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長治企業商會
- 外文名:Changzhi Corporatio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
- 英文簡稱:CCCB
- 性 質: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 商會宗旨:創新、協作、開放、共享
- 總部地點:北京市上地創業路18號
- 成立時間:2016年12月25日
商會介紹,商會章程,
商會介紹
商會以“創新、協作、開放、共享”為宗旨,以服務會員為基礎,以創新發展為核心,以回報社會為目標, 共同構建助力會員企業發展的命運共同體。
經北京市民政局“京民社許準籌字[2016]782號”檔案審核批准!準予“北京長治企業商會”在京成立!商會將 匯聚能人、凝聚人心!並將為會員的更好成長、更快發展提供有效的幫助!
在北京長治兩地各級政府部門和各級領導的親切關懷下,在商會籌委會全體成員的努力下,商會於2016年12月25日在北京首都大酒店(紫雲廳)正式舉行成立大會!
商會組織架構:商會由會長、名譽會長、監事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 書長、秘書處(秘書處為常設機構)組成。
會 長:李安平
執行會長:孟曉波
秘 書 長:李德生
商會辦事機構設有秘書處,辦公室,財務部,宣傳部,會員發展部,法律維權部,經濟信息部。
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北京長治企業商會擬建立六個業務平台:一、投融資服務平台;二、法律服務平台;三、農產品物流推介服務平台;四、教育醫療服務平台;五、信息、諮詢服務平台;六、文化、體育、旅遊服務平台。
北京長治企業商會真誠希望把長治籍在京工作、生活或與長治有關的有識之士請進來;希望把在北京註冊 公司的長治籍創業者、企業家請進來。共同把長治人在北京的“家”呵護好、維護好、打造好、建設好!讓她能 為長治的發展和建設服務;為長治在京創業、工作和生活的企業家服務,讓我們在京的長治人通過這個平台互 通有無、互相幫助、抱團取暖、共同發展!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 北京長治企業商會(英文名稱是Changzh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縮寫CCCB)。
第二條 本團體由在京長治籍民營企業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紀、守法、團結、互助、發展、奉獻,我們商會將團結全體會員,搭建資源共享的平台,多元互助、共同發展、回饋社會。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區上地創業路18號1幢4層A40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以“服務會員、宣傳政策、協調關係、發展經濟”為主要職責,弘揚愛國、敬業、守法、重譽的道德風尚,推動在京長治籍企業家發展,為政府提供商會發展的政策建議,向會員傳達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為會員提供法律服務,確保會員企業規範健康運行。
(三)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加強與政府部門的溝通,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協調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充分發揮企業與政府間的橋樑紐帶作用。
(四)充分利用北京和長治企業的互補性,發揮商會的各種資源優勢,促進兩地交流合作與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五)加強與其他省市商會的聯繫,促進會員與國內外企業的交流與合作,組織會員開展形式多樣的考察、學習、交流等聯誼活動,推動會員企業不斷發展。
(六)心繫家鄉,扶持家鄉人民在京創業。
(七)利用商會擁有的各方面專業優勢,增強長治企業與其它區域企業的商務合作,為會員提供專業知識和信息、法律等方面的諮詢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建立商會網站,編輯發行商會簡報、刊物,傳達中央及地方有關社會、經濟等方面的政策信息,促進會員間、會員與其它商業機構的合作。
(九)開展誠信建設,提升商會的凝聚力和影響力,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組織會員參與各類公益慈善活動,樹立良好的社會形象。
(十)承辦政府委託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實行會員入會自願和退會自由的原則。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單位會員必須是長治籍人士任法人並在北京登記註冊的企業單位、工商團體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
不能是京籍在長治投資的企業或非長治籍在京投資的企業;企業會員聯繫人如與該單位法人不符,應有法人委託書,具體載明授權事項、期限、許可權等。
(五)在京的長治籍投資者、經營管理者及有關人士,入會申請經批准後,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符合本團體章程闡明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本團體章程的義務;
(七)承辦本團體委託事項的義務;
(八)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批准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批准會費收繳方案;
(七)審議批准會費預、決算方案;
(八)討論決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九)審議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召開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會議準備材料送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開會條件後方可召開。召開會員大會後將會議紀要及有關材料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按規定辦理成立登記手續。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理事會,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由 11 名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制定、規劃本團體發展方向並督促落實,確保本團伙不斷發展壯大,有關分支機構創收、增收;
(五)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會長任期滿一屆卸任後,是本會下屆理事會榮譽會長;
會長任期滿兩屆卸任後,是本會終身榮譽會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全身心投入到本團體工作中,抓發展、抓創收,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為本團體創造性向前發展提供契機;
(六)組織貫徹、落實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指示精神;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3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同時嚴格落實十八大精神,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堅絕反對“四風”。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或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6年6月2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