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學技術情報學會

北京科學技術情報學會

北京科學技術情報學會(Beijing 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 Society,BSTIS),始創於1979年10月,掛靠在北京市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科學技術情報學會
  • 外文名:Beijing 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 Society,BSTIS
  • 組織隸屬:北京市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
  • 業務主管: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
  • 組織性質: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主要職能,組織宗旨,主要職責,組織結構,機構設定,學會理事,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本團體的宗旨是:團結、組織廣大科技信息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交流,促進科技信息事業的繁榮和情報學科的發展;促進科技信息知識的普及和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促進科技信息戰線出成果、出人才,為振興經濟、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貢獻。

主要職責

學會在北京市社團辦、北京市科協的指導下,在學會各級的領導及會員的大力支持下,以科學發展觀為依據,緊緊圍繞“三服務一加強”的工作思路,努力做到以科技工作者為本,以推動行業發展為動力,認真履行社團組織的樞紐型職責,舉辦了一系列具有社會影響力的學術活動,積累了大量寶貴的工作經驗,從而推動了學會不斷發展。

組織結構

機構設定

工作委員會:
北京科學技術情報學會
學術工作委員會
普及教育工作委員會
青年工作委員會
改革與創新工作委員會
專業委員會:
信息技術專業委員會
信息資源專業委員會
信息研究與信息諮詢專業委員會
知識管理與競爭情報專業委員會
信息安全專業委員會
高等院校科技情報專業委員會
企業信息專業委員會

學會理事

北京市科學技術研究院
北京市科技情報研究所
中國航天工程諮詢中心
北京圖形研究所
機械工業信息研究院
總裝科技信息研究中心
中國兵器工業集團第210研究所
工業和信息化部電子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
北京林業大學
中國農科院信息研究所
軍事醫學科學院衛生勤務與醫學情報研究所
中國化工信息中心
清華大學圖書館
安監總局信息研究院
北京大學圖書館
中科院國家科學圖書館
北京北冶功能材料有限公司
中國船舶工業綜合技術經濟研究院
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科技情報研究所
北京市農林科學院農業科技信息研究所
國家信息安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北京郵電大學圖書館
中國原子能科學研究院
冶金工業信息標準研究院
北京美蘭德信息公司
中國船舶重工集團公司第714研究所
公安部科技信息研究所
致遠軟體協同研究院
建築材料工業技術情報研究所
中國核科技信息與經濟研究院
中國核電工程有限公司
解放軍第302醫院
北京市清華大學物理系
北京大學信息管理系
首都師範大學物理系
北京信息科技大學圖書館
北京建築工程學院圖書館
中國農業大學圖書館
中國氣象局圖書館
中國航天科工集團公司第310研究所
中國原子能科學研究院圖書館
總裝防化研究院
海軍總醫院
北京美蘭德信息公司
鐵道部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
北京郵電大學出版社
北京雅士科萊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中國國防科技信息中心
中國科學院地質與地球物理研究所
博銳奕典信息技術在限公司
第二炮兵科技情報中心

組織章程

北京科學技術情報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定名為:北京科學技術情報學會。(英文名稱是Beijing Science & Technology Information Society,縮寫BSTIS)。
第二條本團體由北京市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聯合北京地區部分科技信息工作者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團結、組織廣大科技信息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交流,促進科技信息事業的繁榮和情報學科的發展;促進科技信息知識的普及和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促進科技信息戰線出成果、出人才,為振興經濟、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辦公住所:北京市西城區西直門外南路19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組織開展情報學理論、實踐、方法等方面的學術交流活動,為北京科技工作者搭建交流平台。促進科學知識傳播與套用,活躍學術思想,提高學術水平,推動科學技術創新;
(二)大力普及科學技術信息知識,推廣科學信息技術領域的發展。把科技知識、科學思想、科學方法和科學精神,傳播到社會各個方面,提高全市人民科學文化素質;
(三)開展科技信息諮詢服務。動員科技信息工作者為北京地區科技政策、法規和重大科技決策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接受委託開展科技項目論證、成果鑑定及科技文獻標準的編審;面向社會提供信息諮詢、開展中介服務;積極傳播先進技術,推廣科研成果;
(四)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加強同國外的科技信息與信息團體和科技信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五)開展繼續教育,幫助科技工作者補充新知識;組織培訓,提高科技人員的學術水平和業務能力;積極發現,並向有關部門推薦優秀人才;
(六)推薦、獎勵優秀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表彰為發展科技信息事業做出重大貢獻以及為學會活動積極工作的會員;
(七)舉辦為科技信息工作者服務的各種事業和活動;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技信息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八)編輯出版情報學術書刊和科普讀物。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由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單位會員: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信息人員,願意參加本學會活動,支持本學會工作的各級科技信息組織,包括國務院各部委(局)信息機構、部隊系統、中科院系統、大專院校及其他科研、教學、生產等企、事業單位和學術團體。
個人會員: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具有助研、工程師、編輯、翻譯、館員或相應技術職務以上的科技信息工作者;
(四)高等院校本科畢業或自學成才、從事科技信息工作三年以上有一定學術水平者;
(五)獲得碩士以上學位的科技信息工作者;
(六)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領導幹部和有關的企業界人士;
(七)攻讀信息類專業的碩士、博士研究生。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加蓋單位公章後遞交給學會辦公室;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可請求學會優先給予技術、信息諮詢;
(六)可請求學會協助舉辦培訓班等;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會章程;
(二)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積極撰寫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協助學會開展有關學術活動和科普活動;
(六)按期按標準繳納會費;
(七)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制定學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召開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由二十九名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與理事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常務副理事長。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北京市科技情報研究所補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團體按照會員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終止程式
第三十八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1年7月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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