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十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掛十堰市公務員局牌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十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地點:十堰市
  • 內設機構:22個內設機構
  • 編制:75名
讀音,簡介,職責調整,(一)劃入的職責。,(二)取消的職責。,(三)劃出移交的職責。,(四)加強的職責。,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讀音

十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shí yàn shì rén lì zī yuán hé shè huì bǎo zhàng jú

簡介

根據《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湖北省人民政府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十堰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辦文[2009]93號)和《中共十堰市委辦公室、十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十堰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十辦文[2010]11號)精神,設立十堰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掛十堰市公務員局牌子。

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1、將原市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將市民政局農村(含鄉鎮企業)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職責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的職責。

1、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2、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3、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1、將技工學校及其培訓機構的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相關事業單位或社會中介組織。
2、將擬訂本市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境外就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給市商務局。
3、將社會保險費徵收職責劃給市地方稅務局。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統籌管理的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
2、加強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管理的職責,建立“確責、履責、問責”責任體系,促進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能力建設。
3、加強統籌全市城鄉就業政策的職責,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加強統籌全市城鄉社會保障政策的職責,建立健全社會保險管理和服務體系,提高經辦能力。
4、加強統籌全市人才市場和勞動力市場整合的職責,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統籌開發各類人力資源。
5、加強統籌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和政策的職責,組織推進全市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農村社會保險制度改革。
6、加強促進就業的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和職業(技工)教育培訓制度,促進全市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7、加強統籌規劃全市城鄉一體化醫療保障體系建設的職責,做好相關醫療保障制度配套政策實施工作。
8、加強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建設、勞動保障監察組織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農民工工作協調的職責,切實維護勞動關係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全市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9、加強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政策法規,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牽頭擬訂市級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加強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能力建設,提高行政效能。
(三)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並負責監督管理,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加強區域人才合作。
(四)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年度就業再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畫,擬訂就業援助制度,推動創業帶動就業。負責全市就業、失業、失業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工作,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全市就業形勢穩定和失業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五)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全市社會保險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擬訂全市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企業年金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做好社會保險關係轉續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與監督制度並監督管理,擬訂並實施中央轉移支付社會保險資金和省級專項資金及調劑金的分配方案,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基金預算的執行,承擔參加養老保險退休人員的社會化管理工作。
(六)負責全市職業能力建設工作。統籌建立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統籌建立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制度,擬訂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技工學校和民辦培訓機構的資格認定和監督管理,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
(七)統籌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建立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企業勞動標準政策和勞動定額標準,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綜合配套改革政策,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人事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事業單位人員巨觀管理。
(九)負責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建立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引進高層次急需人才。負責全市專業技術職務綜合管理和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牽頭擬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負責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監督管理。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落實中央、省關於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相關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貫徹實施國家、省協調勞動關係的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勞動關係協調機制。承擔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依法處理市管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主管全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依法對市屬單位實施監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十三)負責本局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四)為大企業提供“直通車”服務。
(十五)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工作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政務、業務等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綜合性會議的組織、重要檔案的起草和重大事項的督辦;負責文秘檔案與公文處理、提案建議辦理、工作信息綜合、政務和信息公開、機要、保密、綜合治理、計畫生育、安全保衛、政務值班及接待等工作;管理機關公共事務;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綜合分析和反映信訪動態,開展信訪工作調查研究,督辦重要來信、來訪案件,協調處理有關信訪事項;協調維穩、應急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
(二)人事科(黨委辦公室)。
負責辦理局機關和局屬單位人事、機構編制、工資福利的綜合管理工作;具體辦理本局系統幹部的錄用、任免、考核等工作;承擔本局系統行政機關公務員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年度考核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和出國的審查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黨建、文明創建等爭先創優工作。
(三)檔案管理科。
擬訂全市機關、事業、企業檔案保管、保密、利用、移交、鑑定、銷毀等人事檔案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督促指導企、事業單位及時、安全地移交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人員的檔案;負責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人員檔案管理。
(四)政策法規科。
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調查研究;協調專家諮詢工作;承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普法、依法治理、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監督檢查依法行政情況;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及局系統、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工作;承擔重大行政處罰審查備案工作。
(五)公務員考試錄用科。
貫徹落實公務員管理的法律、法規;指導全市公務員法實施工作,承擔市直行政機關公務員和政府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日常登記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審批有關工作;依法對公務員法律法規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對公務員實施監督,保障公務員合法權益;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公務員職位分類、職務任免與升降、交流與迴避、辭職辭退、調任轉任、職位聘任等制度;建立行政機關公務員“確責、履責、問責”責任體系;負責行政機關、政府系統參照管理單位內設機構非領導職務職數的設定和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計畫,組織實施考試錄用工作;負責面試考官隊伍建設和面試考官資格認定管理工作;完善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
(六)公務員培訓與考核獎懲科。
擬訂公務員培訓和在職教育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公務員通用能力席位標準及能力建設相關政策,指導協調全市公務員能力建設與培訓工作;組織協調公務員對口培訓、市直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建立公務員培訓機構評估認定製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市行政學院的公務員培訓工作;擬訂公務員培訓機構、培訓教材和師資隊伍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的政策規定並組織實施;承辦公務員對外交流與培訓工作;完善公務員考核、獎勵、懲戒、申訴控告等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國家、省及市級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表彰政策,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表彰工作;指導和協調市直部門全市綜合性表彰獎勵活動;審核上報國家、省表彰獎勵和以市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表彰事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公務員懲戒政策並組織實施。
(七)就業促進與失業保險科(市人民政府勞動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市促進城鄉勞動者就業政策、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公共就業服務管理體系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擬訂全市及市本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計畫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貫徹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貫徹落實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負責全市促進就業扶持政策的審核落實;貫徹落實國(境)外人員在本市就業管理政策,承辦外國人來本市就業行政許可;貫徹落實全省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貫徹落實全省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制度並指導實施;擬訂失業保險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辦理市直失業人員待遇審批工作。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組織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督促檢查相關單位責任履行和任務落實情況,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協調農民工進城落戶的相關工作;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承擔市人民政府勞動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八)人力資源市場管理科。
貫徹落實全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擬訂國(境)外、本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承辦人才中介服務機構、職業中介機構、中外合資(合作)職業介紹機構行政許可;擬訂人員調配政策,承辦特殊需要人員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市級行政機關、市屬企事業單位和中央、省駐市單位人員調配工作;負責協調部分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服務項目和計畫的組織實施工作。
(九)軍轉幹部安置與服務科(市人民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與服務政策、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縣市、區及承辦市直單位和省在十堰單位接收選調軍隊轉業幹部及隨軍家屬的安置工作;協調垂直管理單位軍隊轉業幹部接收安置計畫的落實;負責全市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工作。落實中央關於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相關政策,會同相關部門做好解困維穩、來信來訪、宣傳調研、思想教育工作;研究擬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政策,負責全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和就業培訓工作;承擔市人民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和職業能力開發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擬訂全市技工院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完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指導全市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擬訂貫徹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承辦技工學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中外合作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行政許可;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崗位考核(鑑定)評審工作政策並指導實施;承擔市技校招生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政策規定,協調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負責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津貼人員選拔、推薦和管理工作;擬訂完善吸引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和留學人員來本市工作服務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內省級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工作;建立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指導二次人才開發,充分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承擔市高技能人才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科。
擬訂全市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方案和職稱工作政策;指導實施全市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職(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組織全市專業技術職務(含衛生醫療和中學教師高級職稱)評審工作,負責各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審核推薦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各系列(專業)高、中級職務評審會的建設和評審會組建的審批工作;承擔全市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管理工作;承擔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承擔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人事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聘用和崗位設定方案核准或備案事宜;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年度考核工作,負責市直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年度考核工作;指導全市和組織實施市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開招聘工作;負責市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工作;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事業單位綜合配套改革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四)勞動關係科。
擬訂全市勞動關係政策以及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並組織實施;負責市屬企業裁員報告和企業改組的職工安置方案審核;承辦文藝體育單位特招和用人單位特殊工時制度行政許可以及集體契約審查登記工作;負責政策性安置進入企業人員工作;擬訂全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按分工審核市屬企業工資總額管理;負責勞動標準和勞動定額管理工作;擬訂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及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有關政策;協助做好企業改制、維穩、應急工作;承擔市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工資福利科。
根據國家和省部署,組織實施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政策,貫徹執行相關標準;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管理工作,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完善各類津補貼制度;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退休政策和福利政策;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總額管理;承擔市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和規範公務員收入分配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養老保險科。
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擬訂基本養老金領取條件和完善企業職工退休政策;擬訂企業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和給付標準,並辦理市直統籌單位相關人員的審批手續。
(十七)醫療與生育保險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辦公室)。
統籌規劃全市城鄉一體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組織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資格審查與年審;做好對定點醫療機構、藥店醫療服務的管理和監督工作;擬訂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承擔市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局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八)工傷保險科。
擬訂全市工傷保險政策、規劃、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組織擬訂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負責統籌區域內的工傷認定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組織和企業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承擔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九)農村社會保險科。
擬訂全市農村養老保險政策、規劃、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落實土地徵用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審核辦法。
(二十)規劃財務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
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再就業等專項資金預決算草案;負責中央轉移支付社會保險、就業等專項資金分配方案擬訂和匯審工作,以及市本級專項就業資金使用計畫審核工作;負責市本級社會保險基金計畫審核申報和資金支付工作;歸口管理有關信息統計工作;承擔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審計、資產管理工作;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項目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和補充保險基金、企業年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負責年度社會保險費費基確認和公布工作;依法監督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和補充保險基金、企業年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依法監督全市就業資金管理和使用;確定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繳費基數;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基金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管理規則並組織實施;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
(二十一)調解仲裁管理科。
貫徹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制度和政策,推進仲裁工作和隊伍規範化建設,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用人單位依法規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建立勞動人事爭議預防機制,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契約(聘用契約)鑑證服務;依法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協調處理市內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
(二十二)勞動保障監察科。
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推進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和隊伍規範化建設;組織實施全市勞動保障監督檢查工作;依法實施中央、省在本市及市屬單位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查處和督辦重大勞動保障違法案件;指導全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協調全市重大勞動保障違法事件和突發事件的處理工作;負責建築領域工資支付保障金管理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 按有關規定設定。
離退休幹部科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f十三)人才培養與教育管理科。

人員編制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為75名。其中:局長1名,黨委書記或副書記1名,副局長4名(其中兼任公務員局副局長1名),紀委書記1名,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主任1名(副縣級);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主任1名(副縣級);正科級領導職數25名(含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副主任、監察室主任、離退休幹部科各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4名。

其他事項

(一)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市教育局等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教育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二)原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的事業單位成建制劃歸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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