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江蘇企業商會

北京江蘇企業商會是在京江蘇企業自我發起和組成的會員制商會組織(民政部登記證號:社證字第0011476號)。由江蘇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正式批准,2006年5月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機構核准註冊登記為非營利性社會團體。2007年4月26日在北京市江蘇大廈舉行成立大會。業務主管部門是江蘇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接受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和監督,是江蘇省工商業聯合會、江蘇省商會的團體會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江蘇企業商會
  • 成立時間:2007年4月26日
  • 商會簡介:依法註冊的社會團體法人
  • 原則:自願入會、自聘人員、自籌經費
商會簡介,服務內容,商會章程,商會分會,

商會簡介

北京江蘇企業商會作為依法註冊的社會團體法人,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北京市相關法規和商會章程,本著“自願入會、自聘人員、自籌經費、自理會務”的原則,由加入商會的企業家自主管理、自主運作。
地圖
北京江蘇企業商會現有團體會員三個(北京蘇州企業商會、北京徐州企業商會與北京無錫企業商會),分會六個(揚州分會、淮安分會、青年分會、建築分會、服裝分會【籌】與不鏽鋼分會【籌】),會員企業千餘家。金融投資、文化藝術、科學教育衛生三個專業委員會正在籌備中。
北京江蘇企業商會始終遵循“開拓、創新、交流、服務”的辦會宗旨,以服務政府、服務會員企業、服務地方經濟為主要工作內容:積極向會員企業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引導在京江蘇企業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倡導社會責任與公益事業,促進京蘇兩地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定期組織講座培訓、聯誼交流與商務考察等活動,開拓視野,提升素質,廣泛學習先進的經營模式與管理經驗,為會員企業的持續發展提供動力;建立商會網站、微博,定期更新維護,編輯發行商會刊物與工作簡報,傳達中央、北京、江蘇及各地有關政治、經濟、文化、科技、金融、商貿等方面的政策信息,報導會務工作動態,刊登會員企業供求信息;組織新聞媒體,宣傳報導在京蘇商成功發展經驗,擴大、提升商會及會員企業的影響力與知名度,打造蘇商品牌;加強與政府、社會團體與異地商協會之間的交流與協作,開展各地的橫向經濟協作與科技文化交流,聯繫各界工商業人士投資創業,推動地方經濟發展;加強會員企業的黨團、工會等組織建設,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保證會員企業的規範發展;在資信、資源、資金等方面為會員企業提供支持。
北京江蘇企業商會
在舉國上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小康社會的大好形勢下,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團體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北京江蘇企業商會將一如既往地團結全體在京江蘇企業,共同構建信息與資源的交流平台,充分發揮商會的網聚效應與組織優勢,為京蘇兩地的經濟文化社會發展、會員企業的不斷壯大和商會事業的持續進步而不懈努力。

服務內容

一、為企業服務,幫助排憂解難。
北京江蘇企業商會
二、提供經濟信息資源。定期開展講座培訓,提高會員素質,促進優勢互補,實現協作發展,樹立江蘇在京企業良好形象;組織商務考察和聯誼活動;加強異地商會、協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組織各項交流活動。 建立商會網站,編輯發行商會簡報,傳達中央、北京、江蘇有關政治、經濟、文化、科技、金融、商貿等方面的政策信息,報導會務工作動態,交流發展經驗,刊登會員企業供求信息,指導會員企業開展各項業務。
四、宣傳江蘇企業。 組織京蘇兩地新聞媒體宣傳報導在京蘇籍企業家成功發展經驗,擴大影響,提高會員企業和蘇籍企業家知名度。
五、開展橫向經濟交流。聯繫中外江蘇工商界人士來京或回蘇投資創業,為首都北京經濟建設和江蘇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作貢獻。
六、加強企業黨團、工會組織建設,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企業健康發展。
七、 維權服務。成立北京江蘇企業服務中心。
八、完成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商會章程

北京江蘇企業商會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定名為:北京江蘇企業商會
英文名稱為:The JiangS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
第二條 本商會由江蘇省在京企事業單位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商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體江蘇在京企事業單位,開展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互通有無、資源共享、協作發展工作,促進江蘇、北京兩地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諧與繁榮。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商會建成有江蘇特色的社會團體。
第六條 本商會辦公住所:北京市東城區安外大街丁88號江蘇大廈C座3103室。註冊資金為人民幣拾萬元。

第二章 職能和任務

第七條 本商會職能
(一)政策引導:向會員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誠實守信,開拓創新,為促進京蘇兩地經濟發展、和諧穩定竭誠服務。
(二)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引導在京企業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參與社會公益和光彩事業。
(三)致力於提高會員素質、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社會競爭力;依法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竭盡全力為會員企業提供各項服務。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遵守北京市各項規定,促進京蘇兩地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八條 本商會任務
(一)會員服務:定期走訪各會員單位,了解企業所需,為其提供行之有效的服務。每年要為部分會員單位提供1-2次針對性服務,確定主題內容,達到解決實際問題。
(二)業務培訓:定期開展講座培訓、聯誼交流活動,提高會員素質,企業發展得到提升,樹立江蘇在京企業良好形象。
(三)交流合作:組織商務考察活動,學習先進管理經驗,開闊視野,轉變理念,為會員企業持續發展提供借鑑;加強與政府、社會團體、異地商會、協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四)信息服務:建立商會網站,定期更新維護;編輯發行商會簡報、刊物,傳達中央、北京、江蘇及各地有關政治、經濟、文化、科技、金融、商貿等方面的政策信息並跟蹤協調落實,報導會務工作動態;介紹各地政治、經濟動態,交流發展經驗,刊登會員企業供求信息,指導會員企業開展各項業務。
(五)宣傳推廣:組織各地(尤其是京蘇兩地)新聞媒體,宣傳報導在京蘇籍企業家成功發展經驗,擴大企業影響力,提高會員企業和蘇籍企業家知名度,樹立企業品牌。
(六)合法創收:承辦政府委託、擴大社會服務,提高本商會造血功能。開展各地的橫向經濟協作與科技、文化交流(尤其是京蘇兩地),聯繫各界工商人士投資創業,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尤其是京蘇兩地經濟建設)做貢獻。
(七)組織建設:加強商會企業的黨團、工會等組織建設,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企業健康發展。
(八)維權諮詢:為會員企業提供法律諮詢、人才招聘、融資牽線、企業診斷、投資理財、票務代購、代辦商標註冊等各項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商會由團體會員組成。 實行入會、退會自願原則。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北京開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遵紀守法、品行良好、熱心公益、團結互助,有大局觀念和奉獻精神,願為商會工作出力。
(三)擁護本商會章程。
(四)自願申請加入本商會,執行本商會的決議並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在所屬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六)積極參加本商會的各項活動。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由企業向本商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經本商會秘書處資格審查後報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商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享受本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有權監督本商會工作,提出建議。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本商會章程、決議及有關規定。
(二)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關心並積極參與本商會工作和活動。
(四)按期交納會費。
(五) 支持本商會活動,提供有關資料,並完成本商會委託辦理的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程式
(一)會員退會需提出書面申請,交還會員證,終止會員資格。
(二)會員證實行年審制度,有效期為一年。無特殊原因,一年內不交會費的會員,將視為自動退會。
(三)無特殊原因,多次不參加活動,將按照相關管理程式勸其退會。
(四)嚴重損害本商會聲譽,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會員,本商會有權將其除名,並在商會網站及報刊上給予公示。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觸犯刑法,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並通過決定本商會的重大事宜;
(五)審議並通過有關決議。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遇重大事項,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書面提議時,可臨時召開。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召開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召開會員大會後,將章程及財務審計報告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30日內與會議紀要及有關材料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如有變更事項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決定新一屆理事會的候選人提名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如遇重大事項,經常務理事會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書面提議,也可臨時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3分之1)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事項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經會長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以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二)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三)決議商會重大事項、提出任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的建議和作出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高級顧問、顧問等決議,提請理事會審議;
(四)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審議通過商會的各項規範、規定、管理制度;
(六)代表本商會聘任工作人員;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項。籌備召集理事會議,向理事會匯報工作。
(八)常務理事會決議應提交理事會表決通過的事項。
(九)接受監事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要具備良好的信譽及形象;
(二)企業應具備一定的規模;在本商會各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為人正直公道、熱心公益事業、積極參與本商會活動;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或刑事處罰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秘書處是本商會日常工作機構,負責本商會日常工作。秘書長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推薦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長、副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連任不超過兩屆。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也可由監事長決定召開。監事會成員應列席本商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監督本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二)督促本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三)對本商會會員違反本商會紀律,損害本商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四)對本商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審;
(五)對商會的違紀違法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六)有權對商會各組織機構、領導人員及會員行為履行監督職能的機構,履行會員資格審查職能;
(七)有權對商會各組織機構、領導人員及會員的不當行為提出批評建議直至做出處分的權利;
(八)有權對商會舉辦的各項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的權利。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年會費;
(二)會員單位和社會各界向商會提供的捐贈;
(三)政府部門和其它組織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管理辦法》收取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服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每年年底將財務審計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宣讀。
第四十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0年12月18 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會分會

蘇州商會
徐州商會
無錫商會 揚州分會
淮安分會
青年分會
建築分會
不鏽鋼分會(籌)
服裝分會(籌)
連雲港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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