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北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是北海市機構改革設定的新部門,為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對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有關規定;負責起草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負責制定全市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行使市、轄區(不含合浦縣、鐵山港區、潿洲島旅遊區,下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生態環 境、工業和信息化、旅遊文體廣電、商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等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及相關行政強制權。 具體執法事項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權責清單為準。
(三)統一領導全市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組織全市重大或專項綜合行政執法活動;負責重大案件和特定案件的查處以及 跨縣(區)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對鄉鎮(街道)及園區(旅 游區)派駐執法大隊的業務指導和部門溝通協調工作。
(四)負責受理綜合行政執法相關的投訴、舉報,負責綜合行政執法相關的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工作。
(五)負責統一規範全市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程式、標準; 健全完善與行政審批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協作配合機制、明確職責邊界;建立綜合行政執法與司法銜接機制;推進綜合行政執法規範化建設。
(六)負責對綜合行政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糾正、處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中處罰不當和不作為行為;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落實行政執法責任,督促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規範執法行為。
(七)負責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承擔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業務培訓和執法紀律、職業道德教育。
(八)負責綜合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承擔綜合執法指揮管理平台(“北海E眼”)、“數字城管”等運行、管理和維護工作。
(九)負責制定綜合行政執法經費和物資裝備等執法保障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一)有關職責分工。
1.市、轄區行政審批、自然資源和業務主管部門作出與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履行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許可、行政備案、行政確認等行政決定,2個工作日內通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違法當事人作出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的,應移送作出資質許可的行政審批部門或業務主管部門,由行政審批部門或業務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2.市、轄區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行業監管主體責任,要加強源頭監管,通過制定政策、完善標準規範、開展行政檢查等方式,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承擔對行政相對人是否按照行政許可內容、範圍、方式、期限從事生產經營或其他活動,以及是否持續符合行政許可條件和要求進行監管。發現被許可人存在未按照許可要求進行活動的,要督促其立即改正或者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發現行政相對人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擅自從事有關生產、經營或其他活動的,要督促當事人限期改正或補辦相關手續。 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查處的,要及時將相關線索和案件材料等移送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時,確需業務主管部門出具認定意見、提供相關技術鑑定以及開展聯合執法的,市、轄區業務主管部門應積極配合。業務主管部門受理涉及劃轉行政處罰事項的舉報、投訴後,應及時核查。未發現違法行為的,直接答覆舉報、投訴人;依法應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移送。涉及劃轉行政處罰事項 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行業標準、自由裁量權標準以及有關的規範性檔案發生變化的,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必須在接到自治區業務主管部門的有效通知後2個工作日內通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3.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日常執法巡查,及時制止相關行政違法行為,並依職權進行調查處理。對執法巡查中發現和業務主管部門移送的行政違法行為,要及時立案查處,並將處理結果抄告相關的行政審批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移送的舉報、投訴,依法應實施行政處罰的,及時立案查處,並將查處情況向舉報、投訴人進行最終答覆。
4.派駐執法大隊受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委託,以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名義開展派駐區域內的行政執法。派駐執法大隊實行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旅遊區(園區) 管委會雙重管理,其中人、財、物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管理,行政執法業務和執法人員年度考核工作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旅遊區(園區)管委會管理為主。對執法大隊履行職責能力較差的副科長級以上幹部,轄區黨委、旅遊區(園區)黨工委有權向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提出調換意見,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組織對 相關人員進行調整。

現任領導

北海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局長:楊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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