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善琨(北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副局長)

周善琨(北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原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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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善琨,男,1974年10月出生於廣西博白,漢族,1997年9月參加工作,1998年12月參加中國共產黨。工學學士。曾任北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

2023年5月23日,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周善琨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四十萬元。判決現已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周善琨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廣西博白
  • 出生日期:1974年10月
個人履歷,人物事件,基本案情,查處過程,

個人履歷

1993.09—1997.07 四川聯合大學管理工程系工業管理工程專業學習
1997.07—1997.09 待分配
1997.09—1999.08 廣西北海市銀海區僑港鎮亞平村主任助理
1999.08—2001.12 廣西北海市銀海區計畫經濟委員會幹部
2001.12—2002.05 廣西北海市銀海區計畫和統計局幹部
2002.05—2004.04 廣西北海市銀海區計畫和統計局副主任科員
2004.04—2006.09 廣西北海市銀海區福成鎮黨委委員
2006.09—2007.03 廣西北海市銀海區福成鎮黨委委員、副鎮長
2007.03—2007.05 廣西北海市銀海區建設局副局長(主持全面工作)
2007.05—2008.04 廣西北海市銀海區建設局局長
2008.04—2008.09 廣西北海市銀海區銀灘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2008.09—2011.01 廣西北海市銀海區銀灘鎮黨委書記
2011.01—2011.06 廣西北海市銀海區黨委辦公室副主任、督查室主任
2011.06—2013.04 廣西北海市銀海區農業水利局局長
2013.04—2016.04 廣西北海市銀海區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主任
2016.04—2016.05 廣西北海市銀海區委常委、副區長提名人選、區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主任
2016.05—2016.07 廣西北海市銀海區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副區長、區人民政府土地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主任
2016.07—2018.06 廣西北海市銀海區委常委、宣傳部長、副區長,分管征地辦工作
2018.06—2021.07 廣西北海市銀海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
2021.07— 廣西北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

人物事件

基本案情

違反廉潔紀律。一、違規從事營利活動。2010年,周善琨與私營企業主李某某等人共同出資購買位於銀海區的甲蝦苗場。其中周善琨出資45萬元人民幣(幣種下同),占股45%。2011年,因李某某增資,周善琨占股比例調整為40%。甲蝦苗場由於經營不善一直未獲利。2014年,甲蝦苗場被銀海區政府納入土地徵收範圍。2015年,甲蝦苗場獲得征地補償款總計480.47萬元。根據出資占股比例,周善琨分得192萬餘元,扣除出資成本實際獲利147萬餘元。二、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2018年6月,周善琨向私營企業主陳某某借款30萬元,並出具借條,約定3年到期後本息一併歸還。該筆借款於2021年6月到期,2021年9月周善琨被依法採取留置措施時仍未歸還。
受賄罪。2014年至2019年,周善琨在擔任銀海區征地辦主任,銀海區副區長期間,接受他人請託,利用職務便利,在承攬項目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總計65萬元。
其中,2014年至2017年,周善琨接受私營企業主葉某某請託,利用職務便利,在承接工程等事項上為葉某某提供幫助。2019年下半年,周善琨以借為名,兩次收取葉某某現金共20萬元。事後,周善琨為規避調查,分別出具8萬元、12萬元的兩張“借條”,約定還款時間分別為1年、2年。截至案發,周善琨未歸還。
貪污罪。2015年上半年,時任銀海區征地辦主任的周善琨為套取國家征地補償款,出資購買了已納入面向社會發布的徵收土地預公告範圍的乙蝦苗場。經查,乙蝦苗場從未投入生產經營。2018年上半年,銀海區征地辦對乙蝦苗場所屬地塊開展徵收工作。為套取標準外的征地補償款,周善琨在明知乙蝦苗場不符合停產損失補償條件的情況下,通過某評估公司違規增加乙蝦苗場停產損失補償款總計278.9萬元。2018年下半年,經周善琨審批,銀海區征地辦將征地補償款1052.8萬元支付給乙蝦苗場。其中,773.9萬元系本應支付給乙蝦苗場的征地補償款。
濫用職權罪。2016年7月,私營企業主葉某(另案處理)承租了銀海區某養鱉場,並與時任銀海區征地辦主任謝某(另案處理)勾結,通過向相關人員行賄,使該養鱉場地塊被納入土地徵收範圍。謝某利用職務便利,通過虛增地上附著物數量、提高附著物單價等方式違規將養鱉場地上附著物補償款確定為1.16億餘元。2018年,時任銀海區副區長的周善琨,接受老闆李某、鐘某某的請託,在審核該養鱉場地上附著物補償協定時,明知該養鱉場征地拆遷工作未按程式進行勘測定界和土地確權,養鱉場的地上附著物評估結果匯總表及評估明細表不具備法律效力,徵收補償過程存在程式違規、手續不完善等嚴重問題,不符合審批簽訂補償協定和撥付補償款的條件,仍簽字審核同意該養鱉場地上附著物補償協定。2018年12月28日,銀海區征地辦支付該養鱉場地上附著物補償款1.16億餘元,該1.16億餘元後被謝某等人貪污,造成國家經濟重大損失。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21年9月13日,北海市紀委監委對周善琨嚴重違紀違法涉嫌犯罪問題立案審查調查,並於同年9月15日對其採取留置措施。
【黨紀政務處分】2022年1月27日,經北海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北海市委批准,決定給予周善琨開除黨籍處分;由北海市監委給予周善琨開除公職處分。
【移送審查起訴】2022年1月28日,北海市監委將周善琨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移送北海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北海市人民檢察院指定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2022年4月11日,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檢察院以周善琨涉嫌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向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3年5月23日,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周善琨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四十萬元。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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