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黨政機關外賓接待經費管理辦法
- 類型:經費管理辦法
- 地點 :北京市
- 含義:黨政機關外賓接待經費管理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外賓接待工作,加強外賓接待經費管理,強化預算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央機關外賓接待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33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縣屬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接待國外、境外來賓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機關,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民主黨派。
第三條 各單位外賓接待工作應當堅持服務外交、友好對等、務實節儉的原則。(外賓指不具有我國國籍的外籍人士)。
第四條 各單位邀請外賓來訪應當按照北京市有關外事管理規定,嚴格執行計畫審批規定。未經批准或授權,不得對外發出正式邀請或作出承諾。接待計畫應當明確外賓團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數、天數,費用開支範圍以及資金來源、列支渠道、預算等。計畫編制必須嚴格控制在年度外賓接待費預算內,不得突破。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五條 外賓接待費應納入部門預算。各單位應當加強外賓接待預算管理,控制預算規模。在核定的年度外賓接待費預算內安排外賓接待活動,不得超預算或無預算安排外賓接待。
第六條 對應邀來華的外賓,各單位應當根據互惠對等原則或外事交流協定等,區分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賓自理。
無互惠對等原則及外事交流協定的,招待天數不得超過5天(含抵、離境當天),招待人數可由各單位按內部規定執行,超出規定天數和人數的,一律由外賓自理。
第七條 各單位應當從嚴從緊控制外賓接待經費,嚴格執行接待費開支標準,不得擅自突破,不得向同級機關、下級機關和下屬單位和企業等攤派、轉嫁費用。
第八條 外賓接待費的報銷支付應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執行,採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三章 開支範圍及標準
第九條 外賓接待經費開支範圍主要包括:住宿費、日常一伙食費、宴請費、交通費、參觀遊覽費、贈禮等。
外賓接待經費原則上不得列支外賓來華國際旅費。
第十條 住宿費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外賓住宿應當注重安全舒適,不追求奢華。副部長級及以上人員率領的外賓代表團,可安排在五星級、四星級賓館;司局級及以下人員率領的代表團以及其他一般外賓代表團,安排的賓館最高不超過四星級。
(二)外賓住房標準:副部長級及以上人員可安排套間,其他人員安排標準間。
(三)各單位可結合實際情況與符合條件的賓館簽訂長期合作協定,爭取優惠價格。
第十一條 日常一伙食費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外賓日常一伙食招待應當注意節儉,嚴格根據一伙食
費標準選擇菜品,提倡採用自助餐等形式。
(二)外賓日常一伙食費(含酒水、飲料)標準:國家元首、政府首腦級每人每天600元;副總統、副總理、正、副議長級每人每天550元;正、副部長級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員每人每天300元。
第十二條 宴請費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宴請外賓嚴禁講排場,優先安排在宴請舉辦單位內部的賓館和招待所,不上高檔菜餚和酒水,杜絕奢侈浪費。除宴會外,提倡採用冷餐會、酒會、茶會等多種宴請形式。
(二)外賓宴請費(含酒水、飲料)標準:正、副部長級人員出面舉辦的宴會,每人每次400元;廳局級及以下人員出面舉辦的宴會,每人每次300元。冷餐、酒會、茶會分別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三)外賓在華期間,宴請不得超過2次,包括赴區縣訪問時,由區縣接待單位或有關單位聯合安排的1次宴請。
第十三條 交通費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外賓用車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除少數重要外賓乘坐小轎車外,其他外賓可視人數多少安排小轎車、中巴士或大巴士。在符合禮賓要求的前提下,外賓出行應當集中乘車,減少隨行車輛。
(二)接待外賓確需租用車輛的,各單位應當與資質合格、運營規範的汽車租賃公司簽訂租賃契約。
第十四條 對外贈禮按以下辦法執行:
(一)對外贈禮應當節約從簡,實物禮品應當儘量選擇具有中國特色的紀念品、傳統手工藝品和實用物品,樸素大方,不求奢華。
(二)贈禮對象僅限於外方團長夫婦,必要時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員,原則上由接待單位贈禮1次,其他單位不得重複贈禮。如外方贈禮,可按對等原則回禮。
(三)對外贈禮以贈禮方或受禮方級別較高一方的級別確定贈禮標準。贈禮方或受禮方為正、副部長級人員的,每人次禮品不得超過400元;贈禮方或受禮方為司局級及以下人員的,每人次禮品不得超過200元;其他人員,可視情況贈送小紀念品。
(四)對訪問我國的著名友好人士、社會名流、專家學者,確有必要贈禮的,按照正、副部長級人員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外賓在華期間的醫藥、郵電通訊、洗衣、理髮等費用,除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均由外賓自理。
第四章 陪同人員及經費管理
第十六條 我方陪同人員人數,應當根據禮賓要求,從嚴掌握。
第十七條 對於接待國家元首、政府首腦級外賓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動,我方參加宴請人數應當根據禮賓要求安排。其他宴請,外賓5人(含)以內的,中外人數在1:1以內安排;外賓超過5人的,超過部分中外人數原則上在1:2以內安排。
第十八條 陪同外賓赴外地訪問期間,陪同人員的一伙食費、住宿費、交通費、公雜費等開支標準執行北京市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的有關管理規定,並由所在單位分別負擔。確需與外賓同餐、同住、同行的,經所在單位領導批准,可按對應的外賓接待標準實報實銷。
第十九條 各單位的接待工作人員在接待活動期間確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時用餐者,經批准,可以領取誤餐補助,標準為每人每次50元。
第五章 支出責任
第二十條 外賓接待原則上“誰邀請,誰負擔經費”。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除涉密內容和事項外,外賓接待經費的預決算應當按照預決算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及時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外事、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外賓接待管理和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各單位應如實提供包括接待計畫、經費預算、開支報銷憑證等在內的相關資料,主動配合接受檢查,並認真落實檢查意見。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有關規定,責令整改,追回資金,並依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一)擅自提高接待開支標準的;
(二)計畫未經批准接待外賓的;
(三)接待過程中存在鋪張浪費、奢侈奢華行為的;
(四)違規擴大外賓接待開支範圍,或報銷與接待無關的費用的;
(五)虛報外賓接待級別、人數、天數,套取接待經費的;(六)使用虛假髮票報銷接待費用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在華舉辦國際會議涉及的外賓接待費用管理按照現行在華舉辦國際會議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北京市黨政機關外賓接待經費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