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區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地、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北海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政策,協助擬訂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二)負責全區自然資源(含海洋資源)調查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及北海市自然資源調查統計標準,組織實施全區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和專項調查。
(三)根據授權,負責全區自然資源(含海洋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執行上級制定的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組察擊欠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全區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和北跨簽駝海市提出的自然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協助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實施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五)負責建立全區空間規劃體系並組織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重點地區城市設計、重點項目規劃設計等相關專項規劃。依法審查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負責轄區村鎮規劃管理工作。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組織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雄想計畫。經授權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六)協助開展城市發展戰略和規劃管理工作。負責經授權的有關規劃審查報批、已批准規劃的報備工作。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和綜合交通規劃的編制管理工作,參與交通等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統籌實施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等核發管理制度。
(七)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劃定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保護範圍,制定相關管理規定辦法;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範圍內的建設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八)負責統籌全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礦山地霉朽立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負責森林、濕地和草地生態
保護修復工作。執行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組織指導實施國土空間生態修復項目。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負責全區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一)負責全區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二)負責組織全區造林綠化工作。負責造林、營林質量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發展,組織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國土綠化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監督管理全區沙化防治工作。
(十三)負責全區森林、草地、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區林地管理,組織自治區級以上公益林劃定和管理。監督管理全區退耕還林工作。負責全區濕地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全區濕地的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全區草地的開發利用。
(十四)負責全牛頁凶煉區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落實國家相關標準。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十五)負責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提出北海市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調整建議。組織、指導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經營利用和疫源疫病監測以及疫病防控工作。監督管理陸生汗糠境野生動植物獵捕或者採集、馴養繁殖或者培植、承店定茅經營利用。
(十六)負責推進全區林業改革和產業發展相關工作。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組織、指導全區林產品質量監督。監督管理全區林木種苗、花卉、草種質量。監督管理全區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古樹名木、珍貴樹木保護。
(十七)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負責全區地質災害預防、治理和森林、草地防火相關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開展森林、草地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全區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防火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按職責分工承擔自然資源系統安全生產監管相關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八)根據授權,對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北海市委、北海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檢查。協助上級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協調指導督促區本級的自然資源
巡查保護和違法行為的綜合執法工作。根據授權,負責組織市政工程、建築工程的規劃驗線和規劃核實及土地核驗工作。根據授權,負責組織閒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及處置工作。
(十九)統一領導和管理區海洋局。
(二十)完成區委、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一)職能轉變。區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自治區黨委、市委和區委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地、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維護生態安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領導分工
鄭國忠,現任北海市鐵山港區自然資源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主持北海市鐵山港區自然資源局黨組、行政全面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負責局黨組日常工作,承擔黨的建設、思想建設、意識形態、黨風廉政建設等工作職責。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處理、公文審核、機要、檔案管理和綜合性會議、接待及局重要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勞動工資、人事管理和培訓事項。承擔績效、政務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公共節能、計畫生育等綜合性工作。統籌協調本系統安全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服務。
(2)承擔與自然資源有關的規範性檔案和契約的起草、修改、審核及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本部門權責清單及行政權力運行流程的編制、調整及更新工作。依法糾正或者撤銷違反自然資源相關法律、法規、規劃的行政行為。負責起草局重要檔案,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玫革有關工作。執行自然資源、測繪違法案件查處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3)按要求協助上級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全區涉及的自然資源巡查保護和違法行為的綜合執法工作,參與影響重大的相關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根據授權負責組織閒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及處置工作。指導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執法業務培訓。負責組織協調配合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對鐵山港區的自然資源督察工作,匯總分析全區自然資源督察工作重要信息和違法違規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4)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非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審計、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及重大專項投資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有關審計工作。
(二)自然資源保護和國土空間規劃管控綜合股
(1)按照自然資源調查統計標準,開展自然資源定期調查工作。組織實施全區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開展水、森林、濕地、草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工作。
(2)根據授權,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組織實施跨鎮的自然資源爭議調處。做好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管理登記資料。
(3)實施耕地資源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
(4)協助做好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和價格評估相關工作。根據授權,負責自然資源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根據授權,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批覆等審批結果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有關的綜合統計。參與行政審批事項有關的信訪、複查覆核。
(5)負責全區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6)監督實施全區基礎測繪規劃、計畫,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監督管理全區民用測繪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監督管理測繪活動和測繪產品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監督實施全區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全區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承擔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組織開展全區自然資源管理形勢分析。
(7)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劃定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保護範圍,制定相關管理規定辦法;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範圍內的建設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8)貫徹落實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監督實施全區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根據授權,承擔報國家、自治區和北海市審批的地方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大專項規劃。根據授權,負責統籌重要控制線的劃定工作並監督實施。根據授權,組織編制和審查報批相關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重點項目規劃設計,審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交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根據授權,提出和出具建設用地或者建設工程的規劃條件,辦理土地使用性質改變。根據授權,負責組織市政工程、建築工程的規劃驗線和規劃核實及土地核驗工作。審查報批各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指導各鎮規劃管理工作。
(9)貫徹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擬訂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根據授權,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建設項目用地預審、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規劃許可手續。負責徵用占用林地的審核上報工作;根據授權,承擔報國務院、自治區和北海市批准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10)承擔全區國土空間綜合整治,組織實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項目。
(三)林業管理綜合股
(1)組織指導全區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指導、監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針政策的落實;指導集體林地、林木承包經營和流轉工作;指導全區花卉產業、森林旅遊發展工作;負責農村能源工作職能;負責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2)執行全區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區森林採伐限額方案;負責森林督查工作,對全區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保護及開發利用進行監管;負責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林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許可證的審核及核發工作;指導各鎮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檢查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指導、監督陸生野生動植物疫源疫病監測工作;負責職責分工內的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管理的相關工作。
(3)組織實施全區營造林、封山育林、林木種苗等發展計畫、規劃和林業建設年度綜合計畫;負責種苗、造林、營林質量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各類公益林(含紅樹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工作;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負責退耕還林、石漠化防治、防沙治沙的有關工作;負責全區生態公益林的區劃、調整、動態監測和效益評價工作;指導全區苗圃、林木種苗基地的建設與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工作;負責區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4)執行全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和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有關重大工程。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組織開展礦業遺蹟保護。承擔全區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組織指導全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5)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承擔全區地質災害預防、治理和森林、草地防火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全區地質災害和森林、草地火災防治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監測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負責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開展森林、草地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全區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防火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承擔行業安全相關工作。指導全區林業和草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四)負責全區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落實國家相關標準。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十五)負責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提出北海市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調整建議。組織、指導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經營利用和疫源疫病監測以及疫病防控工作。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者採集、馴養繁殖或者培植、經營利用。
(十六)負責推進全區林業改革和產業發展相關工作。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組織、指導全區林產品質量監督。監督管理全區林木種苗、花卉、草種質量。監督管理全區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古樹名木、珍貴樹木保護。
(十七)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負責全區地質災害預防、治理和森林、草地防火相關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開展森林、草地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全區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防火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按職責分工承擔自然資源系統安全生產監管相關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八)根據授權,對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北海市委、北海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檢查。協助上級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協調指導督促區本級的自然資源
巡查保護和違法行為的綜合執法工作。根據授權,負責組織市政工程、建築工程的規劃驗線和規劃核實及土地核驗工作。根據授權,負責組織閒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及處置工作。
(十九)統一領導和管理區海洋局。
(二十)完成區委、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一)職能轉變。區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自治區黨委、市委和區委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地、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維護生態安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領導分工
鄭國忠,現任北海市鐵山港區自然資源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主持北海市鐵山港區自然資源局黨組、行政全面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負責局黨組日常工作,承擔黨的建設、思想建設、意識形態、黨風廉政建設等工作職責。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處理、公文審核、機要、檔案管理和綜合性會議、接待及局重要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勞動工資、人事管理和培訓事項。承擔績效、政務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新聞宣傳、政務公開、公共節能、計畫生育等綜合性工作。統籌協調本系統安全工作,負責局機關後勤服務。
(2)承擔與自然資源有關的規範性檔案和契約的起草、修改、審核及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本部門權責清單及行政權力運行流程的編制、調整及更新工作。依法糾正或者撤銷違反自然資源相關法律、法規、規劃的行政行為。負責起草局重要檔案,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玫革有關工作。執行自然資源、測繪違法案件查處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3)按要求協助上級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全區涉及的自然資源巡查保護和違法行為的綜合執法工作,參與影響重大的相關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根據授權負責組織閒置土地的調查認定及處置工作。指導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執法業務培訓。負責組織協調配合國家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對鐵山港區的自然資源督察工作,匯總分析全區自然資源督察工作重要信息和違法違規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4)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非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審計、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及重大專項投資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和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有關審計工作。
(二)自然資源保護和國土空間規劃管控綜合股
(1)按照自然資源調查統計標準,開展自然資源定期調查工作。組織實施全區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開展水、森林、濕地、草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工作。
(2)根據授權,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組織實施跨鎮的自然資源爭議調處。做好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管理登記資料。
(3)實施耕地資源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
(4)協助做好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和價格評估相關工作。根據授權,負責自然資源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根據授權,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批覆等審批結果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有關的綜合統計。參與行政審批事項有關的信訪、複查覆核。
(5)負責全區礦產資源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6)監督實施全區基礎測繪規劃、計畫,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監督管理全區民用測繪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監督管理測繪活動和測繪產品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監督實施全區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全區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承擔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組織開展全區自然資源管理形勢分析。
(7)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工作。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劃定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保護範圍,制定相關管理規定辦法;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範圍內的建設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8)貫徹落實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監督實施全區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根據授權,承擔報國家、自治區和北海市審批的地方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大專項規劃。根據授權,負責統籌重要控制線的劃定工作並監督實施。根據授權,組織編制和審查報批相關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重點項目規劃設計,審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交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根據授權,提出和出具建設用地或者建設工程的規劃條件,辦理土地使用性質改變。根據授權,負責組織市政工程、建築工程的規劃驗線和規劃核實及土地核驗工作。審查報批各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指導各鎮規劃管理工作。
(9)貫徹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擬訂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根據授權,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建設項目用地預審、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規劃許可手續。負責徵用占用林地的審核上報工作;根據授權,承擔報國務院、自治區和北海市批准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10)承擔全區國土空間綜合整治,組織實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項目。
(三)林業管理綜合股
(1)組織指導全區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指導、監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針政策的落實;指導集體林地、林木承包經營和流轉工作;指導全區花卉產業、森林旅遊發展工作;負責農村能源工作職能;負責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2)執行全區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區森林採伐限額方案;負責森林督查工作,對全區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保護及開發利用進行監管;負責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林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許可證的審核及核發工作;指導各鎮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指導、檢查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指導、監督陸生野生動植物疫源疫病監測工作;負責職責分工內的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管理的相關工作。
(3)組織實施全區營造林、封山育林、林木種苗等發展計畫、規劃和林業建設年度綜合計畫;負責種苗、造林、營林質量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各類公益林(含紅樹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工作;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負責退耕還林、石漠化防治、防沙治沙的有關工作;負責全區生態公益林的區劃、調整、動態監測和效益評價工作;指導全區苗圃、林木種苗基地的建設與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工作;負責區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4)執行全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和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有關重大工程。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組織開展礦業遺蹟保護。承擔全區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組織指導全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5)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承擔全區地質災害預防、治理和森林、草地防火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全區地質災害和森林、草地火災防治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監測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負責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開展森林、草地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全區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防火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承擔行業安全相關工作。指導全區林業和草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