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與現狀
解放前學會堅持開展各項學術交流、普及醫學衛生知識、提高醫務人員業務水平,為發展近代醫學事業做出了貢獻。新中國成立後,學會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積極貫徹衛生工作方針,堅持學會宗旨,學會事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進步。特別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黨的改革開放政策為學會工作指明了方向,創造了更好的條件,學會工作出現了欣欣向榮的局面,取得了顯著成績,同時學會組織也不斷壯大,從始建60多名會員到現在發展為3萬餘人,是成立時的500多倍,是解放初期的170多倍,是改革開放前的13倍。學會現有266個團體會員單位,下設六個工作委員會,即:組織工作委員會,學術工作委員會,醫學繼續教育工作委員會,科普工作委員會,對外聯絡工作委員會,科技開發諮詢工作委員會。學會還包括有內科、外科、呼吸、消化等80餘個專科分會。醫學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學會機關職能科室設有:辦公室、財務科、人保科、總務科、醫療事故鑑定辦公室等。北京醫學會是北京市一個較大的學術性社會團體,承擔了北京地區醫學交流、科技開發、科普教育、繼續醫學教育、醫學諮詢、會診服務、成果鑑定、新藥械推廣與套用、醫療事故鑑定、編輯專業刊物等多項工作任務,有較完備的中介組織功能,醫學會承擔了北京市醫學繼續教育委員會批准的北京地區繼續教育任務。北京醫學會主辦和承辦出版三種醫學雜誌,有《
中華醫院管理雜誌》、《
中華泌尿外科雜誌》、《
北京醫學》,三種期刊在國家級和市級評比中多次榮獲優秀期刊稱號。
歷任領導
方石珊會長
福建福州人。原名方擎。1910年畢業於日本千葉醫學專門學校。1916年在北京開辦首善醫院,任院長兼內科主任。後任
北京大學公共衛生系主任、
北京師範大學講師。建國後,歷任中華醫學會第十六屆理事兼總幹事、第十七屆副理事長、第十八屆副會長,中國巴基斯坦友好協會副會長,中國科協組織部副部長,中央防疫委員會研究組組長,
中國紅十字會北京分會副會長,北京防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九三學社社員。
鄧家棟會長
血液學家。廣東鎮平(今蕉嶺)人。1933年畢業於協和醫學院,獲
美國紐約州立大學醫學博士學位。1938年至1940年在美國哈佛大學醫學院學習。回國後,曾任協和醫學院教授、主任醫師。1956年加入中國共產黨。任中國醫學科學院輸血及血液學研究所所長、名譽所長,北京醫院副院長,
中國醫學科學院副院長,中國
首都醫科大學副校長,衛生部醫學科學委員會委員,中華醫學會理事。九三學社社員。1937年在國內首次發表了嗜酸細胞白血病和關於各種白細胞天噬功能的論文。1957年負責籌建了我國第一個輸血及血液學研究所,並指導研究溶血機制、中西醫結合治療
再生障礙性貧血、活血化瘀,取得重要成果。著有《
內科學基礎》、《
診斷學基礎》等。
嚴鏡清會長
嚴鏡清同志1949年2月參加革命,解放後任
北京市衛生局局長、顧問,北京市紅十字會名譽會長,第五屆、第六屆全國政協委員。1979年加入中國農工民主黨,擔任農工民主黨第八屆、九屆常委,並曾任農工民主黨北京市第五屆、第六屆副主委。他一生追求真理,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多次向黨組織遞交入黨申請書,終於在他97歲高齡時加入了中國共產黨,實現了他多年的願望。
孟繼懋會長
1899年生,天津人。骨科學家。1920年畢業於清華學校。1925年畢業於美國芝加哥拉序醫學院,獲醫學博士學位。回國後,曾任協和醫學院教授。1948年後,歷任北京人民醫院外科主任、副院長,北京積水潭醫院院長,北京市創傷骨科研究所所長,中華醫學會常務理事、外科學會名譽主任委員,國際外科學會會員。是第三、五屆全國人大常委,第二、三屆全國政協委員。畢生從事骨感染、骨關節畸形、創傷骨折的研究。1959年將創傷骨科分成創傷、矯形、手外、小兒、燒傷五個專業組,促進專業學科的迅速發展。手術精細,不斷創新,設計出一種股骨粗隆間截骨術,被稱為孟氏截骨術。
吳瑞萍會長
著名兒科專家、教授。1907年9月生,常州人。1925年考入北京燕京大學醫預科學習,1928年入北京協和醫院學習,1933年6月畢業,同時被美國紐約州立大學授予醫學博士學位。後在協和醫學院任教,1939年為美國耶魯大學醫學院小兒科任名譽研究員,1947年兼北京醫學院兒科教授,1952年任北京第三兒童醫學院副院長,1955年起任北京兒童醫院副院長。1960年為中央衛生部藥典委員會委員,1962年為任北京市科協委員,同年當選為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委員會常委,1962年兼任北京市兒童保健所所長,1963年為中央衛生部醫學科學委員會及兒科專題委員會委員,1964年當選為中華醫學會北京分會副會長,1978年任中華醫學會理事和中華醫學會兒科學副主委,1981年任兒科學會主委、《中華兒科雜誌》第一副主編、第五屆全國政協委員,1979年任北京第二醫學院學術委員、兒科系主任及教授,1980年任北京兒科研究所副所長。
譚壯會長
市科協第二屆委員會副主席、中華醫學會副會長、中華醫學會北 京分會會長、北京離退休醫務工作者協會會長。湖南省新化縣人。1934年考入湖南湘雅醫學院。抗日戰爭爆發後,他離開學校投奔八路軍重 慶辦事處,並於1939年5月到達延安,1941年加入
中國共產黨。曾任北京市政協第五屆常委、北京市第八屆人大常委會委員兼教科文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胡亞美會長
1923年出生於
北京,1947年畢業於北京大學醫學院,同年進入私立北京兒童醫院工作。後歷任北京第二兒童醫院主治醫師,
北京兒童醫院內科副主任、主任、副院長、院長,首都醫學院兒科系教授、系主任。1994年當選為中國工程院院士。1998年發起建立中國兒童白血病研究基金會。目前正為籌建一所集治療、培訓和科研於一體的兒童血液腫瘤中心而奔波。
朱宗涵會長
朱宗涵,男,1993年至1998年任中華醫學會北京分會會長,1964年南京醫學院醫療系畢業,1978-1981年中國協和醫科大學研究生, 碩士學位,1983英國國立醫學研究中心(MRC)和紐卡塞爾大學進修,1987-1989年在美國哈佛大學醫學院進修,任副研究員(Research Associate),1964-1972年在中國醫學科學院兒科研究所任住院醫師,1972-1978年江西省人民醫院兒科,主治醫師,科主任;1982-1991年北京市首都兒科研究所,副所長, 所長;1992-1993年北京市衛生局副局長;1993-2002年北京市衛生局局長;1992北京感染與免疫中心實驗室主任;1992首都兒科研究所研究員(教授);2002北京清華大學醫學研究院副理事長。
榮國威會長
榮國威,男,1998年至2002年任中華醫學會北京分會會長。1959 年畢業於北京醫學院醫療系(北京大學醫學部),分配到北京積水潭醫院創傷骨科。曾任主任醫師、教授、博士生導師,是北京市突出貢獻專家、北京市先進工作者。1983年任創骨科兼主任副院長,1991年至2000年任北京積水潭醫院院長,兼任研究所所長。1994 年至2000 年任北京骨科學會主任委員、中華醫學會骨科分會副主席、亞洲內固定學會(香港)副主席。1997年至2004 年任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第五屆、第六屆委員會副主席、北京市科學會名譽主任委員、中華醫學第十七屆理事會理事、中華骨科雜誌第六屆、第七屆編委會副總編輯。
金大鵬會長
現任
北京醫學會會長
全國政協委員、提案委員會委員
中國醫院協會副會長
中國衛生法學會副會長
《中華醫院管理雜誌》總編
北京醫學教育協會會長
1991年-1994年 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朝陽醫院院長 教授;
1994年4月-2002年2月 北京市衛生局副局長、黨組成員;北京大學公共衛生學院 教授;
2002年2月-2003年7月 北京市衛生局局長、黨組副書記;
2002年5月-2007年5月 北京市市委委員;
2003年7月-2005年2月 北京市委衛生工委副書記、衛生局局長;
2005年2月-2008年3月 北京市衛生局黨組書記、局長;
2008年3月-2008年11月 北京市衛生局黨組書記。
1976年榮獲中共中央表彰的“唐山丰南地震抗震救災模範英雄人物”;
1993年榮獲“首都勞動獎章”、“全國五一勞動獎章”;
1997年榮獲“北京市慶祝香港回歸活動突出貢獻特別嘉獎”;
1999年榮獲“建國五十周年活動一等功”;
2001年被國防部評為“全國百名預備役軍官”;
2008年9月榮獲中共中央國務院表彰的“北京奧運會·殘奧會先進個人”。
專著有《中國醫院管理》、《全科醫生手冊》、《農村鄉村醫生手冊》、《北京奧運會·殘奧會核生化反恐醫學培訓教材》等。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為:北京醫學會,英文名稱為 Beijing Medical Association ,縮寫為 BMA。會址設在北京東單三條甲7號。
第二條 北京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北京地區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聯合發起,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成立的學術性、非營利性、公益性社會團體法人,業務主管部門為北京市衛生局。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團結組織廣大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弘揚與時俱進精神,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貫徹執行國家醫學科技和衛生工作的方針和政策。提高醫學科技工作者的業務水平,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醫學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醫學科技與經濟建設相結合,為人民的健康服務,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本會依法維護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
第四條 本會圍繞國家各個時期的衛生工作和醫學科學技術發展的有關任務開展工作。堅持科教興國戰略,樹立依靠科技進步,面向經濟建設的思想。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堅持普及與提高相結合,醫學基礎理論與醫療預防實踐相結合。加強中西醫的團結合作。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北京市衛生局的領導,接受社會團體行政主管部門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監督、檢查和指導,接受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指導。
第六條 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的道路,把本會建設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學術團體。
第七條 註冊金額為人民幣七十萬元。
第二章 任 務
第八條 任務
一、開展醫學科技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和科學考察等學術活動,密切醫學各專業學科間和學術團體間的橫向聯繫與協作。
二、開展繼續醫學教育,組織醫學科學技術培訓,鼓勵和組織會員努力學習,不斷更新科學技術知識,提高會員和廣大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學術水平。
三、推廣普及醫學科學新技術新成果,提高會員及廣大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專業技術水平。
四、編輯出版醫學科學技術學術期刊、醫學科普讀物、醫學書籍、音像製品、學會通訊及信息資料。
五、開展多渠道、多形式的醫學衛生科普宣傳、健康教育活動,普及醫學衛生知識,增強人民民眾自我保健意識,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六、積極配合政府職能轉變,承辦政府及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醫學科研項目論證、科技成果評審、藥物療效驗證、醫療技術準入論證等各項工作,參與有關醫學科技政策法規的諮詢工作。
七、開展醫學科學技術的諮詢服務活動,科學技術開發以及興辦為民眾健康保健服務、為會員服務、為學術活動服務的實體,使醫學科學技術為經濟建設服務。
八、培養、發現和舉薦人才,評選和獎勵優秀的醫學科技成果、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宣傳、獎勵醫德高尚、業務精良的醫務人員。表彰、獎勵在醫學科技活動中成績優異的會員,以及在學會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學會工作人員。
九、開展國際醫學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外醫學學術團體和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聯繫和友好交往。
十、 向黨和政府反映醫學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廣大醫務工作者的合法權益,開展為會員服務的各項活動。
以上任務的實施由各屆理事會根據情況擬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計畫,積極組織實施。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設個人為會員、團體會員、名譽會員。
一、團體會員資格:從事與本會專業有關,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具有一定社會影響,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醫療衛生、醫學教育、醫學科研機構以及醫藥企業單位。
凡具備以上資格條件的合法單位或組織,承認並遵守本學會章程,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資格
(一)高等醫學院校畢業,獲得(執業)醫師、助教、實習研究員、助理編輯、技師以上職稱者。
(二)從事與醫學有關學科的工作,具備以上相應技術職稱者。
(三)科學技術其他方面的學會、協會或研究會的會員,符合以上二項條件之一者可以跨會申請為本會會員。
三、入會、退會手續
本會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具備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加入本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醫學會辦事機構審核,並報組織工作委員會批准,發給會員證書後即成為正式會員。
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醫學會辦事機構審核,並報組織工作委員會批准,收回會員證書後即終止會員資格。
非自願性退會,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
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權利
個人會員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建議權和監督權;優先參加本會和所在專業委員會會組織舉辦的國內外有關學術活動;優先選派出席有關的國際學術會議;以及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團體會員還享有優先優惠參加本會主辦的各種學術活動和技術培訓,可要求本會給予技術諮詢、協助舉辦培訓班及國內外學術會議;企業會員可申請本會為其提供產品宣傳的諮詢服務、新產品推廣會及產品專家論證等。
二、會員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決定;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維護本會聲譽及合法權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為本會自願捐贈,或接受委託依法募集資金;按時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單位還應協助開展各項學術活動,並為本單位會員參加醫學會組織的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會費交納時間為每年第一季度。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本會理事、常務理事及副會長、會長的產生應遵循民主集中的原則,須充分醞釀協商,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監事會。
三、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上屆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通過提案和決議。
六、決定本會有關工作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同意,但延期召開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三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四年,理事可連選連任,理事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理事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秘書長一名,理事若干名;會長連任不超過兩屆,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專職秘書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設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辦事機構中的業務部門、並領導其工作。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審批會員。
七、決定各類會員的除名。
八、提出下屆理事會的候選人。
九、制定本會的中、近期工作計畫。
十一、決定本會的一般變更事宜。
十二、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
一、由全體理事民主協商選舉產生。
二、在理事會休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三、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四、常務理事民主協商提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候選人及理事人選,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由會長提名,常務理事會通過確定副秘書長人選。
五、學會日常工作由秘書長主持。
第十五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第十六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3 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
第十七條 本會資產為共有財產,只能用以促進本會宗旨實現的各項事業,不得以利潤、股息等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支付、轉移給本會會員(支付給本會專、兼職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支付工作人員及會員為本會服務應得報酬以及支付租賃辦公用房的租金除外),本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八條 經費來源
一、業務主管部門撥款。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三、在本會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資助。
五、學會基金。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條 主要用途
一、人員經費支出。
二、公用經費支出。
三、業務經費支出。
四、其他支出。
第二十條 經費管理
一、本會嚴格執行國家財會管理制度,經費收支執行國家制定的有關科技社團的財經法規和條例,建立建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
二、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財務審計制度,保障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三、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專職會計人員。
四、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的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及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五、在理事會換屆改選或更換法人代表前,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一條 變更程式
一、本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二、涉及登記證書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向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二條 終止程式
一、本會終止須由理事會(或常委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二、本會終止須由理事會(或常委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工作人選,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和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三、向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本會終止清算後剩餘資產按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行政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