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10月11日頒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
- 發布單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10-10-11
近年來,集資詐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組織、領導傳銷活動、非法經營等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頻頻發生,大部分案件審理過程中存在被害人集體來訪現象。為了進一步加強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審判工作,穩妥處理集體來訪,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現就我市法院審理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提出以下工作意見:
一、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引發的集體訪,影響法院正常的審判工作,影響首都的和諧穩定。全市法院要充分認識做好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審判工作的重要意義,要將審理好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作為法院審判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確保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審判工作“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
二、全市法院在審理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過程中,要充分認識到能動司法的重要性,充分發揮能動司法的作用。要積極主動介入審理過程中發生的集體來訪,提高接處集體來訪的能力和水平,有效化解社會矛盾,服務首都經濟社會穩定和發展大局。
三、要依法貫徹和準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既要維護法律的統一和權威,也要充分考慮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的處理是否有利於挽回被害人損失、平息對立情緒、教育改造罪犯、化解社會矛盾和維護首都穩定。鼓勵被告人及時清退違法所得款項,積極主動彌補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確實在量刑上體現從輕。實現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審判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四、審理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要主動爭取黨委的領導、支持和協調。對於審判階段出現的集體訪以及其他重大、敏感因素,要及時以案件信息專報等形式報告當地政法委和上級法院。要嚴格貫徹大案、要案報告制度。對於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的疑難法律適用問題,要及時向上級法院報告。
五、刑事審判庭受理案件後,要加強與公訴機關、偵查機關的配合,了解起訴階段、偵查階段被害人集體訪的有關信息,掌握被害人的相關動態。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及時制定接處集體訪的工作預案,為審理階段妥善處理被害人集體來訪做好充分準備。
六、刑事審判庭承擔案件審理過程中的集體訪接處工作,立案庭、申訴審查庭、信訪辦、法警隊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接處集體訪實行案件承辦人具體負責制度,主管院長、庭長、審判長要加強對集體訪接處工作的監督和指導。接待來訪被害人需兩名以上審判人員參加。必要時,庭長、審判長參加接訪工作。
七、接處集體訪時,要根據來訪被害人人數等具體情況,要求來訪被害人推選代表反映訴求。要認真了解訴求,詳細記錄,依法答覆來訪代表。對於需經合議庭評議或向庭、院長匯報後才能予以答覆的,研究後依法及時予以答覆。要督促來訪代表及時將相關信息反饋來訪被害人。
八、案件審理過程中,要加強與被害人代表的溝通,及時了解被害人訴求。在不泄漏審判秘密的前提下,及時主動向被害人代表通告案件審理進度。進行開庭、宣判等重要訴訟活動,應當依法通知被害人代表,並督促被害人代表及時轉告其他被害人。要切實做好相關勸解工作,減少和避免不必要的集體來訪和無序來訪。
九、對於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無特殊情況,應當在法庭公開宣判。公開宣判時,應當通知適當數量的被害人代表旁聽。宣判後,依法及時向被害人代表送達裁判文書,承辦人應當向旁聽的被害人代表做好裁判內容的解釋工作,並督促被害人代表及時將裁判內容和法院的相關解釋轉告其他被害人。
十、要切實做好重大活動、重大節日等敏感時段的集體來訪接處工作。在敏感時段前夕,要認真了解被害人的訴求,加強對被害人集體來訪、鬧訪等信息的研判,通過主動約訪被害人代表等方式,做好釋法析理工作,緩解情緒,減少對抗,避免集體來訪在敏感時段、地點的發生。要加強與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和協調,切實做好被害人的穩控工作。
十一、對於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的贓款、物線索,依法及時查明不會導致案件審理太過遲延的,要及時查明贓款、物,並依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性措施。不能查明的,要及時將贓款、物線索反饋給公訴機關、偵查機關。要加強與公訴機關、偵查機關的配合,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十二、對於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生的被害人集體來訪,要加強正面引導,不得消極應對。在接處集體來訪過程中,不得採取躲避、拖延、推諉等方式,不得對來訪被害人代表敷衍了事,要切實避免激化矛盾。
十三、對於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的涉案投資人來訪的,參照上述規定予以接處。對於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未涉及的被害人或投資人來訪的,告知其依法向相應的司法機關表達訴求。
十四、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試行。對於貫徹意見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報告市高級人民法院。
二、全市法院在審理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過程中,要充分認識到能動司法的重要性,充分發揮能動司法的作用。要積極主動介入審理過程中發生的集體來訪,提高接處集體來訪的能力和水平,有效化解社會矛盾,服務首都經濟社會穩定和發展大局。
三、要依法貫徹和準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既要維護法律的統一和權威,也要充分考慮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的處理是否有利於挽回被害人損失、平息對立情緒、教育改造罪犯、化解社會矛盾和維護首都穩定。鼓勵被告人及時清退違法所得款項,積極主動彌補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確實在量刑上體現從輕。實現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審判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四、審理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要主動爭取黨委的領導、支持和協調。對於審判階段出現的集體訪以及其他重大、敏感因素,要及時以案件信息專報等形式報告當地政法委和上級法院。要嚴格貫徹大案、要案報告制度。對於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的疑難法律適用問題,要及時向上級法院報告。
五、刑事審判庭受理案件後,要加強與公訴機關、偵查機關的配合,了解起訴階段、偵查階段被害人集體訪的有關信息,掌握被害人的相關動態。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及時制定接處集體訪的工作預案,為審理階段妥善處理被害人集體來訪做好充分準備。
六、刑事審判庭承擔案件審理過程中的集體訪接處工作,立案庭、申訴審查庭、信訪辦、法警隊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接處集體訪實行案件承辦人具體負責制度,主管院長、庭長、審判長要加強對集體訪接處工作的監督和指導。接待來訪被害人需兩名以上審判人員參加。必要時,庭長、審判長參加接訪工作。
七、接處集體訪時,要根據來訪被害人人數等具體情況,要求來訪被害人推選代表反映訴求。要認真了解訴求,詳細記錄,依法答覆來訪代表。對於需經合議庭評議或向庭、院長匯報後才能予以答覆的,研究後依法及時予以答覆。要督促來訪代表及時將相關信息反饋來訪被害人。
八、案件審理過程中,要加強與被害人代表的溝通,及時了解被害人訴求。在不泄漏審判秘密的前提下,及時主動向被害人代表通告案件審理進度。進行開庭、宣判等重要訴訟活動,應當依法通知被害人代表,並督促被害人代表及時轉告其他被害人。要切實做好相關勸解工作,減少和避免不必要的集體來訪和無序來訪。
九、對於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無特殊情況,應當在法庭公開宣判。公開宣判時,應當通知適當數量的被害人代表旁聽。宣判後,依法及時向被害人代表送達裁判文書,承辦人應當向旁聽的被害人代表做好裁判內容的解釋工作,並督促被害人代表及時將裁判內容和法院的相關解釋轉告其他被害人。
十、要切實做好重大活動、重大節日等敏感時段的集體來訪接處工作。在敏感時段前夕,要認真了解被害人的訴求,加強對被害人集體來訪、鬧訪等信息的研判,通過主動約訪被害人代表等方式,做好釋法析理工作,緩解情緒,減少對抗,避免集體來訪在敏感時段、地點的發生。要加強與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和協調,切實做好被害人的穩控工作。
十一、對於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的贓款、物線索,依法及時查明不會導致案件審理太過遲延的,要及時查明贓款、物,並依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性措施。不能查明的,要及時將贓款、物線索反饋給公訴機關、偵查機關。要加強與公訴機關、偵查機關的配合,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十二、對於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生的被害人集體來訪,要加強正面引導,不得消極應對。在接處集體來訪過程中,不得採取躲避、拖延、推諉等方式,不得對來訪被害人代表敷衍了事,要切實避免激化矛盾。
十三、對於涉眾型經濟犯罪案件的涉案投資人來訪的,參照上述規定予以接處。對於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未涉及的被害人或投資人來訪的,告知其依法向相應的司法機關表達訴求。
十四、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試行。對於貫徹意見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報告市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