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公開推薦優秀年輕幹部、女幹部、少數民族幹部和黨外幹部公告

為適應北海進入產業帶動跨越發展新階段的形勢需要,深入實施幹部隊伍“兩個源頭”建設工程,進一步拓寬選人用人視野,為各級領導班子建設儲備一批優秀人才,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班子後備幹部工作規定》等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開展面向全市公開推薦優秀年輕幹部、女幹部、少數民族幹部和黨外幹部(以下簡稱“四類優秀幹部”)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推薦範圍和數量
面向市轄縣區、市直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公開推薦優秀年輕幹部、女幹部、少數民族幹部和黨外幹部共150名,其中:優秀年輕幹部50名、優秀女幹部40名、優秀少數民族幹部20名、優秀黨外幹部40名。
二、推薦人選條件
參加推薦的人員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資格要求:
1.思想政治素質好,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理想信念堅定,具有履行崗位職責所需要的理論政策水平;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業務工作能力,在推進項目建設、化解複雜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三個一線”中表現突出、做出實績;事業心和責任感較強,思想解放,銳意進取,敢於擔當,真抓實幹;大局意識好,作風正派,品行端正,清正廉潔,有較好的民眾基礎。
2.推薦人選可以是現任的副處級幹部,也可以是現任的科級幹部(包括科長、副科長、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或比照上述職務管理幹部)。推薦為優秀年輕幹部、且年齡在30周歲以下的人選,職級不作限定,但須具有2年以上工作經歷。
3.推薦為優秀年輕幹部人選的,年齡一般不超過35周歲,其中30周歲以下的要有相當數量;推薦為優秀女幹部人選的,年齡一般不超過40周歲;推薦為優秀少數民族幹部和優秀黨外幹部人選的,年齡一般不超過45周歲。特別優秀的幹部,年齡可適當放寬。
4.推薦為優秀年輕幹部人選的,應當具有全日制國民教育系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推薦為優秀女幹部、少數民族幹部和黨外幹部人選的,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5.身體健康。
上述資格條件中,學歷、職務、年齡和工作年限均含本級或本數,年齡和工作年限計算截止時間為2012年5月31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列為推薦人選:
(1)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有關部門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2)受黨紀、政紀處分期間或未滿影響期限的;
(3)近三年年度考核有被評定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不稱職(不合格)情況的;
(4)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或被開除公職的;
(5)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參與推薦的情形。
三、步驟和程式
公開推薦“四類優秀幹部”工作從2012年5月上旬開始,至2012年7月中旬結束。按照發布公告、公開推薦、資格審查、組織考察、選派鍛鍊等步驟和程式進行。
(一)公開推薦(5月上旬至5月31日)
公開推薦採取組織推薦、民眾舉薦、個人自薦三種方式進行。三種推薦方式具有同等推薦效果。
1.組織推薦。各有關單位召開黨委(黨工委、黨組)或領導班子會議,集體研究確定推薦人選,並填報《公開推薦優秀年輕幹部、女幹部、少數民族幹部和黨外幹部登記表(組織推薦表)》及推薦人選名冊。組織推薦的人選名額按不超過本縣區、本單位領導職數的1.5倍掌握,併兼顧四類優秀幹部的合適比例。
2.民眾舉薦。各級幹部、社會各界人士均可單獨向組織舉薦“四類優秀幹部”。民眾舉薦須填報《公開推薦優秀年輕幹部、女幹部、少數民族幹部和黨外幹部登記表(民眾舉薦表)》,並署實名。不署實名的為無效舉薦。
3.個人自薦。鼓勵符合條件的個人踴躍自薦。個人自薦須填報《公開推薦優秀年輕幹部、女幹部、少數民族幹部和黨外幹部登記表(個人自薦表)》,並署實名。不署實名的為無效自薦。
組織推薦、民眾舉薦、個人自薦均直接向市公開推薦“四類優秀幹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公推辦”)進行推薦。“四類優秀幹部”推薦人選原則上不交叉。組織推薦、民眾舉薦的,同一人選只能推薦為一個類別的優秀幹部;個人自薦的,只能自薦一個類別。同一人選被推薦為不同類別優秀幹部的,由市公推辦徵求其意見,確定一個推薦類別人選。
(二)資格審查(5月上旬至6月5日)
對照各類別優秀幹部應具備的條件要求,由市公推辦對組織推薦、民眾舉薦、個人自薦的人選進行資格審查,分類整理形成符合條件人選名單。
(三)組織考察(6月上旬至6月下旬)
根據資格審查及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市公開推薦“四類優秀幹部”領導小組集體研究確定150名“四類優秀幹部”初步人選,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分別由市委組織部和各縣區、各部門單位黨委(黨工委、黨組)組織對初步人選進行考察。
考察結束後,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對初步人選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將符合條件的人選補充進各級黨政領導後備幹部庫。
(四)選派鍛鍊(7月上旬至中旬)
“四類優秀幹部”人選名單確定後,由市公推辦採取遴選方式,確定35名掛職初步人選,其中優秀年輕幹部、女幹部和黨外幹部各10名,少數民族幹部5名,報經市公開推薦“四類優秀幹部”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分別由市委常委會和市委組織部部務會研究確定最終掛職人選。掛職採取“雙向掛職”方式,即市直部門優秀幹部按幹部級別分別掛任縣區、鄉鎮黨政副職,縣區、鄉鎮優秀幹部按幹部級別分別掛任市直部門副職、局長(主任)助理或副科長,掛職時間1年至2年。
掛職工作結束前,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幹部掛職期間的表現情況進行全面深入考察。根據考察情況,對條件成熟、表現突出的幹部優先予以提拔使用;有發展潛力、暫不具備提拔條件的,採取交流輪崗等辦法予以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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