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機動車註冊登記辦事指南

北海機動車註冊登記由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受理。

名稱性質,設定依據,實施主體,審批條件,實施對象,申請材料,辦結時限,審批數量,服務電話,辦理地點,辦理時間,

名稱性質

(一)名稱:機動車註冊登記
(二)性質:行政許可

設定依據

200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公布,根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實施主體

根據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令第102號發布,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關於修改的決定》第124號部令修正,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條規定,地級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辦理本行政轄區內機動車登記業務。警用車輛登記業務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審批條件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機動車註冊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但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認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除外。專用校車應當按照專用校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2、機動車來歷合法、具有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3、按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或者具有免稅憑證、按規定繳納車船稅納稅或免稅證明、並已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註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實施對象

根據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令第405號公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初次申領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機動車所有人。

申請材料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七條第一、二款規定,申請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車發票等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六)車船稅納稅或免稅證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註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不屬於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辦結時限

1、法定辦結時限:2個工作日
2、承諾辦結時限:1個工作日

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服務電話

諮詢、投訴電話:
0779——122
0779——2058122

辦理地點

北海市北部灣東路35號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

辦理時間

夏季辦公時間(5月1日- 10月31日):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辦公時間(11月1日-4月30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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