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添富黃金及貴金屬證券投資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書》(以下簡稱“本公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 號〈上市交易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的規定編制,匯添富黃金及貴金屬證券投資基金(LOF)(以下簡稱“本基金”)管理人匯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公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本基金託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證本公告中基金財務會計資料等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匯添富黃金及貴金屬證券投資基金
- 簡稱:添富貴金
- 文號:【2011】838號文
- 類型:基金中基金(FOF)
匯添富黃金及貴金屬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投資運作情況,投資範圍:,業績比較基準:,該基金髮行期限及認申購贖回期限,金收益分配基本規定,
匯添富黃金及貴金屬證券投資基金(LOF)
基金簡稱:基金簡稱:匯添富黃金及貴金屬(QDII-LOF-FOF)深圳證券交易所場內簡稱:添富貴金
批准機關及文號:本基金經2011年5月3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許可【2011】838號文核准募集。
基金類型:本基金為基金中基金(FOF),運作方式為契約型、上市開放式(LOF)
基金代碼:164701
基金經理:劉子龍先生,國籍:中國香港,1972年出生,英國劍橋大學工商管理碩士,特許金融分析師(CFA),曾任香港花旗銀行業務經理,滙豐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上海代表處首席代表,2000年11月20日至2005年11月30日任花旗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全球平衡組合的基金經理。2007年9月加入匯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國際投資部副總監。2010年6月25日至今任匯添富亞洲澳洲成熟市場(除日本外)優勢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基金管理人:匯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投資運作情況
投資目標:深入研究影響黃金及其他貴金屬(如白銀、鉑金、鈀金等)價格的主要因素,把握不同品種貴金屬的長期價格趨勢和短期市場波動,通過主動投資於有實物黃金或其他實物貴金屬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力爭基金收益率超越同期黃金價格走勢。
投資理念:投資黃金及其他貴金屬可有效應對通貨膨脹,在經濟周期波動中具有良好的避險功能,同時與傳統金融工具(如股票、債券等)形成互補,達到分散投資風險的目的。在確保流動性、方便性以及透明性的前提下,本基金選擇投資於有實物黃金或其他實物貴金屬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為投資者實現間接投資黃金及其他貴金屬的目的。
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主要包括已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的國家或地區證券監管機構登記註冊的公募基金中有實物黃金或其他實物貴金屬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貨幣市場工具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本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此外,本基金為對沖本外幣的匯率風險,可以投資於外匯遠期契約、外匯互換協定、期權等金融工具。實物黃金或其他實物貴金屬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是指以標準化的實物黃金或其他實物貴金屬為基礎資產,並可以用實物黃金或其他實物貴金屬申購贖回基金份額的ETF。本基金投資於有實物黃金或其他實物貴金屬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90%;基金保留的現金或投資於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5%。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本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式後,可以將其納入本基金投資範圍。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變更投資品種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履行相關程式後,可相應調整本基金的投資比例限制規定,不需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倫敦金價格折成人民幣後的收益率,倫敦金每日價格採用倫敦金下午定盤價(LondonGoldPricePMFix),人民幣匯率以報告期末最後一個估值日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授權機構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準。
風險收益特徵:本基金為基金中基金,屬於證券投資基金中較高預期風險、較高預期收益的品種,主要投資於境外有實物黃金或其他實物貴金屬支持的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其預期風險收益水平與黃金價格相似。
該基金髮行期限及認申購贖回期限
1、發行日期:本基金募集期限為2011年7月25日起至2011年8月25日。在募集期內,本基金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向投資人公開發售,投資人可通過場內認購和場外認購兩種方式認購本基金。
2、封閉日期:不超過三個月
3、申購日期:自基金契約生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開始辦理申購。
4、贖回日期:自基金契約生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開始辦理贖回。
基
金收益分配基本規定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該次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可供分配利潤的10%,若《基金契約》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基金份額持有人深圳證券賬戶下的基金份額,只能選擇現金分紅的方式,具體權益分配程式等有關事項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