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區人民檢察院(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檢察院)

海城區人民檢察院

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檢察院一般指本詞條

海城區人民檢察院成立於1985年5月,成立時從北海市人民檢察院抽調了14位幹警作為海城區檢察院的骨幹力量,再向社會等單位招收了9位高中畢業生。全院設定了刑事檢察科、經濟檢察科、法紀檢察科和辦公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城區人民檢察院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行政機關
  • 成立時間:1985年5月
  • 主要職責:依法行使職權
簡 介,主要職責,現任領導,

簡 介

1987年4月成立控告申訴科。1990年4月,刑事檢察科分設為刑事檢察一科和刑事檢察二科。1994年11月,經濟檢察科更名為反貪污賄賂工作局。1994年11月,增設了民事行政科。1996年9月,設立了政工科。1998年3月,成立檢察技術科,11月,成立了行政裝備科,刑事檢察一科更名為批捕科,刑事檢察二科更名為起訴科。2002年進行機構改革,取消行政裝備科,批捕科更名為偵查監督科,起訴科更名為公訴科,法紀科更名為瀆職侵權檢察科,至此,海城區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為九個職能部門,現有幹警39人。

主要職責

(一)海城區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對於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2、對於直接受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僅實施的犯罪案件,進行偵查。
3、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並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4、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對於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和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5、對於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辦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6、對於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二)海城區人民檢察院職能部門主要職責:
海城區人民檢察院接受北海市人民檢察院和海城區委的領導,對海城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海城區人民檢察院按照法律規定和業務分工設定內部機構,分別承辦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業務。
1、反貪污賄賂局
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等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2、瀆職侵權檢察科
承辦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證、破壞選舉等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等工作。
3、控告申訴科、舉報中心
承辦受理、接待報案、控告和舉報,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訴、撤銷案件及其他處理決定的申訴;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受理人民檢察院負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等工作。
4、民事行政科
承辦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訴等工作。
5、偵查監督科
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延長偵查羈押期期限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的及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等工作。
6、公訴科
承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起訴或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或不起訴,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等工作。
7、檢察技術科
承辦對有關案件的現場進行勘驗,收集、固定和提取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並進行科學鑑定,對有關業務部門辦理案件中的涉及技術性問題的證據進行審查或鑑定等工作。
8、辦公室(內設法警隊)
協助本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重要的工作部署、重大決策貫徹的落實,承辦機關公文處理、秘書事務、機要文電及信息處理、機關槍枝管理等;負責各級人民代表的聯絡和特約檢察員的聯繫工作;承辦全院計畫財務裝備工作;負責本院機關行政事務工作。
9、政工科,紀檢監察組
負責全院的隊伍建設,依法管理檢察官和其他檢察人員;負責全院的政治理論學習、思想政治工作和宣傳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調查研究國家公布的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在海城區的執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負責全院司法警察的業務管理和培訓、考核工作;承辦受理民眾和社會各界對檢察人員利用職權進行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吃請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控告,並進行查處等工作。

現任領導

副檢察長:曾樹文、李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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