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髮公益協會是由葉偉兵等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或區縣)社會團體登記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會員,以敬老、愛老、助老、關心老人為中心,關注老年人群體,開展各類為老、助老服務活動,促進 老年群體老有所養、老有所為、老有所依,促進社區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銀髮公益協會
- 成立:葉偉兵
- 中心:助老、關心老人
- 促進 :老年群體老有所養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北京市銀髮公益協會是由葉偉兵等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或區縣)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會員,以敬老、愛老、助老、關心老人為中心,關注老年人群體,開展各類為老、助老服務活動,促進 老年群體老有所養、老有所為、老有所依,促進社區和諧,社會和諧。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服務培訓:搞好老年健康諮詢等多項服務;定期開展有益老年健康的文體、旅遊等活動,培訓與推廣為老服務專業技能;
(二) 交流宣傳:開展國內外為老服務的經驗交流與合作,策劃組織為老助老服務的公益活動和文化交流,興辦科普報刊,出版有關書籍;
(三) 政策調研:開展老年健康專題調研、座談會、學術研討和交流,對有關老年健康教育、宣傳、保健、養生等涉及老年人生活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四)承接政府委託:承接政府委託為老服務的工作項目和社會調研。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會員,以敬老、愛老、助老、關心老人為中心,關注老年人群體,開展各類為老、助老服務活動,促進 老年群體老有所養、老有所為、老有所依,促進社區和諧,社會和諧。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服務培訓:搞好老年健康諮詢等多項服務;定期開展有益老年健康的文體、旅遊等活動,培訓與推廣為老服務專業技能;
(二) 交流宣傳:開展國內外為老服務的經驗交流與合作,策劃組織為老助老服務的公益活動和文化交流,興辦科普報刊,出版有關書籍;
(三) 政策調研:開展老年健康專題調研、座談會、學術研討和交流,對有關老年健康教育、宣傳、保健、養生等涉及老年人生活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四)承接政府委託:承接政府委託為老服務的工作項目和社會調研。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市銀髮公益協會(yinfa)
第二條 本團體由葉偉兵、阿兵榮輝美容理髮連鎖公司、慈銘健康體檢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盧阿姨皇族養心堂、北京穆恩清真飲食責任有限公司、北京誠敬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汶林學苑文化傳播公司、北京時代悅誠旅行社、陳桂欽、王誠浩,徐清河等單位和個人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或區縣)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會員,以敬老、愛老、助老、關心老人為中心,關注老年人群體,開展各類為老、助老服務活動,促進 老年群體老有所養、老有所為、老有所依,促進社區和諧,社會和諧。
第四條 本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服務培訓:搞好老年健康諮詢等多項服務;定期開展有益老年健康的文體、旅遊等活動,培訓與推廣為老服務專業技能;
(二) 交流宣傳:開展國內外為老服務的經驗交流與合作,策劃組織為老助老服務的公益活動和文化交流,興辦科普報刊,出版有關書籍;
(三) 政策調研:開展老年健康專題調研、座談會、學術研討和交流,對有關老年健康教育、宣傳、保健、養生等涉及老年人生活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四)承接政府委託:承接政府委託為老服務的工作項目和社會調研。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 :1、單位會員;2、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會長:5萬元
常務副會長:2萬元
副會長:1萬元
常務理事:3000元
理事:800元
監事長:2萬元
副監事長:5000元
副監事長:5000元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l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 (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 (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 (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
本團體設監事會一般由三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 (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1年11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