成為美國流域協作性公共管理的基本制度選擇,在當代美國跨州流域公共管理中發揮重要作用。 其次,從協作性公共管理的理論視角,描述和分析《里帕布里肯河流域協定》的背景環境因素,以及它的談判、協商、承諾達成和執行過程,重新解讀了協作性公共管理模型,並得出如下發現:各成員州對他們所面臨的問題的一致性理解有助於促進州際協作;州際協定從本質上說是協作各方的共同權益訴求的結果,這應當是建構州際協作秩序的邏輯起點。在州際協定簽訂過程中,州際協定承諾達成的必要條件是協作各方之間的利益相互依存性,而充分條件是協作各方能夠通過有效磋商,達成一致性理解,形成協作的理念和動機;州際協作通過“協商—承諾—執行”重複系列互動行動漸進演化;在州際協定實施過程中,無論是內部一官方解決模式,還是外部—非官方解決模式和外部—官方解決模式,它們都作為州際協作性公共管理制度安排的複合體都起著重要作用;協調和解決州際權益爭端的過程不是狹隘的技術過程,而是一個複雜的政治過程,權利和權力因素在其中起著重要影響。 最後,本文主張學習和借鑑美國州際協定的成功經驗時,經驗主義和教條主義都是不可取的,而應遵循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運用行政生態觀的視野,從中國國情和經驗借鑑的效果出發審視美國州際協定的普適性空間,立足於當前我國特定的“歷史—社會—文化”生態環境,以及在明確我國省際協定與美國州際協定在制度環境和實踐基礎方面的差異性的基礎上,通過鑑別予以選擇性吸收,參考美國的經驗實現自主創新,謀求一種符合中國獨特的發展風格的省際協定模式,促進新時期我國跨省區域公共管理的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