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介紹
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記,是從事電源產品製造、貿易的企業事業單位及電源產品相關的科研院所、檢測機構、大專院校等,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自律性的社會團體法人。2003年我國政府機構改革調整,北京電源行業協會作為社會團體法人各項社會活動繼續接受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監督管理;作為工業產品的專業性社團管理與服務組織,北京電源行業協會在促進發展電源產業方面接受北京市政府工業促進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
北京電源行業協會的職責包括:根據政府部門委託授權及企業的需求,開展行業調查研究、信息諮詢服務,參與行業規劃等活動,並向政府部門提出有關行業經濟政策和經濟立法方面的意見或建議;同時,通過出版專業期刊、制定行業標準、組織電源產品技術展覽會或研境殼討會、組織職業技術培訓等多種形式,為會員單位及行業企業服務;並且遵照國家法律的規定、市場運行規範及會員企業的利益需求,開展行檢行評及行業管理工作,規範行業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自律,積極發展行業及社多和棄府會公益事業。
為充分發揮協會職能,做好基礎建設工作,北京電源行業協會下設兩個分會:信息工作委員會和專家工作委員會。信息工作委員會的職責斷淋擔任務是: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開展市場調研加強信息的溝通與諮詢工作,創辦出版專業性刊物,服務於會員與社會。專家工作委員會的職責是: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意見和建議,參與制定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組織技術、職業培訓、貫徹國家有關電源產品技術法規,促進企業產品質量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
北京電源行業協地愉趨會作為首都的電源行業管理與服務組織,與全國各地的電源企業事業單位有著廣泛而密切的聯繫,並依託《中國電源博覽》專業期刊為協會的宣傳媒體。協會堅持自主、自律、自養的辦會原則,順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市場國際化發展的需求,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聯合廣大電源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及科研院所,大專院校,推動行業健康發展和行業產品技術進步,拓展行業國際技術交流與合作,促進我國電源產業的發展、增強產業的國際競爭力。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電源行業協會(英文譯名:Beijing Power Supply Association縮寫:BPSA) 。
第二條 *本會經原北京市政府經濟委員會批准,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記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由北京地區從事電源產
品生產製造、貿易的企業、事業單位及電源產品相關的科研院所、檢測機構、大專院校等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盈利性、自律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堅持實行自立、自律、自養的原則。以服務電源企業、少背謎加強行業自律、推動產業進步、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為宗
旨。
第四條 *本會認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貫徹“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堅持科學的發展觀,提倡誠實守信,協調合作
,團結進步,有序發展的市場理念,依法維護企業的正當權益,維護國家產業安全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為首都經濟
建設和國家的經濟發展認真履行職責,承擔必要的社會責任。
第五條 *本會接受北紋促道漿京市政府工業促進局、北京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工作,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改進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開展市場調研加強信息的溝通與諮詢的工作。創辦出版專業性刊物,服務會員與服務社會。
第八條 經政府授權進行行業管理並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第九條 舉辦電源產品技術展覽會活研討會等活動,組織電源科技成果鑑定並開展電源生產技術交流及新技術推廣,促進我國電
源產業技術的不舉龍墓斷提高。
第十條 組織技術、職業培訓,提高管理水平。對國家頒布的各類有關電源產品技術法規組織會員學習貫徹以保證產品質量不斷
提高。
第十一條 開展行檢行評,增強行業自律的監督工作。
第十二條 開展國內(境)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第十三條 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行業規劃。
第十四條 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規範行業行為,促進公平競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發展行業公益事業
第十六條 參與制定行業標準、認真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 承擔政府和有關單位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十八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並與本專業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均可申請入會,經批准後即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第十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履行會員義務;
(三)*從事電源專業或與電源專業相關聯領域的企事業單位。
(四)個人會員必須從事本專業的人員在專業上有一定的造詣。
第二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頒發會員證書。
第二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有權要求北京電源行業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二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遵守行業規範,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三)*誠實守信,積極維護行業的良好社會形象;
(四)*按規定主動繳納會費,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第二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 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事項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
表半數以上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
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 第二十八條 第一、三、五、六、七
、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為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代表
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七條 本會法人代表由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根據實際情況應由本屆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作出決定。
第三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施機構主要負
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條 監事會
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等人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 產業,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粗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遵守本會章程的情況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會員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違背本會章程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四十一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協助理事會工作,委員會成員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四十二條 對本行業有重大貢獻的專家、學者或對本會工作有突出業績的成員,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可授予榮譽稱
號或聘請擔任協會榮譽職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款;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 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
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
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 本會緩解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作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五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有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
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
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5年12月2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註:*號為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新增的修改內容
,團結進步,有序發展的市場理念,依法維護企業的正當權益,維護國家產業安全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為首都經濟
建設和國家的經濟發展認真履行職責,承擔必要的社會責任。
第五條 *本會接受北京市政府工業促進局、北京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工作,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改進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開展市場調研加強信息的溝通與諮詢的工作。創辦出版專業性刊物,服務會員與服務社會。
第八條 經政府授權進行行業管理並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第九條 舉辦電源產品技術展覽會活研討會等活動,組織電源科技成果鑑定並開展電源生產技術交流及新技術推廣,促進我國電
源產業技術的不斷提高。
第十條 組織技術、職業培訓,提高管理水平。對國家頒布的各類有關電源產品技術法規組織會員學習貫徹以保證產品質量不斷
提高。
第十一條 開展行檢行評,增強行業自律的監督工作。
第十二條 開展國內(境)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第十三條 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行業規劃。
第十四條 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規範行業行為,促進公平競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發展行業公益事業
第十六條 參與制定行業標準、認真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 承擔政府和有關單位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十八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並與本專業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均可申請入會,經批准後即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第十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履行會員義務;
(三)*從事電源專業或與電源專業相關聯領域的企事業單位。
(四)個人會員必須從事本專業的人員在專業上有一定的造詣。
第二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頒發會員證書。
第二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有權要求北京電源行業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二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遵守行業規範,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三)*誠實守信,積極維護行業的良好社會形象;
(四)*按規定主動繳納會費,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第二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 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事項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
表半數以上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
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 第二十八條 第一、三、五、六、七
、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為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會員代表
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七條 本會法人代表由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根據實際情況應由本屆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作出決定。
第三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施機構主要負
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條 監事會
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等人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 產業,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粗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遵守本會章程的情況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會員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違背本會章程的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四十一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協助理事會工作,委員會成員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四十二條 對本行業有重大貢獻的專家、學者或對本會工作有突出業績的成員,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可授予榮譽稱
號或聘請擔任協會榮譽職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款;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 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
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
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 本會緩解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作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五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有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
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
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5年12月2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註:*號為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新增的修改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