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民族工作的決定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民族工作的決定》是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2000年發布的一項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民族工作的決定
  • 檔案編號:湘發〔2000〕12號
  • 發文時間:2000年4月25日
  • 發文單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湘發〔2000〕12號2000年4月25日)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省民族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績,民族地區的面貌發生了歷史性變化,有力地促進了全省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但隨著形勢的不斷變化,民族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為了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大和1999年中央民族工作會議精神,努力做好民族工作,加快全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特作如下決定:

檔案內容

一、高度重視新形勢下的民族工作
1.民族問題是關係發展和穩定大局的重要問題。高度重視並認真解決好民族問題,是擺在各級黨委和政府面前一項長期而重要的任務。我省是一個多民族的省份,有土家族、苗族、侗族、瑤族、白族、回族、壯族、維吾爾族等51個少數民族,540多萬人,占全省總人口的8.2%,民族地區的國土面積全占全省總面積的28%。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狀況如何,直接關係到全省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從戰略的高度,深刻認識民族工作所具有的事關全局的重要性,高度重視民族工作。
2.民族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民族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是: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十五大精神為指導,深入貫徹中央民族工作會議精神,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抓住西部大開發的歷史機遇,大力推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提高少數民族人民民眾的生活水平,加強民族團結,維護社會穩定,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逐步實現全省各民族的共同發展和繁榮。
二、加快民族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
3、加快民族地區基礎設施建設。要抓住西部大開發的歷史機遇,突出抓好民族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在制定“十五”計畫和2010年長期規劃時,要根據民族地區的實際,優先安排和重點支持一批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建設項目,並從投資上給予傾斜。公路要以建設國道主幹線和省道經濟幹線為重點,積極爭取國家建設上瑞、長渝高速公路,逐步改造提高209國道等重要經濟幹線的技術等級,並加大交通扶貧力度,不斷增加路網深度,形成貫通東西、聯接南北的公路運輸體系。鐵路要以開闢東西向新線路和原有線路電氣化改造為重點,積極爭取國家開工建設渝懷、洛湛鐵路,搞好株六複線建設和電氣化改造。加強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把水資源的開發和綜合利用放在突出位置,從根本上解決民族地區的人畜飲水問題,減輕旱澇災害。繼續加強能源特別是電力建設,重點建設輸變電設施和城鄉配電網路,全面改造10千伏以下的城鄉電網,基本形成以220千伏為主骨架、110千伏為主網架的具有強接受功率的供電網路。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搞好小城鎮開發,推進民族地區城市化和現代化進程。加快通信建設,推進民族地區信息化進程。
4.發展民族地區特色經濟。各級各部門應採取措施,幫助民族地區以市場為導向,以資源為依託,切實搞好經濟結構調整。繼續加強農業,解決好民眾吃飯問題,同時因地制宜地調整農業內部結構,依託豐富的山地資源大力發展各種經濟作物、林業和畜牧業,建立各種商品基地,發展優質、高產、高效農業和生態農業。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調整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放開搞活中小企業,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和非國有經濟,積極推進企業科技進步,努力培植民族地區的骨幹企業和支柱產業,積極推薦條件成熟的企業上市。大力發展第三產業,搞好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民族商貿網點和各類批發市場,搞好民族貿易,大力促進服務業發展。
5.加強民族地區生態環境建設。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的大政策,抓緊制定和實施我省民族地區生態環境建設的政策措施,全面規劃,綜合治理,標本兼治,持之以恆,抓出成效。要把湘、資、沅、澧四水上游的生態保護作為洞庭湖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享受有關優惠政策。加強天然林保護,嚴格控制天然林採伐,有條件的地方要實行退耕還林,搞好商品林基地建設,開展小流域和山地綜合治理,改良地表環境,促進水土保持。對實施天然林保護和治理水土流失給予適當財政補助和“以糧代賑”。保護民族地區的重要自然和人文旅遊資源,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張家界武陵源風景區進行特殊保護。堅持資源開發與保護並重的原則,對各種資源實行保護性開發,防止對民族地區進行高污染的產業轉移。
6.加快民族地區脫貧致富步伐。各級黨委、政府要繼續把扶貧開發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增加扶貧投入,選好開發項目,強化資金管理。要廣泛開展科技扶貧、智力扶貧。繼續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作為扶貧攻堅的主戰場,實行政策傾斜;同時,加大對各民族自治縣的扶持力度,加快少數民族貧困鄉和少數民族聚居村脫貧致富步伐。民族地區人民民眾要振奮精神,團結拼搏,下決心苦戰幾年,逐步實現脫貧致富。
7.全面推進民族地區社會發展。各級政府要不斷加大對民族地區科技事業的投入,有關部門要在科技經費上對民族地區予以傾斜。加強技術引進和推廣工作,支持民族地區以市場為導向,科技為依託,引進和推廣新成果新技術,促進科技成果向民族地區轉移。建立科技創新機制,激勵科技創新活動,營造有利於民族地區科技創新的寬鬆環境。堅持把教育擺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全面推行素質教育,不斷增加對民族地區教育的投入,幫助民族地區按規劃實施基本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採取切實措施,控制並不斷降低國小,國中學生轟學率,鞏固提高“普九”成果。適度發展高中教育,積極發展職業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和學前教育,繼續辦好大專院校民族預科班。切實解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貧困學生的學習和生活困難。加快民族地區醫藥衛生事業發展,進一步健全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辦好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實行鄉村一體化管理,切實搞好地方病防治和農村改廁、改水工作。結合少數民族的實際,搞好計畫生育和優生優育工作。積極發展民族文化事業,開發利用少數民族文化資源。大力發展民族體育事業,提高各民族人民身體素質。
三、努力營造有利於民族地區加快發展的良好環境
8.增加對民族地區的投入。對民族地區的各項政策性投入,屬國家渠道的要全部兌現;屬省安排的,要在現有基礎上農年增加。加大對民族自治地方財政轉移支付和資金調度的力度。省、市(州)、縣(市、區)要確保民族地區各級黨政機關正常運轉,確保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能夠向居民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務,確保民族地區的教育經費。省級籌措的水利電力建設資金和林業專項資金,用於民族地區水利水電工程和小流域治理、退耕還林還草等方面的比重要加大。充分發揮銀行和信用社籌集資金的作用,各銀行和信用社吸收的儲蓄款要優先滿足當地信貸需要,對民族地區的貸款年增長幅度要高於全省銀行、信用社貸款的增長速度。要採取措施,充分調動民間資金參與開發的積極性,大膽引進和利用外資,不斷拓寬民族地區投資渠道。
9.制定和完善民族政策法規。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在認真貫徹落實各項民族政策法規的同時,研究、制定和實施各項民族優惠政策,建立和完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民族政策體系。要切實加強民族立法工作,對一些已經成熟的民族政策規範,及時用民族法規的形式將其固定下來,並隨著形勢發展的需要,適時進行必要的修改,從政策和法律上保障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得到較快發展。
10.繼續對民族地區進行對口扶持。近幾年來,省內發達地區對民族地區的對口扶持卓有成效,要繼續堅持。承擔對口扶持任務的地區和部門要把對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幫扶作為一種政治責任,制定明確的幫扶目標,實行一把手負總責。省內經濟發達地區要在加大幫扶力度的同時,積極探索對口扶持的各種有效形式,提倡無償支援,也可按市場經濟規律,通過開展經濟技術合作等方式,實現優勢互補,利益均沾,促進各自地區的發展。省直部門、各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要充分利用自己的優勢,為民族地區加快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發揮積極作用。有關方面要繼續搞好“光彩事業”、“希望工程”,廣泛開展“智力支邊”活動。省內各大專院校和科研院所要與民族自治地方結成“幫扶對子”,對民族地區進行科教扶貧。
11.進一步增強民族地區內部活動。民族地區廣大幹部民眾要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立足自身努力,推進經濟社會發展。要繼續辦好懷化全國農村綜合改革試驗區和吉首市民族自治地方改革開放試驗區,按照超前性、突破性和示範性的原則,大膽探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民族地區加快發展的路子。省直有關部門要進一步支持民族地區搞好改革開放,幫助民族地區發展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擴大開放程度,促進民族地區加快發展。民族地區各級黨委和政府要下大力治理經濟環境,提高對外招商引資的吸引力。積極推進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選人用人機制。允許民族自治地方以地生財,滾動開發,促進民族地區的城市建設。加快民族地區企業改革步伐,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四、大力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
12.認真貫徹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法》。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貫徹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民族政策法律法規作為推進新世紀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一件大事來抓。廣泛開展以《民族區域自治法》為核心內容的民族普法活動,提高各族幹部民眾的法律素質。各級國家機關和廣大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帶頭遵守民族政策法規,做執行民族政策法規的模範。要按照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要求,切實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權,保障少數民族的各項合法權益。各民族自治地方要充分運用《民族區域自治法》賦予的各項權利,努力提高行使自治的能力和水平。
13.大力培養選拔少數民族幹部和各類人才。要把培養選拔少數民族幹部和各類人才當作事關全局的戰略任務認真抓好抓實。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組織部門負責牽頭,統戰和民族工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推薦人選,人事部門要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工作。要按照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有關規定,選配好民族自治地方各級領導班子。少數民族人口較多的市、縣領導班子,民族鄉鎮和少數民族人口較多的鄉鎮的領導班子,應配備少數民族幹部。省直機關也應注意選配少數民族領導幹部。要大膽地把少數民族優秀年輕幹部、女幹部、黨外幹部選拔到各級領導崗位上來。要切實加強和改進少數民族後備幹部工作,把少數民族後備幹部的培養選拔納入後備幹部隊伍建設的總體規劃。要注意提高少數民族幹部隊伍的整體素質,有計畫地選送少數民族幹部到各級黨校、幹校、民族院校學習培訓以及到中央國家機關和沿海發達地區掛職鍛鍊。要不斷吸收少數民族中優秀分子進入幹部隊伍,保持少數民族幹部與少數民族人口比例相適應。民族地區要逐步建立健全有利於各類人才到民族地區工作的激勵機制,吸引一大批高素質的人才為民族地區加快發展建功立業。
14.加強散居地區民族工作。要進一步重視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民族工作。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保障少數民族平等權利,維護少數民族經濟利益,對少數民族進行優惠照顧的各項民族政策法規。進一步做好民族鄉和少數民族人口較多的村的工作,各市、縣(市、區)應參照省扶持湘西自治州和各自治縣的方式,制定實施扶持措施和辦法。切實加強城市民族工作,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發揮少數民族代表人物在民族團結進步方面的積極作用,進一步加強城市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管理。
15.做好民族團結和民族地區的穩定工作。要認真組織廣大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學習黨的民族工作理論和民族政策。各級宣傳、教育、民族、文化、廣電等部門要經常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活動。全省各中國小要開設民族常識課,各大中專院校要有計畫地安排民族理論專題講座。要通過廣泛深入的宣傳教育,幫助各族幹部民眾牢固樹立起“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各少數民族之間也相互離不開”的思想。廣泛開展以各民族相互依存、相互幫助、共同發展、共同繁榮為主要內容的民族團結進步活動。各級政府要定期召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對模範集體和先進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嚴禁出版發行影響民族關係和民族團結的出版物。要依法加強對民族事務的管理,妥善處理各類民族矛盾和糾紛,堅決打擊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活動,維護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團結、穩定。
五、加強對民族工作的領導
16.要把民族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定期聽取民族工作有關情況的匯報,黨委常委會議和政府常務會議每年至少研究一次民族工作,形成制度,並確定一名領導分管民族工作。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在研究涉及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重要問題時,要吸收民族工作部門參加,聽取意見。要高度重視民族研究工作,加強民族研究機構和隊伍建設,充分調動研究人員的積極性,不斷探索和總結民族工作的新思路、新經驗,指導和推動全省民族工作向前發展。要大力加強民族地區的基層黨組織建設,進一步增強基層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鬥力。
17.建立和完善民委委員制度。要進一步完善省民委委員制度,充分發揮委員單位和民委委員在民族工作中的作用。民族工作任務較重的市(州)、縣(市、區)都要建立健全民委委員制,做好委員制工作。民委委員單位要在自己職權範圍內加大對民族地區的扶持,幫助民族地區加快發展。民委委員要認真履行職責,積極主動地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辦大事、辦好事、辦實事。民族工作部門要充分發揮協調作用,為委員單位做民族工作搞好服務。其他部門和單位也要大力支持民族工作。
18.關心和支持民族工作部門。民族工作部門的機構設定要與民族工作任務要適應。各級黨委和政府要結合這次機構改革,理順和健全民族工作機構,搞好民族工作部門領導班子的配備和建設。要從政治上關心民族工作幹部的成長和進步,加強民族工作幹部的培養選拔工作,加大交流力度。積極幫助民族工作部門解決實際困難,切實改善工作和生活條件,增強民族工作部門的協調和調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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