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歐理事會規章

北歐理事會規章, 北歐理事會的根本性章程。1951年12月5日通過。1951年8月丹麥社會民主黨領袖赫托夫發起組織“永久性的北歐議會機構”,即北歐理事會。同年11月丹、挪、瑞典、冰、芬各派代表一人組成起草委員會,制定《北歐理事會規章》草案。該草案旋即在北歐議會聯盟理事會會議上通過。共十五條。規定:北歐理事會是北歐各國議會間的組織,是成員國政府的諮詢機構,討論有關北歐各國共同利益的問題;理事會由成員國議會派代表多人組成,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全體會議;理事會下設經濟、文化、法律、社會與環境、通訊等常設委員會;各成員國首都設永久秘書處,從事調查和情報聯絡等。按照規章,丹、挪、冰、瑞典於1953年2月12日在哥本哈根正式成立該會(瑞典聲明不參加軍事問題的討論),唯芬蘭以該會性質與其外交立場不符拒絕參加。1955年10月,芬蘭在不參加討論軍事問題和大國間分歧問題的條件下,決定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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