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長寄語
經過中國畫廊人多年來的共同努力,終於在2011年末迎來了
中國畫廊行業第一個組織——北京畫廊協會的誕生!在中國畫廊的發展史上,是值得隆重慶祝的。
北京畫廊業終於擁有了自己的專業行業協會,這代表著中國畫廊的成長進入到了一個新的階段。我們不再是零星、散漫的個體,我們已經逐漸變得強大。在全球化的語境下,在開放的自由競爭年代中,北京畫廊協會的誕生,不僅滿足了中國畫廊從業者迫切的需求,而且為廣大從業者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
感謝上級領導和同仁的信任,選擇我作為北京畫廊協會的首任會長。我將在本任期內與大家及時溝通,通力合作,盡職盡力為構建一個專業的北京畫廊協會而努力,並開展切實有效的工作。
我認為接下來主要有以下幾項重要工作要落實。首先要加強政企溝通,北京畫廊協會將修補長期以來中國畫廊與政府對接失衡的嚴重斷層,發揮好政府和畫廊之間的橋樑作用,引導畫廊行業朝著更合理有序的方向發展。其次,要加強行業自律,構築發展平台。北京畫廊協會對中國藝術市場的繁榮發展有著重要意義,我們將為市場量身定製職業培訓、專業操作和行業規範;同時也為打造全國一流的藝術品博覽會與集散中心提供保障和支持。再次,協會將推動公共美術教育。北京畫廊協會將定期安排畫廊進駐校園、社區進行藝術講座、培訓,在提升大眾藝術素養,營造良好的藝術氛圍的同時,培育潛在的藝術市場,促進行業的良性、持續壯大。最後,北京畫廊協會將立足中國藝術市場,放眼全球,不斷增進國內外的專業合作及學術交流,推動行業的蓬勃發展。在這個過程中,北京畫廊協會要發揮探路人和領路人的作用,不僅要吸收國際先進的行業模式和高效的經營手段,更要把國內優秀的畫廊推向國際更廣闊的市場。
北京畫廊協會的成立是藝術市場發展的必然結果,也是中國畫廊業邁向成熟的重要標誌。我相信在協會全體同仁的共同努力之下,齊心協力,整合一切力量之後,中國畫廊業必將蓄勢待發,前景廣闊。
北京畫廊協會會長程昕東
協會章程
北京畫廊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為北京畫廊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譯名:ART GALLERIE ASSOCIATION,BEIJING,CHINA 縮寫為: AGAB。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北京行政區域內的畫廊及藝術品經營機構自願組成,並依法設立的行業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加強北京畫廊、藝術品經營機構的業務聯繫、協作;建立行業規範,強化行業自律;舉辦展覽研討;開展國內外藝術交流,促進畫廊業與國際接軌;提高會員的專業素質和能力,提高公眾藝術素養和欣賞水平;為活躍、淨化畫廊行業,規範、繁榮藝術市場,促進北京藝術品市場和產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文化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北京市東城區後永康胡同17號371A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為: 1.加強北京畫廊,藝術機構間的交流和聯繫,相互學習,拓展業務合作; 2.通過舉辦展覽研討等活動,引導本市藝術品市場的規範經營和健康發展; 3.通過協會平台組織開展教育培訓和交流活動,增強會員守法經營的自律意識,提高專業素質和業務水平,推動畫廊業逐步走向規範; 4.通過規範有序的經營活動,逐步提高社會公眾的藝術修養和鑑賞水平,培育潛在的藝術品消費群體; 5.通過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和展覽展示活動,不斷提高“北京”在國際藝術品領域中的地位和影響力,努力培育中國藝術品高端市場,為繁榮中國藝術,壯大文化產業,打造北京建設“世界城市”的文化名片做出貢獻; 6.組織從事藝術經營的企業研究,協調以及配合政府法規、政策的落實和貫徹; 7.出版、編輯畫廊文化方面刊物;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2. 自願加入並積極支持和參與本協會活動; 3. 在北京市註冊的畫廊和藝術品經營機構及相關產業的企事業單位、社團法人單位以及對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有一定研究的專業機構。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1. 提交入會申請; 2.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在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3.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4. 按規定繳納會費; 5.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 宣傳本協會的宗旨和作用,關心本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3.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二年。召開會員大會30日前,將換屆準備材料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召開會員大會後30日內,將會議紀要及有關材料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如有變更事項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協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1.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2. 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4.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7.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11.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7. 熱心本協會事務,自願為本協會發展做出貢獻。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二年。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 督促、檢查本協會秘書處落實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及執行各項規章制度情況; 3.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副會長職責: 1. 對本協會會長負責; 2. 協助會長開展各項工作; 3. 承辦本協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委託的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設立秘書處,為本協會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長的職責如下: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協會秘書處的各項規章制度; 4. 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以及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5.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6.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監事會本協會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1. 選舉產生監事長; 2. 列席理事會; 3. 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4. 督促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5. 對本協會成員違反本研究會紀律,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6. 對本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7. 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和贊助; 3. 政府資助;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按會員大會投票表決通過的會費管理辦法收取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財務審計。由本協會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完成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會員聘任制,本協會與專職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契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由本協會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清算的財務審計。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本協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1年9月2日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