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雲南企業商會

北京雲南企業商會

為了充分發揮北京雲南企業之間的聯繫與溝通,增強凝聚力、影響力,在雲南省人民政府駐京辦事處的指導下,號召雲南人在北京開辦的企業,雲南企業在京投資的企業,雲南企業的駐京辦事機構成立北京雲南企業商會構建會員合作交流平台,為資源、信息、技術共享創造條件,建設北京,發展自己,服務家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雲南企業商會
  • 地點:北京
  • 成員:雲南人
  • 目的:團結在北京發的雲南籍人士
成立宗旨,服務內容,會徽,成立大會,商會章程,

成立宗旨

團結在北京發展創業和務工經商的雲南籍人士,通過開展合作交流、攜手共進的各項活動,服務首都,服務雲南,服務企業,服務會員,使會員在市場經濟中得到健康快速發展。商會應致力於為會員創造學習交流的機會,搭建事業發展的平台,發揮整體優勢和服務、協調、維權的作用。商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規範和道德風尚,要求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提高自身素質,提升企業水平。號召會員勤奮工作,善於學習,和諧發展,維護在京雲南企業的整體形象。
建會後,商會業務主管單位是雲南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服務內容

(一)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協商、反映會員的建議、意見和要求。
(二)向會員提供市場信息、產業政策、創業招商項目、科技信息和人才信息,開展工商專業培訓,協助會員改善經營管理,調整經營結構和產品結構,開拓經營領域,拓寬市場渠道,提高核心競爭力。
(三)舉辦聯誼活動,為會員創造聯絡交流的平台,促進會員間的互學、互助,協調會員之間相互利益和解決糾紛,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服務,維護滇籍在京創業者的整體形象與合法利益。
(四)開展與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外商外企和新聞媒體間的互動,組織參加政府和其他社團主辦的招商、洽談、展覽等活動,協助會員創業和尋求商貿合作機遇。
(五)及時宣傳雲南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的成就,引導和協助會員回省回鄉投資發展。
(六)承辦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為了使商會能儘快成立並迅速發展壯大起來,在此倡議各位滇籍鄉友們積極參與並投身到北京雲南商會的建設中來。北京雲南企業商會將會立足於北京與雲南的發展,依靠商會人才薈萃、訊息靈通、聯繫廣泛、資源豐富的優勢,回報家鄉,為雲南和首都的經濟發展注入新的活力,做出新的貢獻!商會的成立將為雲南籍在京鄉友發展搭建新的平台,隨著商會吸引力、凝聚力和影響力的日益增強,將在凝聚鄉友、溝通各方、共促發展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希望在京鄉友要充分藉助商會這個平台,為雲南的經濟發展、和諧社會建設再立新功。

會徽

商會會徽
古樸的馬蹄鐵象徵巍然屹立洞開的大門,彩雲穿翔。
圖形簡潔大氣,寓意著雲南商會將秉承南方絲路與茶馬古道先民的開拓精神,創建新的未來。
馬蹄鐵
南方絲路暨茶馬古道乃先人開創商業繁榮之路,人文精神超越之路。
雲南企業商會理當秉承西南先民不懼艱險劈山開路的不屈精神,勇於開拓,生生不息的奮鬥精神。延續先民的榮耀,創造不斷的輝煌。
先人的足跡和馬蹄烙印不僅留在了古道上,更是在人們心中揮之不去。
馬蹄鐵作為雲南商會標誌的形象元素,表達了對先人的敬意和開創未來的信念。
雲紋
雲南素有“雲之故鄉”、“彩雲之南”的美稱。
雲之有形,雲之無形,運動變化中蘊含著無限的詩意與力量。
雲紋的使用旨在直觀表達雲南地域之美並寓意吉祥。
紅色
藍天、白雲、紅土地是對雲南的寫意。
土地是萬物之根。廣闊的紅土地蘊含著豐富的文化與無限生機。
濃重的土紅色是鮮明的寫照。

成立大會

北京雲南企業商會成立大會2009年11月29日上午在北京新雲南皇冠假日酒店隆重舉行。全國政協副主席張梅穎和雲南省委副書記、省長秦光榮出席成立大會,對北京雲南商會的成立表示祝賀,並共同為商會成立揭牌。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金人慶、全國政協機關黨組書記、副秘書長楊崇匯、全國人大常委、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姜興長、中央直屬機關工委常務副書記孫淦、國家民委副主任楊健強、環保部副部長吳曉青、國家旅遊局黨組書記、局長邵琪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王顯政、國家開發銀行顧問倪光祖、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楊保建、雲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顧朝曦、雲南省政協副主席王學智等出席了大會。顧朝曦、楊保建、王學智為當選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頒發了證書。中央統戰部、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國防大學、中央民族大學、民政部幹部管理學院、釣魚台賓館管理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雲南省政府辦公廳、省科技廳、省招商局、省工商聯、省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雲南省曲靖市委有關負責人,各兄弟省區市駐京辦、省內各駐京聯絡處負責同志,各兄弟省區市北京商會負責人和在京的雲南企業界人士共300多人參加了商會成立的慶典儀式。
在這次成立大會之前,北京雲南企業商會已於2009年9月20日召開了第一次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了執行機構、監督機構、社團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等。商會共吸納了在京滇籍企業和個人80餘家(人),為商會下一步穩定發展奠定了基礎。
受省委、省政府委託,雲南省副省長顧朝曦同志對北京雲南商會的成立表示熱烈祝賀,並對多年來一直關心和支持雲南發展的在京各界人士表示衷心感謝。他說,我省一大批優秀企業和有識之士,充分利用首都北京的政治、經濟和文化中心優勢,不斷拓展在北京的發展空間,經過艱苦的努力和頑強的打拚,做強做大了企業,取得了良好的成績,為家鄉人民爭了光。商會的成立標誌著雲南在京創業發展的群體已經由單打獨鬥的形態發展到了一個有組織、講團結、善合作的集體,這對加強北京和我省企業之間的聯繫和溝通,充分發揮在京雲南企業的整體優勢,密切企業與政府之間的溝通和聯繫有重要意義。
顧朝曦同志強調,省委、省政府對商會的成立十分重視,對商會寄予很高的期望,希望北京雲南商會秉承為企業服務的宗旨,切實發揮搭橋、服務、維權的重要職能,著力營造團結、和諧、共同發展的氛圍,把商會構建成在京雲南商業企業之家,建成展示雲南企業形象的視窗。衷心期盼商會全體成員傳承滇商優良傳統,繼續開拓前進,在企業發展中不斷有新的更大建樹,並不斷將先進的理念、觀念、機制等引入雲南,促進招商引資活動走進雲南,為北京和雲南經濟發展作出新貢獻。衷心期盼在京的各兄弟省區市人士和企業家一如既往地關心雲南,以各種方式加強與雲南的經濟合作,支持雲南發展。他指出,省政府駐北京辦事處作為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要繼續牢固樹立服務意識,加快推進職能轉變,為北京雲南商會以及在北京發展的雲南企業提供務實高效的服務。
北京市民政局領導、北京福建總商會負責人和北京雲南企業商會會長也先後在慶典上致辭。

商會章程

北京雲南企業商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北京雲南企業商會 。(英文譯名:THE YUNNAN ENTERPRISES’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 )

第二條 本會由在京的雲南企業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凡參加發起商會之單位,為本商會創始單位。

第三條 本會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為雲南在京企業服務。廣泛團結在京的雲南企業及工商界人士,促進其相互溝通、交流與合作;架設在京雲南企業與北京市同行業之間經濟合作的橋樑;依法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京滇兩地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走訪會員企業,開展政策宣傳,了解會員企業的發展情況,加強各會員企業間的協調與溝通。

(二)定期組織會員企業開展講座培訓以及聯誼交流活動,提高會員素質,加強團結、增進友誼、交流經驗,實現優勢互補,促進和諧發展。

(三)積極開展雲南與北京的橫向經濟協作與文化交流,定期組織商務考察活動,學習先進的管理經驗,開闊視野,轉變觀念,為企業的持續發展提供借鑑。

(四)配合政府宣傳有關政策法規、組織招商活動,引導更多的雲南企業來京投資發展,並作好服務工作。

(五)樹立雲南在京企業的良好形象,維護雲南在京企業的整體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在會員和政府之間發揮橋樑作用。

(六)定期編輯發行本會刊物,傳達中央以及京滇兩地的政治、經濟、文化、科技等信息;及時報導本會的工作動態,刊登會員企業的供求信息,指導會員企業開展各項業務。

(七)引導會員熱心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八)開展各種形式的服務活動,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和商品等信息及管理、法律、會計、審計、融資、仲裁、諮詢等服務。

(九)按照國家規定和有關政策,組織會員舉辦各種對外展銷會、交易會。積極組織會員出國考察、訪問。幫助會員提高商貿層次,開拓國際市場。

(十)為會員提供必要的證明,協調成員與社會各部門的關係。

(十一)辦好本團體的服務事業,經濟實體。

(十二)承辦政府、社會組織及會員委託的相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並擁護本會章程;

(二)雲南人在北京開辦的企業;雲南企業在京投資的企業;雲南企業的駐京辦事機構;以及熱心於雲南經濟建設的北京其他非雲南籍企業代表;

(三)具有一定實力和影響力的在京雲南個人。

(四)本會理事會可聘請關心雲南發展的社會各界名人或熱心本會工作的科研院所、民間團體為本會特邀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和退會按規定的程式辦理.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4)優先獲得本會服務的權利;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6)符合本會章程闡明的其他權利。
(二)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執行本會的決議;
(2)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3)維護本會團結和聲譽;
(4)積極參與本會的活動;
(5)按時繳納會費;
(6)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7)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按有關規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下設理事會和監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選舉產生商會會長一名、執行副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專職副秘書長若干名。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及撤消;
(七)決定專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討論並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為人正直公道、熱心公益事業。具有一定經濟實力和較大的社會影響力。
(三)會長、執行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
第十九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會長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審議;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由三人組成,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本會資產為共有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有關單位和個人向商會提供的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政府資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經費收支要執行國家的有關財經法規制度。本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組織會員活動、開展對外聯絡和召開有關會議;
(二)編輯出版刊物、資料;
(三)購置本會的固定資產、日常辦公經費和專職工作人員的開支;
(四)與本會工作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六條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費開支,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全年收支明細帳向理事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會費交納標準由會員大會根據實際情況做出明確規定。
第六章 變 更
第三十條 變更程式

(一)本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等重大變更,應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二)涉及登記證書其他登記內容等一般性的變更,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辦公室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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