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張立新利用負責無人飛艇遙感平台項目的職務便利,在向飛宇航空科技公司訂購無人飛艇航空遙感平台時,與飛宇航空科技公司負責人串通,採用虛增契約價款,待貨款到賬後再由飛宇航空科技公司部分返還提現的方式,從中國科學院遙感套用研究所騙取科研專項經費人民幣45萬元。後張立新使用部分贓款購買越野車1輛,並給付與其一同參與該項目的北師大地理學與遙感科學學院副教授劉某人民幣8萬元。一審法院審理後共查明張立新的兩項貪污事實,涉及科研經費人民幣70.5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師大教授騙領科研費買越野車事件
- 涉嫌金額:70.5萬元
事件背景,事件經過,事件結果,提出抗訴,
事件背景
事件經過
17次騙走勞務費
48歲的張立新,案發前是北師大地理學與遙感科學學院教授,兼遙感科學國家重點實驗室副主任,負責遙感科學國家重點實驗室北師大分部的全面工作。
一審法院審理後共查明張立新的兩項貪污事實,涉及科研經費人民幣70.5萬元:2008年3月至2009年3月,張立新利用負責科研實驗的職務便利,以支付臨時工勞務費的名義,分17次從北師大騙領科研經費人民幣25.5萬元。上述錢款並未實際發放,均與其他實驗報銷款一同匯入張立新個人銀行賬戶,被用於其日常消費。
2011年3月,張立新利用負責無人飛艇遙感平台項目的職務便利,在向飛宇航空科技公司訂購無人飛艇航空遙感平台時,與飛宇航空科技公司負責人串通,採用虛增契約價款,待貨款到賬後再由飛宇航空科技公司部分返還提現的方式,從中國科學院遙感套用研究所騙取科研專項經費人民幣45萬元。後張立新使用部分贓款購買越野車1輛,並給付與其一同參與該項目的北師大地理學與遙感科學學院副教授劉某人民幣8萬元。
據了解,張立新到案後,越野車被依法扣押,劉某則將8萬元退繳。
事件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張立新身為國有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負責科研項目,支配、使用科研經費職務便利,採用虛列支出、虛增契約價款等方式騙取國家下撥的科研經費總計人民幣70.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
提出抗訴
張立新認為,一審判決中認定的25.5萬元臨時工勞務費已實際發放。此外,涉案的越野車也是為工作需要而購買,購買後也實際用於實驗項目,其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市一中院二審認為,現有證據證明,張立新曾找學生代臨時工簽名,並據此報銷。此外,張立新自始至終未將其使用科研經費購買車輛的情況向實驗室或學校匯報,亦未按規定將車輛列入相關固定資產賬,還將車輛登記在其個人名下。這些均足以證明張立新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利用職務便利騙取公款以及虛增契約價款,將科研經費據為己有的行為。
因此,一中院駁回抗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