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農產品流通協會是由北京農產品中央批發市場管理委員會、農產品生產、流通企業、京內外農業產銷合作組織、農產品採購商、農產品交易市場和從事農產品流通業務的個人及關心農產品流通的各界人士等自願發起成立,是經由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北京農產品流通協會成立於2009年7月,是由京郊農民專業合作社、農產品加工、流通企業和經銷大戶等組成的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為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是北京市唯一的服務農產品流通行業的社團組織,截至目前,協會的會員總數已超過千個,會員群體覆蓋農產品生產、加工、經銷、零售終端等各個層面,其中專業合作組織和龍頭企業占會員總數的80%,直接或間接帶動北京郊區及環北京外埠農戶數萬餘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農產品流通協會
- 外文名:Beijing Agricultural Products Circulating Association ,縮寫BACA。
- 成立時間:2009年7月
- 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
協會宗旨
業務範圍
(二)為會員提供農產品展示展銷信息農產品供求信息服務;打造會員單位安全農產品品牌;開展優質農產品推介、市場推廣、諮詢培訓、商務考察、招商洽談、資質認證、評優創先等活動;舉辦經濟實體。
(三)加強政府、農產品批發市場、大型農產品銷售終端與會員之間的聯繫,反映會員的建議和意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開展農產品流通領域的調查研究和理論研討,掌握國內外農產品流通的動態,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農產品流通等方面的政策建議。
(五)以農產品流通市場信息為引導,調整京內外農產品生產基地產品結構和生產規模。
(六)編輯《農產品流通信息》會刊。
(七)承擔政府及主管部門委託的其他有關任務。局習櫃
協會章程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北京農產品流通協會,英文譯名:Beijing Agricultural Products Circulating Association ,縮寫BAC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北京農產品中央批發市場管理委員會、農產品生產、流通企業、京內外農業產銷合作組織、農產品採購商、農產品交易市場和從事農產品流通業務的個人及關心農產品流通的各界人士等自願發起成立,是經由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以會員為本,服務至上,為農產品加工和流通企業、農業產銷合作組織、農產品採購商、農產品交易市場和從事農產品流通業務的個人及組織提供農產品流通信息服務、銷售促進服務;以建設首都安全農產品供應保障體系為契機,以農產品流通信息服務公益平台為基礎,進一步加強進京安全農產品外埠基地建設,提高京內外安全農產品的生產、流通的標準化作業水平,構建首都安全農產品供應保障體系;促進農產品流通領域的健康發展;切實保障首都安全食品供應。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農村工作委員會、北京市商務委員會,社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棕己背全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婚愚套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推進京郊及進京安全農產品的標準化生產和銷售。
(二)為會員提供農產品展示展銷信息農產品供求信息服務;打造會員單位安全農產品品牌;開展優質農產品櫻遙記推介、市場推廣、諮詢培訓、商務考察、招商洽談、資質認證、評優創先等活動;舉辦經濟實體。
(三)加強政府、農產品批發市場、大型農產品銷售終端與會員之間的聯繫,反映會員的建議和意見,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開展農產品流通領域的調查研究和理論研討,掌握國內外農產品流通的動態,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農產品流通等方面淚采紙的政策建議。
(五)以農產品流通市場信息為引導,調整京內外農產品生產基地產品結構和生產規模。
(六)編輯《農產品流通信息》會刊。
(七)承擔政府及主管部門灑束委託的其他有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承認本章程的農產品加工企業、農產品流通企業、農業產銷合作組織、農產品採購商、農產品交易市場和從事農產品流通業務的個人章刪慨虹及關心農產品流通的各界人士等,可向本協會理事會提出入會申請。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
本協會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協會成員違反本協會紀律,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八條 專業委員會
本協會設九個專業委員會,每個專業委員會設一個專業委員會會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其主要職責:
(一)主持專業委員會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專業委員會各會員開展工作;
(三)提名專業委員會副會長以及其他主要負責人;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修正案經二零一三 年六 月 六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