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名牌產品評選管理辦法

《十堰名牌產品評選管理辦法》是一則檔案,為推進名牌戰略的實施,促進名牌產品的發展壯大,增強十堰產品的市場競爭能力,規範十堰名牌產品的評選工作,根據《十堰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質量興市戰略的決定》,參照《湖北省名牌產品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十堰名牌產品評選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0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十堰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第一條

為推進名牌戰略的實施,促進名牌產品的發展壯大,增強十堰產品的市場競爭能力,規範十堰名牌產品的評選工作,根據《十堰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質量興市戰略的決定》,參照《湖北省名牌產品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十堰名牌產品,是指產品實物質量在全市同類產品中處於領先地位,市場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用戶滿意程度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和良好市場發展前景的產品。

第三條

十堰名牌產品評選工作堅持企業自願申報,科學、公正、公平、公開,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

第四條

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負責十堰名牌產品的評選和審定工作。
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由十堰市社團組織、政府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新聞單位及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為非常設機構;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名牌推進辦公室),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辦公,具體負責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根據工作需要,聘任有關方面專家組成若干專業委員會。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對十堰名牌產品評選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申報十堰名牌產品稱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符合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要求;
(二)產品具有合法有效的註冊商標,商標所有人住所地及納稅地均在本市;
(三)產品具有一定的經濟規模,市場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全市同類產品前列,申報產品年銷售額、實現利稅居全市同行業前列;
(四)企業技術創新、產品開發能力居全市同行業前列,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或擁有核心技術的自主智慧財產權,注重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建設;
(五)產品批量生產3年以上,質量穩定,實物質量達到全市同行業先進水平;
(六)產品按國際標準或者國內先進標準組織生產,企業標準化體系、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具有完善的計量檢測體系和計量保證能力;
(七)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顧客滿意程度高。

第六條

農產品申報十堰名牌產品稱號除須滿足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相對固定的生產基地和專業技術人員,產品按省內先進以上標準組織生產;
(二)食用農產品生產(加工)環境、生產(加工)技術規程、產品質量符合國家無公害以上標準的規定;
(三)有覆蓋產前、產中、產後的全過程質量控制體系且有效運行。

第七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十堰名牌產品的申報:
(一)申報前3年內,企業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二)申報前3年內,在市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中產品主要性能指標不合格的;
(三)列入生產許可證、強制性產品認證及計量器具製造許可證等行政許可管理範圍尚未獲證的;
(四)產品生產過程中排放物未達到環保排放標準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八條

十堰名牌產品評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由市名牌推進辦公室適時公布十堰名牌產品評選方案和實施細則。

第九條

企業在自願的基礎上如實填寫《十堰名牌產品申報表》,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並在規定時間內,向所在轄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直屬分局)申報。所在轄區不明確的,可直接向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申報。

第十條

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收到企業的申報材料後,根據申報條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符合申報條件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上報市名牌推進辦公室;
(二)不符合申報條件的,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第十一條

市名牌推進辦公室匯總申報材料後,分送相應的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對申報產品進行資料審查、綜合評價和必要的現場核查,提出初選名單。

第十二條

市名牌推進辦公室通過網路、報紙等媒體將十堰名牌產品初選名單向社會公示並徵求意見,組織專班進行用戶滿意度調查和質量評價。單位和個人可以自公示之日起15日內向市名牌推進辦公室提出異議。

第十三條

經公示徵求意見確定的評選名單由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確定並公布,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授予十堰名牌產品稱號,並頒發獎牌和證書。

第十四條

十堰名牌產品證書有效期為3年。在有效期內,企業可以在獲得十堰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統一規定的十堰名牌產品標誌,但只能使用在被認定型號、規格的產品上,且必須註明獲得稱號的年份和有效期。

第十五條

對獲得十堰名牌產品稱號的生產企業,在擴大生產規模、科技發展計畫、技術改造、貸款貼息、政府採購、產品宣傳等方面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

第十六條

對獲得十堰名牌產品稱號的,市名牌推進辦公室應當擇優推薦申報中國名牌產品、湖北名牌產品。

第十七條

十堰名牌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每年向市名牌推進辦公室報送當年的主要經營指標、質量指標以及產品質量抽查等情況,由市名牌推進辦公室抄送市統計局備案。
企業變更工商登記或者註冊商標中有關事項的,應當及時報市名牌推進辦公室備案。

第十八條

十堰名牌產品在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名牌推進辦公室調查核實,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審議確定,可以暫停或者撤銷其稱號,並收回獎牌證書:
(一)多次發生消費者(用戶)投訴,確屬產品質量有問題的;
(二)產品質量下降的;
(三)經國家、省、市質量監督抽查發現有質量不合格情況的;
(四)企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安全事故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

第十九條

生產者、銷售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有關偽造、冒用質量標誌的規定進行處理:
(一)偽造、冒用十堰名牌產品稱號或者標誌的;
(二)擴大十堰名牌產品稱號、標誌使用範圍的;
(三)被暫停或者撤銷十堰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報或者重新申報未獲通過的產品,繼續使用十堰名牌產品標誌的。

第二十條

申報企業及有關機構應當提供真實的數據資料,嚴禁弄虛作假。經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申報資格,3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十堰名牌產品的申報。

第二十一條

參與十堰名牌產品評選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要保守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保護智慧財產權。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外,其他任何組織和機構不得進行十堰名牌產品的評選活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有效期5年。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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