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會工作者協會

北京社會工作者協會

根據中央關於“建設宏大的社會工作人才隊伍”的部署要求,為落實中組部、民政部等18部委聯合頒布的《關於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更好地推進北京地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搭建北京地區社會工作者交流發展平台,經北京市民政局2013年9月批准,將原北京社會工作協會正式更名為北京社會工作者協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社會工作者協會
  • 外文名:BEIJING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
  • 部署要求:建設宏大的社會工作人才隊伍
  • 地點:北京地區
組織目標,協會章程,組織結構,理事會成員,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會費管理辦法,主要事件,

組織目標

北京社會工作者協會將“立足北京、面向全國”,充分履行“服務、管理、監督、協調”職能,在行業註冊管理、業務監管、繼續教育、人才服務、對外交流、項目開發等方面努力開展工作。將協會辦成廣大社會工作者的溫暖之家、深造之校、成功之梯。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北京社會工作者協會。英文名稱為BEIJING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縮寫為BJASW。
第二條 本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在北京地區登記的社工師,從事參與社會工作教育、研究或管理的相關人員及具有社會工作服務性質的企事業單位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本會屬於專業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為社會工作者和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提供服務,為傳播社會工作價值理念、知識技能提供服務,為促進社會工作、社會組織、社區建設、社會福利和公益事業建設與發展服務,發揮溝通黨、政府與社會的橋樑紐帶作用,整合行業力量,動員社會資源,推動北京地區社會工作的職業化、專業化、本土化與規範化發展。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恪守公益宗旨,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誠實守信,規範發展,提高社會公信力。負責人遵紀守法,勤勉盡職,保持良好個人社會信用。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民政局,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黨建工作機構是中共北京市行業協會商會綜合委員會。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黨建工作機構的工作指導。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布和活動地域:北京市。
本會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36號。
本會的活動資金:伍萬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業務範圍:政策宣傳、考察調研、交流交往、認證評審、專業培訓、評估表彰、接受捐贈、承辦委託、出版專業刊物。
第八條 本會根據業務範圍,開展以下活動: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及本市有關社會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宣傳、普及專業社會工作理念和技能方法,推動社會工作職業化和本土化建設,服務、促進專業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
(二)團結和組織社會工作實務、理論工作者,開展社會工作實務、理論調研,反映民眾、社會工作者和社工服務機構的需求,服務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企業組織的社會工作決策、規劃、實踐,為建設有本市特色的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專業服務體系提供經驗、理論和決策支持。
(三)協助政府加強對本市專業社會工作的管理,承辦政府相關部門委託或交辦的相關工作,推動社會工作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包括:
1.社會工作者註冊登記;
2.社會工作者的培訓和繼續教育;
3.社會工作者就業創業;
4.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評估及年度績效評估;
5.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管理;
6.社會工作服務地區標準的研究制定與發布實施;
7.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孵化和管理、督導、評估;
8.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和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建設的監測反映、調研報告、政策推動、戰略規劃。
(四)制定行業標準,推動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維護社會工作者和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權益;監督檢查職業道德規範、執業準則、從業規則等標準制度的執行落實情況。
(五)開展行業宣傳,提升行業形象,擴大行業影響;出版會刊及有關業務、學術書刊,建立行業新聞傳播平台、行業交流機制和專業服務網,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六)組織會員活動,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對社會工作領域中的人員與機構進行評估、規範、激勵。
(七)接受社會捐贈。
(八)開展同外省市自治區、港澳台地區、海外社會工作個人和團體的學術交流與項目合作。
第九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按照核准的章程及業務範圍開展公益性的、非營利性活動;
(二)堅持民主辦會,建立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制度,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三)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利益和會員、個人合法權益;
(四)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五)開展的業務活動,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事項,依法經批准或者備案後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 本會的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專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每個會員單位只能選派1人作為該單位的代表;
個人會員必須具備的條件
1.擁護本會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真實意願;
3.具有一定的社會工作專業資格、學術背景或工作經歷。
單位會員應當具備的條件
1. 擁護本會章程;
2. 有加入本會的真實意願;
3. 具備獨立法人資格或其授權組織;
4. 在社會工作專業相關領域從事服務、理論研究或者教育培訓,主要包括社會服務組織、社會工作事務所和開展社會福利相關專業服務的企事業單位。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1名以上會員介紹;
(三)提交有關證明材料:推薦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個人理事、單位理事申請表,個人會員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證書證明,單位營業執照;
(四)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由理事會授權的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舉行的活動;
(四)優先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五)對協會工作有建議、批評、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制度;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按規定、按期限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時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六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確認,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1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1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七條 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三)除名。
第十八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的會員權利、義務自行終止,並向會員公告。
會員對自動喪失會員資格、被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理事會、監事會提出申訴,必要時由理事會、監事會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申訴或者審議期間不影響決定效力。
第十九條 本會置備完整的會員名冊,保存會員變化情況的證明材料,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並向會員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至少為50人,由會員推選產生。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理事、監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五)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設立和終止名譽職務、實體機構;
(八)決定本會名稱變更事宜;
(九)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十)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監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本會召開換屆會員代表大會6個月前,在監事會監督下,由理事會負責組織並啟動換屆選舉工作。召開換屆會員代表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提前或者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理事至少為7人,最多不超過100人,且不超過會員代表的1/3,由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從會員中選舉產生,其退出依照產生程式或本章程規定。其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和處分,確認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五)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若秘書長實行聘任制,可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六)決定和免除名譽職務人員;
(七)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八)通報決定和免除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九)決定住所、宗旨、業務範圍、活動資金、法定代表人變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向會員公告;提出名稱變更和終止事宜,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十)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審議其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其不適當的決定;
(十一)負責換屆選舉工作,審議各項會議材料,提名理事、監事、負責人候選人建議人選;
(十二)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決算;
(十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四)處理會員的申訴,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制定整改措施並接受監督;
(十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督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從會員中選舉產生,其退出依照產生程式。其職權是:
(一)選舉和罷免監事長;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三)對理事、負責人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有關建議;
(四)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對理事、負責人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專職工作人員、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六)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黨建工作機構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七)監督換屆選舉工作和屆中增補、退出事項;
(八)處理會員的申訴,監督自動喪失會員資格、被處分決定;
(九)協調處理內部矛盾和爭議,召集內部爭議調解會議;
( 十 )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負責人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專職工作人員、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本會接受並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二十八條 監事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會長)1名、副理事長(副會長)6名、秘書長1名、監事長1名。本會負責人的增減由理事會決定。
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在本會業務專業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理事長(會長)、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二條 本會1名副理事長(副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三條 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在卸任或者退出後的20日內,由本會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變更登記的即日起,原任法定代表人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以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代表本會從事民事活動;
(二)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卸任或者退出後,未在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前,應列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報告工作,每年向理事會述職;
(四)領導本會全面建設。
理事長(會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提名並經理事會決議或者理事會推選1名副理事長(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 本會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協助理事長(會長)開展工作。若秘書長實行聘任制,應與協會簽訂勞動契約。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研定,並報告理事會;
(五)負責對秘書處及各機構工作人員進行招聘,報理事長(會長)研定;
(六)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報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八)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審議;
(九)列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
(十)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七條 本會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報告工作;
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提名並經監事會決議或者監事會推選1名監事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本會屆中理事、監事、負責人增補或者退出,應依照換屆選舉的程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調整後,理事、監事、負責人的人數分別不超過本章程規定的人數,並在增補或者退出後的3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向會員公告。
理事應按時參加理事會,履行理事職責。如連續3次以上(含第3次)不能參會的,視為自動放棄理事資格,自動放棄履行理事職責,自動退出理事會,其理事的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此類情況由理事會以其連續第3次不參會的時間為準,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按照有關程式及時增補新的理事。
第三十九條 本會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的,其擔任理事、監事職務權利、義務的終止,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其擔任負責人職務權利、義務的終止,應召開理事會、監事會表決通過,也可以在會員代表大會上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選舉,屆中理事、監事、負責人增補或者退出,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所召開的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應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會議應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製作書面決議,並由出席會議成員確認。會議紀要、會議決議由辦事機構至少保存10年,並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和備查。不得以會長辦公會等代替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決議。
第四十二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1/5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無法主持的,由理事長指定一名副理事長主持。經理事長或者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可以分別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會議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無法主持的,由理事長指定一名副理事長主持。經監事長或者1/3以上的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會議由監事長主持,監事長無法主持的,由監事長指定一名監事主持。
臨時會議出席及表決人數須符合本章程規定的法定人數要求。召開臨時會議,須以有效方式通知所有應參會人員參會,拒不參會的視為放棄權利。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辦事機構秘書處,在理事會領導下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四十四條 本會在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並對設立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充分論證,對設立的條件進行嚴格審查,主動徵求業務主管單位意見,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監管。
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另行制定章程,不發放登記證書,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財務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四十五條 本會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並嚴格按照內部管理制度運行管理。本會法人登記證書、印章、財務憑證、對外簽署的各類契約等保存在辦事機構,辦事機構須嚴格執行制度進行管理。理事會、監事會依據決議要求辦事機構提供的,辦事機構應無條件配合。
第五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六條 本會擁護和支持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引導和監督本會依法執業、誠信從業,教育引導職工民眾增強政治認同,引導和支持本會有序參加社會治理、提供公共服務、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十七條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單獨建立黨組織。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時,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者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本會負責人中有黨員的,優先推薦黨員負責人擔任黨組織書記;負責人中沒有黨員的,推薦業務能力強、民眾基礎好的黨員理事或者監事擔任黨組織書記。
第四十八條 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者列席理事會等會議,聽取黨組織對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受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
第五十條 本會支持建立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做好聯繫職工民眾等工作。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五十一條 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費;
(二)接受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會員代表大會制定或者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三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公布,接受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與資助時,在30天內將接受捐贈與資助及使用的情況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境外非政府組織的捐贈與資助時,同時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 本會合法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非營利事業。
第五十五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發起人或者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五十六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得在發起人、理事、監事、負責人和會員中進行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薪資、補貼等費用支出。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開支控制在規定的合理比例內,具體標準由理事會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製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九條 本會開展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的重大投資方案,投資金額10萬以下的,提交理事會審議;投資金額超過10萬的,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並須經2/3以上組成人員同意。
第六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者法定代表人離任之前,選擇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十二條 本會不為其他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不開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投資活動。
第六十三條 本會理事會決議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本章程規定,致使本會遭受損失時,參與審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本會負責人未經授權且未履行民主決策程式進行的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等,給本會造成損失的,須承擔個人責任。
第七章 年度檢查及信息公開
第六十四條 本會每年3月31日前向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後,於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
第六十五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工作中的重大事件、開展的重大活動、對社會可能產生的重大影響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六十六條 本會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有關會議紀要、內部管理制度等,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會費、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承接政府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等信息。
第八章 爭議解決
第六十七條 本會建立內部爭議解決機制。內部相關方之間如發生矛盾和糾紛,按照相關方溝通、理事會協調、監事會調解、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順序依次推進協商解決。
第六十八條 本會建立內部爭議調解會議制度。
第六十九條 無法協商處理時,相關方可以向人民調解組織、第三方調解機構申請調解。仍無法調解或者對調解不服時,相關方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中勞動爭議應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七十條 本會成員如發現理事、監事、負責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可以向司法機關舉報,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可以向司法機關控告。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一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同意,提前30日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預審核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在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章 終止程式
第七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七十三條 本會決定解散、被撤銷的,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會的理事、監事、負責人為清算義務人。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本會未及時組建清算組的,理事、監事、負責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的職權和程式參照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七十四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公益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經2022年7月6日第三屆理事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結構

北京社會工作者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設理事會和監事會。理事會下設秘書處。日常事務由秘書處總體統籌管理。秘書處下設9個部門:會員服務部、教育培訓部、項目開發部、理論研究部、後勤保障部、檔案管理部、宣傳推广部、財務部、綜合辦公室。理事會設有4個委員會:黨建委員會、專家委員會、專業機構委員會、繼續教育委員會;1個專項基金:中社社會工作發展基金會專項基金;1個實體機構:樂仁社工事務所。

理事會成員

(24人)(按姓氏筆畫排序)
王 峰、王翠娟、王蘊冬、劉 戰、劉 娜、孫 浩、蘇 鋒、李歡歡、李春紅、李硯傑、李璐齡、楊 靜、張 靜、張躍豪、陳 濤、陳 濤、周慶明、趙 華、趙濟貴、胡燦允、倪 峰、席小華、董九林、譚忠林

會長

(1人)
趙濟貴

副會長

(6人)
董九林、陳濤、張躍豪、周慶明、李璐齡、劉娜

秘書長

(1人)
王利群

會費管理辦法

(2022年7月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為促進社會團體健康發展,更好地為會員提供服務,特制定會費標準和管理辦法如下:
一、會費標準
  (一)團體會員
  1.普通單位會員每年500元整;
  2.理事單位每年繳納3000元整;
  (二)個人會員
個人會員免交年費;
個人理事每年繳納100元整;
二、會費收取
  會費是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主要經費來源,各會員及會員單位有義務繳納會費。
  (一)會費會計年度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協會會員應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繳納當年的會費,並匯入本會指定銀行賬戶。
  (二)經批准加入本會的新會員,應在接到入會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按本辦法第一條規定的繳費標準繳納當年會費,也可以一次性繳納1至4年會費。
(三)會員不繳納會費,按照《北京社會工作者協會章程》相關規定辦理。
(四)新會員會費繳納當月可享有會員的權利並履行義務。
(五)會員退會的,已繳納的會費不予退還。
(六)秘書處收到會費後,開具由北京市財政局監製的“北京市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
(七)會員參加本會分支機構的,不另收取會費。
(八)會員因遭受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產經營、生活困難的,經會員提出書面申請,報秘書處核准同意,可酌情減免當年部分會費。
三、會費的管理
本會會費的管理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制度,納入本會統一財務管理。會費年度財務預、決算由秘書長向理事會報告,經理事會審議批准,由本會辦事機構負責實施並向全體會員通報。
四、附則
本辦法自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實施,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秘書處。此前管理辦法同時作廢。
第二章會費交納標準

主要事件

(未完待續)
2014年3月7日,北京社會工作協會更名換屆大會在北京市京民大廈召開,正式更名為北京社會工作者協會。民政部社工司領導、中國社工協會領導到會祝賀,市民政局黨委書記、局長李萬鈞出席會議並講話,民政局黨委副書記李新京作了協會工作報告。會議表決通過了《北京社會工作者協會章程修正案》,選舉產生了北京社會工作者協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組成人員,以及協會新的領導機構。大會由北京市民政教育管理學院黨組原書記沈小平同志主持。
北京社會工作者協會的成立是由北京市社會工作發展進程所決定的。截止到2014年初,全市已有助理社會工作師及社會工作師15000多名,需要成立一個專業的行業協會來加強職業管理,促進職業發展。同時,協會的成立,也是落實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關於建設一支宏大的社會工作人才隊伍的迫切需要。協會的成立必將對首都社會工作和民政工作的蓬勃開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2014年4月11日下午,北京社會工作者協會會長辦公會在北京市民政教育管理學院二樓會議室召開。北京社會工作者協會會長李新京主持;副會長王思斌、馬仲良、沈小平、李仁利、南燕、李真出席;監事會監事長王永海,協會副秘書長於秀清、牛其厚列席。
會議首先聽取副會長兼秘書長沈小平關於協會工作進展情況及本季度工作計畫安排的匯報,而後研究通過了《協會領導分工》、《協會規章制度》和《協會各類人員薪酬及補助方案》,最後協會會長李新京作了重要指示,他主要講了六條意見:一是高標準抓好繼續教育和登記、再登記兩項重點工作。二是落實好有關課題的調研。三是抓緊成立社工事務所。四是到北京市社工委匯報工作。五是參照大家意見修訂協會規章制度。六是辦好會刊。
2014年7月1日下午,北京社會工作者協會臨時黨支部召開會議,全體黨員匯報思想,暢談如何在社會組織中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以此莊重紀念中國共產黨93華誕。
在匯報交流中,大家都從不同角度回顧了黨的成長發展歷程和個人在黨的教育培養下履職盡責情況。有的同志深有感觸、意味深長地說:“我的一生是黨給的一生,我的所有進步與成功、幸福與夢想,都無不滲透著黨的關愛,浸潤著黨的哺育”。也有的同志表態,堅決擁護黨中央做出的重大決策,抵禦不良思潮,保持清正廉潔,為黨的事業和國家安全穩定做出應有的貢獻。最後黨支部書記沈小平同志作了總結髮言,就下一步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思路提出了具體要求。
這次組織生活大家都能夠開誠布公、暢所欲言,既認真對照檢查自己,又誠懇提示其他同志,並對如何提高組織建設水平積極建言獻策,是一次質量較高、效果較好的黨內民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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