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門頭溝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根據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京辦字[2009]28號),設立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區國資委)。區國資委是區政府授權代表國家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區政府直屬特設機構。區國資委黨委履行區委規定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關於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區國有資產和區屬集體資產監督管理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制定有關制度和規定。
(二)根據區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區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和區政府授權的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以及區政府授權的集體企業。
(三)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體系;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四)指導和推進本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和監管集體企業的改革重組,推進所監管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五)通過法定程式和所授許可權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負責對所授權監管企業改制、破產、退出經營後的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六)依照有關規定,代表區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或執行監事,負責監事會日常管理工作。
(七)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收益收繳工作,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八)負責所監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人才工作的巨觀管理和人才隊伍建設,指導和組織協調所監管企業及實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經營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九)按照《門頭溝區政府工作部門安全監管(管理)職責》承擔相應的安全監管責任。
(十)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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