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汽車工業文化遺產保護辦法

《十堰市汽車工業文化遺產保護辦法》共二十五條。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十堰市汽車工業文化遺產保護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3月1日
辦法全文,解讀,

辦法全文

十堰市汽車工業文化遺產保護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工業文化遺產的保護、開發與利用,促進城鄉建設與歷史文化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汽車工業文化遺產的監督管理、普查認定、保護利用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工業文化遺產,是指在汽車工業建設和發展過程中產生的具有一定的歷史、社會、人文、
建築、科技和審美價值的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
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不可移動物和可移動物。不可移動物主要包括車間、作坊、廠房、倉庫等生產設施,鐵路、道路、碼頭、橋樑等運輸基礎設施,住房、文化、教育、體育等生活服務設施。可移動物主要包括機器設備、生產工具、辦公用具、生活用具等。
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紙質檔案、電子檔案、音頻視頻、歷史照片、圖書資料、工藝流程數據、商標徽章、商號、企業文化精神、企業故事、核心智慧財產權等反映汽車工業發展的歷史記錄或歷史信息。
第四條 汽車工業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利用,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科學保護、嚴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同城市歷史風貌相協調,注重再利用和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對保護汽車工業文化遺產有突出貢獻的組織或個人給予獎勵,並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經費保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將汽車工業文化遺產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加強對汽車工業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領導,動員各種社會力量參與汽車工業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與企業建立汽車工業文化遺產保護協商機制,研究汽車工業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解決汽車工業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的具體問題。
第八條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汽車工業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對汽車工業文化遺產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全市汽車工業文化遺產的保護利用專項規劃。
市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旅遊、環境保護、公安、工商、商務、教育、檔案、國有資產監管、城管綜合執法、政企共建等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汽車工業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汽車工業文化遺產的普查工作,批准實施本市汽車工業文化遺產普查計畫。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訂汽車工業文化遺產普查、評估和認定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第十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明確相關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汽車工業文化遺產普查工作。
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妥善保存普查數據和資料,對普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履行保密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偽造、篡改普查資料。
第十一條 汽車工業文化遺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汽車工業文化遺產,其他組織或個人可以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推薦汽車工業文化遺產。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汽車工業文化遺產保護專家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諮詢委員會),負責汽車工業文化遺產的評審工作,為市人民政府決策提供諮詢意見。
第十三條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在普查、申報或者推薦的基礎上,進行保護價值的評估,提出汽車工業文化遺產建議名錄,徵求所有人、使用人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後,經專家諮詢委員會評審,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不可移動的汽車工業文化遺產,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優秀歷史建築:
(一)在相應時期內具有稀有性、唯一性和全國影響性等特點;
(二)企業布局或建築結構較為完整,並具有時代和地域特色;
(三)為汽車工業建設和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專家群體住地及公益建築等遺址;
(四)其他符合文物保護或者優秀歷史建築的情形。
第十五條 汽車工業文化遺產所在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在經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優秀歷史建築內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立保護標誌(識)、界樁等保護設施,經與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商定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保護設施。
第十六條 汽車工業文化遺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為汽車工業文化遺產的管理責任人,負責汽車工業文化遺產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汽車工業文化遺產管理責任人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
政府(管委會)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明確管理責任。
第十七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擅自進行與遺產保護無關的工程建設。
因建設生產、生活設施等特殊情況需要作業的,應當符合汽車工業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專項規劃,在確保汽車工業文化遺產安全的前提下,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在優秀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破壞其歷史風貌。
因建設生產、生活設施等特殊情況需要作業的,應當符合汽車工業文化遺產保護利用專項規劃,報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汽車工業文化遺產的利用應當堅持保護性、控制性和搶救性開發的原則,在有效保護原有廠房、機器、建築整體及工業景觀的基礎上,綜合考慮遺產保護區域的生態價值。
根據保護需要,結合汽車工業文化遺產的自身特點,可以進行功能置換,改建為專業博物館、社區歷史陳列館、文化藝術創意中心、主題文化公園、工業旅遊景區(點)、商業街區、商場超市等文化、體育、旅遊、教育、商貿服務設施。
第二十條 加強汽車工業文化遺產檔案的收集徵集、科學保護和開發利用,建立十堰市汽車工業文化遺產檔案資料庫,編研開發系列汽車工業文化產品。
通過多種方式收集汽車工業文化遺產檔案及其他實物資料,鼓勵社會捐贈。
第二十一條 加強汽車工業文化遺產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保護意識。鼓勵在中、國小校教育大綱中編寫汽車工業文化遺產課程,在大、中院校設立汽車工業文化遺產科研教學基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並對單位處以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履行汽車工業文化遺產保護職責的管理部門及其管理責任人員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汽車工業文化遺產破壞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讀

日前,《十堰市汽車工業文化遺產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正式公布,將於3月1日起施行。
十堰因車而建、因車而興,汽車工業文化是十堰的基因和靈魂,是不可或缺的文化記憶和城市精神象徵。為加強汽車工業文化遺產的保護、開發與利用,促進城鄉建設與歷史文化協調發展,我市結合實際制定了《辦法》。
《辦法》明確,汽車工業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利用,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科學保護、嚴格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同城市歷史風貌相協調,注重再利用和可持續發展。市人民政府對保護汽車工業文化遺產有突出貢獻的組織或個人給予獎勵,並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經費保障。市人民政府將汽車工業文化遺產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汽車工業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對汽車工業文化遺產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辦法》強調,汽車工業文化遺產所在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在經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優秀歷史建築內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立保護標誌(識)、界樁等保護設施,經與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商定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保護設施。汽車工業文化遺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為汽車工業文化遺產的管理責任人,負責汽車工業文化遺產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擅自進行與遺產保護無關的工程建設。在優秀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破壞其歷史風貌。對於違反《辦法》、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並對單位處以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提出,要加強汽車工業文化遺產檔案的收集徵集、科學保護和開發利用,建立十堰市汽車工業文化遺產檔案資料庫,編研開發系列汽車工業文化產品。加強汽車工業文化遺產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保護意識。《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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