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三主官制

北魏三主官制,拓跋鮮卑北魏前期之分權互督地方官制。北魏建國後,對占領的大片漢人聚居農業區域,既襲用漢魏舊制,又實行三長官制以加強控制。天賜三年(406),道武帝拓跋珪正式設定地方官,“諸州置三刺史、郡置三太守、縣置三令長”。在三位長官中,兩位是漢人,實行對治,即共同治理而又互相督察,另有一位鮮卑人監督之。一般都帶有各種將軍名號。北魏入主中原後,一方面保留原來當地行政組織,任命降官或豪望治理,負責戶口管理、地方治安、徵發徭役、民事訴訟、地方財政收入等;另一方面又派一鮮卑長官居其左,加以督察。但由於鮮卑騎士因語言風俗隔閡、文化水平差異等難以適應封建行政管理及掌握漢地民情習俗,故又從尚書、中書等省中再選一位漢族官員前往同治,主要負責收取財賦,將地方物資供應都城平城(今山西大同市東北)和軍隊的需要。而鮮卑長官則兼聽而明,對政事糾紛進行仲裁決斷,並監督兩位漢官。孝文帝太和十五年(491)後,此制逐漸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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