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學校友會

北京理工大學校友會

北京理工大學校友會是由北京理工大學海內外校友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團體,為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理工大學校友會
  • 屬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發展歷史,章程檔案,

發展歷史

北京理工大學校友會的歷史最早可以追溯到1985年,在紀念建校45周年前夕,自然科學院老校友武衡等15位同志,發起了籌建“北京工業學院校友總會延安自然科學院校友會”的倡議,並受到了廣大校友的積極回響。1985年9月,北京工業學院校友總會延安自然科學院校友會在學校成立。這是北京理工大學的第一個校友組織,是北京理工大學校友會發展史的源頭。
北京理工大學於2006年成立校友聯絡辦公室;2008年更名為校友會辦公室;2018年更名為校友會工作辦公室;2019年至今為合作與發展部/校友會秘書處。
北京理工大學校友會始終秉承“學校幫校友、校友幫校友、校友幫學校”的工作理念,凝聚全球30餘萬北理工人“愛校、榮校、興校”的共識,形成情感共鳴、事業共創、平台共享、使命共擔的校友文化氛圍,共同為國家經濟建設、社會進步、科技發展、學校建設發展貢獻力量。
目前,北京理工大學有國內校友組織59個,海外校友組織16個,實現國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海外重點區域的全覆蓋。這些校友組織是校友們的“貼心人”和“聯絡站”,是服務廣大校友成長成業的重要平台。

章程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北京理工大學校友會(英文名為:BeijingInstituteofTechnologyAlumniAssociation,簡寫BITA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北京理工大學海內外校友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團體,為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團結海內外校友,秉承北京理工大學的延安精神和軍工傳統,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行動指南,服務學校發展,助力校友成長,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不懈奮鬥。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工業與信息化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區北京理工大學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廣泛聯絡北京理工大學校友;
(二)編輯出版相關校友刊物,建設校友會網路信息平台;
(三)開展各類教育培訓、科研合作和文化交流活動;
(四)協助學校拓展辦學資源,徵集校友及社會各界對學校發展與改革的建議。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意願;
(三)北京理工大學校友,包括:
1.北京理工大學及前身自然科學院、晉察冀邊區工業專門學校、晉察魯豫北方大學工學院、華北大學工學院以及中法大學、東北兵工專門學校、北京工業學院的本、專科生、研究生(以上包含轉學、退學學生)、乾訓班(廠長班)、進修生、短訓班、代培生和教職員工。
2.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房山分校、秦皇島分校的本、專科生。
3.歸屬北京工業學院建制時的工農速成中學、預科的學生、教職工、附屬中學和附屬國小的教職工。
4.北京理工大學(含北京工業學院)聘請的兼職教授、名譽教授、顧問教授及其他兼職人員。
5.北京理工大學合作辦學的高校的本、專科生、研究生(以上包含轉學、退學學生)、乾訓班(廠長班)、進修生、短訓班、代培生和教職員工。
第九條 符合以上條件,經與本會聯繫登記後,皆可成為本會會員。非本會會員而對北京理工大學的建設和發展做出較大貢獻者,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可授予本會名譽會員資格。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對違背本會宗旨或有礙本會名譽的會員,經理事會通過,予以取消或暫停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資格的取消或暫停;
(六)批覆並備案分會設立,原則上每個地區只授權一個官方分會(名稱為:北京理工大學+地區名+校友會);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內部管理制度、監督各機構運行情況;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本會秘書處設在學校校友會工作辦公室,配合常務理事會開展日常業務。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刑事、行政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本會會長候選人一般為現任北京理工大學校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一般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維護學校和本會形象,團結校友;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維護學校和本會形象,團結校友;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校友訂閱校友刊物的贊助款;
(二)學校資助;
(三)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和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財務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活動或解散,必須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各分會參照本會章程制定章程,設立組織架構並選舉負責人,報本會備案。具體內容可參照《北京理工大學地方校友會指導意見》。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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