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全文
北京市醫療器械註冊人制度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為加強北京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規劃綱要部署,努力實施健康中國戰略,推進醫療器械產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動醫療器械高質量發展要求,進一步提升醫療器械產業集中度,最佳化資源配置,減少重複建設,促進醫療器械產業集團化、專業化、國際化發展,全面提升醫療器械產業化發展水平,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工作方案的批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加快醫藥健康協同創新行動計畫(2018-2020年)》、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擴大醫療器械註冊人制度試點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目標
貫徹落實國務院、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檔案要求,在天津、河北等2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試點開展醫療器械註冊人(以下簡稱“註冊人”)制度,允許北京市註冊人委託2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受託人”)生產醫療器械,允許北京市受託人受託生產醫療器械。服務北京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形成北京市醫療器械先進制造集群,不斷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進醫療器械產業結構調整,激發產業創新發展活力,促進高精尖醫療器械成果快速轉化,盤活現有產能,推動醫療器械產業高質量發展。支持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建設,助推“註冊+生產”跨區域產業鏈發展,探索建立醫療器械監管協同發展機制,構建跨區域協同合作的醫療器械上市後監管格局,落實註冊人全生命周期相應法律責任,完善事中事後監管體系,積累註冊人制度試點工作經驗,為全面推進實施註冊人管理制度提供重要支撐,為新《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實施提供可複製經驗。
二、基本原則
(一)依法依規推進
(二)服務北京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
市政府及相關部門相互協同聯動,支持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等重點區域形成生產資源高效配置、集約化優勢深度發揮的產業承接聚集地。探索開展區域合作,立足北京,輻射津冀,面向全國,先行先試,及時總結評估,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註冊人制度試點工作經驗和創新制度。
(三)對接國際規則
主動適應醫療器械產業特點和全球化發展趨勢,積極借鑑國際委託生產和上市許可通行規則,制定相應配套制度。
(四)全程風險可控
在配套制度設計到實施全過程中,開展相應風險評估,加強上市許可和事中事後監管銜接,強化區域聯動,釐清跨區域監管責任,明確責任分工,落實風險防控措施。
三、註冊人制度
本實施方案中註冊人制度是指醫療器械註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申請,其樣品委託受託人生產並獲得《醫療器械註冊證》後,成為註冊人;註冊人委託受託人生產產品並以註冊人名義上市,對醫療器械全生命周期產品質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制度。
四、實施範圍
在北京、天津、河北、遼寧、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雲南、陝西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開展註冊人制度試點工作,允許北京市註冊人委託2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受託人生產第二類、第
三類醫療器械,允許北京市受託人受託生產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鼓勵高精尖醫療器械、創新醫療器械、臨床急需醫療器械註冊人委託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等重點區域受託人生產醫療器械;引導現有規模企業在2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擴大產能生產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鼓勵集團公司通過註冊人制度試點工作進一步整合、最佳化資源配置。
五、主要內容
(一)允許申請人通過委託生產醫療器械樣品方式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成為註冊人後委託具有相應生產條件的受託人生產產品;註冊人不具備相應生產能力的,可以委託一家或多家受託人生產。受託人已取得《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增加生產範圍和對受託生產醫療器械信息進行登載;受託人未取得《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的,可提交註冊人的《醫療器械註冊證》辦理《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
(二)註冊人委託生產的醫療器械,其產品技術要求、工藝、質量標準應當保持一致,《醫療器械註冊證》應當載明受託人、生產地址等信息。
(三)註冊人可以自行銷售醫療器械,也可以委託具備《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或備案憑證的企業銷售醫療器械,自行銷售醫療器械無需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四)註冊人負責醫療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對醫療器械設計開發、臨床試驗、生產製造、銷售配送、售後服務、追溯召回、不良事件報告、再評價等全生命周期產品質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五)受託人應當按照質量協定約定的內容開展醫療器械生產行為,並對生產行為負責,承擔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和質量協定約定的責任。
六、申請人/註冊人與受託人的條件
(一)申請人/註冊人
1.住所位於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可以是企業、科研機構,能夠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和質量協定約定的責任;
2.應當配備質量管理人員、法規事務、上市後事務等相關人員,以上人員應當具有相應專業背景和工作經驗;
3.具備醫療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能力,有對質量管理體系進行評估、審查和監督的人員和條件;
4.具備承擔醫療器械質量安全責任的能力,確保研製過程規範,所有數據真實、完整、可追溯;
(二)受託人
1.北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企業,能夠獨立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和質量協定約定的責任;
2.具有與受託生產醫療器械相適應的生產條件;
3.質量管理體系應當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
七、義務和責任
(一)註冊人
1.應當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建立與醫療器械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並保持有效運行,對受託人的質量管理、綜合生產能力定期進行評估,並保持綜合評價記錄;
2.應當對所委託生產的醫療器械質量負責,加強對受託人生產行為的管理,保證其按照法定要求進行生產;
3.應當與受託人簽訂委託契約、質量協定,明確雙方委託生產醫療器械的技術要求、質量保證、責任劃分、放行要求等權利義務;
4.應當將設計開發的技術要求、生產工藝、原材料要求、說明書和包裝標識等技術檔案有效轉移給受託人,並對受託人進行培訓;
5.負責醫療器械上市放行,提出對受託人生產放行的要求,並在質量協定中明確相應責任,並確保產品可追溯;
6.委託生產醫療器械的說明書、標籤應當按照法規要求標明受託人、生產地址、生產許可證編號等信息;
7.發現受託人的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要求的,應當立即要求並監督受託人採取整改措施確保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可能影響醫療器械安全、有效的,應當立即要求受託人停止生產活動,及時召回存在缺陷的醫療器械,並向相應地區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8.應當具備獨立開展質量管理審查的能力,每年應當對受託人開展全面質量管理審查,並保持審查記錄;
9.應當承擔醫療器械設計開發、臨床試驗、生產製造、銷售配送、售後服務、追溯召回、不良事件報告、再評價等全生命周期產品質量相應法律責任,其法定代表人應當對醫療器械質量安全負全責;
10.發現上市後醫療器械發生重大安全事件、嚴重不良事件、重大質量事故的,應當及時向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
11.註冊人委託受託人生產醫療器械的,應當按照本市有關信息採集和報告相關規定向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
(二)受託人
1.應當履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相關法律法規及質量協定約定的義務,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應當嚴格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要求組織生產,確保產品可追溯,並接受質量管理評審;
3.應當按照質量協定約定的技術要求生產醫療器械,負責醫療器械生產放行,保持相關記錄,發現可能影響醫療器械安全、有效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活動,及時告知註冊人,並向相應地區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4.發現上市後醫療器械發生重大安全事件、嚴重不良事件、重大質量事故的,應當及時告知註冊人;
5.受託人不得將受託醫療器械委託其他企業生產。
(三)其他主體
受申請人/註冊人委託進行研發、臨床試驗等工作的主體,須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和質量協定約定的責任。
八、辦理程式
(一)註冊
1.申請人應當向相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醫療器械註冊申請資料,其中第三類醫療器械申請人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註冊申請資料,第
二類醫療器械申請人向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註冊申請資料;
2.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對第二類醫療器械申請人註冊質量管理體系進行檢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核發《醫療器械註冊證》,《醫療器械註冊證》登載的生產地址為受託生產地址,備註欄標註受託人名稱等信息;第三類醫療器械申請人註冊質量管理體系檢查要求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執行;
3.註冊人已註冊的醫療器械許可事項發生變化的,註冊人應當向原註冊部門申請辦理《醫療器械註冊證》變更,必要時由相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開展註冊質量管理體系檢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由原註冊部門核發《醫療器械註冊證》變更批件,註冊人告知受託人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或變更《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註冊人應當根據《醫療器械註冊證》變更情況及時修改相關技術檔案,確保持續符合相關法規要求,將有關技術檔案轉交受託人組織生產;
4.註冊人註銷《醫療器械註冊證》的,應當告知受託人向相應地區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註銷或變更。
(二)備案
北京市受託人應當向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書面受託生產備案申請,備案時同時提交委託契約、質量協定等資料,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受託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備案。
(三)生產許可
1.北京市受託人受託生產北京市註冊人產品的,持註冊人《醫療器械註冊證》向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或變更《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開展現場檢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由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
2.北京市受託人受託生產其他試點地區註冊人產品的,持註冊人《醫療器械註冊證》向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或變更《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相應地區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現場檢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由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
3.北京市已取得《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的註冊人,通過委託生產方式生產產品的,且不再具備原生產許可條件的,應當向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註銷或變更。
(四)終止委託/受託生產
註冊人或受託人應當向相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醫療器械註冊證》或《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變更。
註冊人、受託人應當確保提交的上述辦理程式申請資料數據真實可靠、系統完整、可追溯。
九、監督管理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註冊人履行全生命周期產品相應質量責任的監管,加強對受託人的監督檢查;引導行業組織、第三方機構協同管理,積極推進監管方式的轉變和完善,著力構建權責清晰、依法公正、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後監管體系。
(一)監管職責分工
1.按照“品種屬人、監管屬地”的原則,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相應地區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註冊人的監管,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新模式相關制度建設,組織跨區域監管的協調工作;
2.已取得《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的受託人由相應地區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開展監管工作;
3.北京市註冊人委託其他試點地區受託人生產產品的,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開展延伸檢查。
(二)加強監管銜接
1.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加強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請示溝通,做好第三類醫療器械註冊人的監管工作;
2.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加強與相應地區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之間的銜接配合,通力協作。通過建立監管信息定期溝通制度和風險會商制度,互通監管信息,及時移送問題線索,確保監管責任落實到位。對於發生重大安全事件、嚴重不良事件、重大質量事故等質量安全信息的,及時進行通報,協調一致,合力調查處理。
(三)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1.加強檢查力度。綜合運用現場檢查、產品抽驗等多種形式,結合註冊人年度質量管理體系自查情況和誠信狀況,強化醫療器械上市後監管;可以對為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使用等活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其他相關單位開展延伸檢查。發現委託生產醫療器械存在質量風險的,根據實際情況,對註冊人依法採取措施。對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法規和本實施方案有關規定的,依法查處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2.加強風險監測。對委託生產醫療器械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分析監測品種風險,收集不良事件、投訴舉報和輿情信息,甄別醫療器械安全風險信號,加強醫療器械重點監測信息與評價結果運用,提升分析預警能力,不斷改進監管方式,切實防範醫療器械安全風險。
3.加強信息公開。主動公開註冊人、受託人審批和監督檢查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四)加強行業自律
1.鼓勵行業組織、第三方機構參與制定註冊人制度有關配套檔案、實施指南,督促註冊人、受託人開展質量管理體系自查,充分發揮行業質量信用自律和基礎管理作用,營造誠信自律的社會監督共治氛圍;
2.鼓勵註冊人、受託人通過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YY/T 0287/ISO13485)認證;
3.鼓勵第三方機構對註冊人和受託人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評估;
4.鼓勵註冊人通過信息化手段,對產品全生命周期進行全流程追溯和監控;
5.鼓勵註冊人建立商業責任保險救濟賠償制度,購買具備先期賠付能力的商業責任險,承擔因上市後醫療器械質量缺陷造成傷害的賠償連帶責任;
6.允許註冊人委託第三方獨立法規事務機構,按照質量協定的約定履行相應職責。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成立註冊人制度試點工作組,下設辦公室,由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處、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處分別組織實施,建立註冊人制度試點工作例會制度,加強試點各方的信息互通和工作協調,由法規處組織法律專家研究制定註冊人制度配套檔案,妥善處置試點工作推進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突髮狀況,完善產品抽驗、不良事件處置及違法行為查處等聯動機制。
(二)創新監管模式
1.探索開展監管課題研究,推動建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管理體系檢查結果互認、監管資源信息共享機制;
2.探索建立職業化專業化醫療器械檢查員隊伍,統一檢查標準,明確檢查要求,強化人員培訓,建立監督檢查責任和質量保障體系,落實監管主體責任;
3.探索建立註冊人監管體系和委託生產監管體系,明確註冊人、受託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確保雙方責任清晰、產品風險可控;
4.探索通過社會共治方式落實註冊人責權利相統一機制。
(三)加強評估總結
加強評估和總結,對取得成效和面臨問題進行回顧、分析和研究,採取針對性措施,不斷完善制度設計,積極推進註冊人制度試點工作經驗可複製、可推廣。對試點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進行梳理和研究,不斷調整最佳化措施。
十一、其他
(一)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相應地區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相關要求推進註冊人制度試點工作,結合工作實際情況,完善制度執行內容和要求,並爭取相關政府部門的政策支持。
(二)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已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可按照本實施方案規定執行。
(三)涉及其他試點地區相關事項的,由兩地藥監部門協商確定。
(四)其他未規定的要求按照現行法規執行。
(五)本實施方案由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六)本實施方案有效期兩年,新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實施後按照其規定執行。
內容解讀
北京市醫療器械註冊人制度的目的和意義是什麼
服務北京全國科技創新中心發展,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落實京津冀協同發展國家戰略部署,努力建設健康中國,不斷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醫療器械產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進一步提升醫療器械產業集中度,最佳化資源配置,盤活現有產能,減少重複建設,釋放市場活力,形成北京市醫療器械先進制造集群,促進醫療器械產業集團化、專業化、國際化發展,激發產業創新發展活力,促進高精尖醫療器械成果快速轉化,推動醫療器械產業高質量發展。
北京市醫療器械註冊人制度的依據有哪些
依據國務院《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17修正)》《關於全面推進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工作方案的批覆》、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加快醫藥健康協同創新行動計畫(2018-2020年)》、原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擴大醫療器械註冊人制度試點工作的通知》等規定。
北京市醫療器械註冊人制度的實施模式是什麼
醫療器械註冊人制度是通過解放現有《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法規框架下醫療器械註冊證書、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書的“捆綁”模式,推進“兩證分離”改革制度,是由醫療器械註冊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申請,其樣品委託受託人生產並獲得《醫療器械註冊證》後,成為醫療器械註冊人(以下簡稱“註冊人”),註冊人委託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受託人”)生產產品並以註冊人名義上市,對醫療器械全生命周期產品質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制度。
北京市醫療器械註冊人制度的實施目標是什麼
支持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企業建設,鼓勵高精尖醫療器械、創新醫療器械、臨床急需醫療器械註冊人委託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等重點區域受託人生產醫療器械,形成生產資源高效配置、集約化優勢深度發揮的產業承接聚集地;引導現有規模企業在2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擴大產能生產醫療器械;鼓勵集團公司通過註冊人制度試點工作進一步整合、最佳化資源配置,助推“註冊+生產”跨區域產業鏈發展,探索建立醫療器械監管協同發展機制,構建跨區域協同合作的醫療器械上市後監管格局,落實註冊人全生命周期相應法律責任,完善事中事後監管體系,先行先試,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試點經驗和創新制度,為全面推進實施醫療器械註冊人制度提供重要支撐,為即將新修訂的《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實施提供可複製經驗。
北京市醫療器械註冊人制度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一是依法依規推進。貫徹落實《關於全面推進北京市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工作方案的批覆》、《關於擴大醫療器械註冊人制度試點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註冊管理辦法》、《體外診斷試劑註冊管理辦法》、《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依法依規開展試點工作。
二是服務北京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市政府及相關部門相互協同聯動,支持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等重點區域形成生產資源高效配置、集約化優勢深度發揮的產業承接聚集地。探索開展區域合作,立足北京,輻射津冀,面向全國,先行先試,及時總結評估,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試點工作經驗和創新制度。
三是對接國際規則。主動適應醫療器械產業特點和全球化發展趨勢,積極借鑑國際委託生產和上市許可通行規則,制定相應配套制度。
四是全程風險可控。在配套制度設計到實施全過程中,開展相應風險評估,加強上市許可和事中事後監管銜接,強化區域聯動,釐清跨區域監管責任,明確責任分工,落實風險防控措施。
北京市醫療器械註冊人制度的實施範圍是什麼
在北京、天津、河北、遼寧、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重慶、四川、雲南、陝西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開展註冊人制度試點工作,允許北京市註冊人委託2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受託人生產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允許北京市受託人受託生產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鼓勵高精尖醫療器械、創新醫療器械、臨床急需醫療器械註冊人委託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等重點區域受託人生產醫療器械;引導現有規模企業在2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擴大產能生產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鼓勵集團公司通過註冊人制度試點工作進一步整合、最佳化資源配置。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禁止委託生產醫療器械目錄》涉及的產品不列入本實施方案範圍內。
北京市醫療器械註冊人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一)允許申請人通過委託生產醫療器械樣品方式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成為註冊人後委託具有相應生產條件的受託人生產產品;
註冊人不具備相應生產能力的,可以委託一家或多家受託人生產。受託人已取得《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增加生產範圍和對受託生產醫療器械信息進行登載;受託人未取得《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的,可提交註冊人的《醫療器械註冊證》辦理《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
(二)註冊人委託生產的醫療器械,其產品技術要求、工藝、質量標準應當保持一致,《醫療器械註冊證》應當載明受託人、生產地址等信息。
(三)註冊人可以自行銷售醫療器械,也可以委託具備《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或備案憑證的企業銷售醫療器械,自行銷售醫療器械無需辦理《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
(四)註冊人負責醫療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對醫療器械設計開發、臨床試驗、生產製造、銷售配送、售後服務、追溯召回、不良事件報告、再評價等全生命周期產品質量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五)受託人應當按照質量協定約定的內容開展醫療器械生產行為,並對生產行為負責,承擔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和質量協定約定的責任。
申請人/註冊人與受託人的條件是什麼
(一)申請人/註冊人
1.住所位於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可以是企業、科研機構,能夠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和質量協定約定的責任;
2.應當配備質量管理人員、法規事務、上市後事務等相關人員,以上人員應當具有相應專業背景和工作經驗;
3.具備醫療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能力,有對質量管理體系進行評估、審查和監督的人員和條件;
4.具備承擔醫療器械質量安全責任的能力,確保研製過程規範,所有數據真實、完整、可追溯;
5.應當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並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相關要求。
(二)受託人
1.北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企業,能夠獨立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和質量協定約定的責任;
2.具有與受託生產醫療器械相適應的生產條件;
3.質量管理體系應當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
申請人/註冊人與受託人的義務和責任是什麼
(一)註冊人
1.應當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建立與醫療器械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並保持有效運行,對受託人的質量管理、綜合生產能力定期進行評估,並保持綜合評價記錄;
2.應當對所委託生產的醫療器械質量負責,加強對受託人生產行為的管理,保證其按照法定要求進行生產;
3.應當與受託人簽訂委託契約、質量協定,明確雙方委託生產醫療器械的技術要求、質量保證、責任劃分、放行要求等權利義務;
4.應當將設計開發的技術要求、生產工藝、原材料要求、說明書和包裝標識等技術檔案有效轉移給受託人,並對受託人進行培訓;
5.負責醫療器械上市放行,提出對受託人生產放行的要求,並在質量協定中明確相應責任,並確保產品可追溯;
6.委託生產醫療器械的說明書、標籤應當按照法規要求標明受託人、生產地址、生產許可證編號等信息;
7.發現受託人的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要求的,應當立即要求並監督受託人採取整改措施確保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要求。可能影響醫療器械安全、有效的,應當立即要求受託人停止生產活動,及時召回存在缺陷的醫療器械,並向相應地區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8.應當具備獨立開展質量管理審查的能力,每年應當對受託人開展全面質量管理審查,並保持審查記錄;
9.應當承擔醫療器械設計開發、臨床試驗、生產製造、銷售配送、售後服務、追溯召回、不良事件報告、再評價等全生命周期產品質量相應法律責任,其法定代表人應當對醫療器械質量安全負全責;
10.發現上市後醫療器械發生重大安全事件、嚴重不良事件、重大質量事故的,應當及時向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
11.註冊人委託受託人生產醫療器械的,應當按照北京市有關信息採集和報告相關規定向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
(二)受託人
1.應當履行《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相關法律法規及質量協定約定的義務,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應當嚴格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要求組織生產,確保產品可追溯,並接受質量管理評審;
3.應當按照質量協定約定的技術要求生產醫療器械,負責醫療器械生產放行,保持相關記錄,發現可能影響醫療器械安全、有效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活動,及時告知註冊人,並向相應地區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4.發現上市後醫療器械發生重大安全事件、嚴重不良事件、重大質量事故的,應當及時告知註冊人;
5.受託人不得將受託醫療器械委託其他企業生產。
申請人/註冊人如何申請辦理《醫療器械註冊證》
申請人/註冊人應當與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做好事前溝通。第二類醫療器械首次註冊、許可事項變更註冊和註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的,申請人/註冊人按照現有法規規定和程式要求向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提交註冊申請資料、註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資料,經審查符合要求的,核發《醫療器械註冊證》或變更批件;第三類醫療器械首次註冊、許可事項變更註冊和註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的,按照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執行。
申請人/註冊人是否需要建立質量管理體系
實施方案中對申請人/註冊人的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註冊人作為承擔產品全生命周期質量責任的主體,應當建立質量管理體系並保持有效運行,質量管理體系應當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相關要求。
受託人如何申請辦理《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
北京市受託人擬接受委託生產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的,應當向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書面申請辦理受託生產備案,提交委託契約、質量協定等資料。北京市受託人受託生產北京市註冊人產品的,由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開展現場檢查,北京市受託人受託生產其他試點地區註冊人產品的,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相應地區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現場檢查,受託人取得《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生產產品登記表中受託生產產品應當註明“受託生產”字樣和受託生產期限。
如何做好註冊人與受託人的監管
一是按照“品種屬人、監管屬地”的原則,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相應地區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註冊人的監管,完善事中事後監管新模式相關制度建設,組織跨區域監管的協調工作。
二是針對已取得《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的受託人,由相應地區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醫療器械生產監督管理辦法》開展監管工作。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將按照《北京市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分類分級監督管理規定》的要求對已取得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的受託人實施監督管理。
三是針對北京市註冊人委託其他試點地區受託人生產產品的,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可以開展延伸檢查。
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如何做好與相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銜接
一是加強與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請示溝通。
二是通過建立監管信息定期溝通制度和風險會商制度,互通監管信息,及時移送問題線索,確保監管責任落實到位。對於發生重大安全事件、嚴重不良事件、重大質量事故等質量安全信息的,及時進行通報,協調一致,合力調查處理。
強化事中事後的措施有哪些
一是加強檢查力度。綜合運用現場檢查、產品抽驗等多種形式,結合註冊人年度質量管理體系自查情況和誠信狀況,強化醫療器械上市後監管;可以對為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使用等活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其他相關單位開展延伸檢查。發現委託生產醫療器械存在質量風險的,根據實際情況,對註冊人依法採取措施。對違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法規和本實施方案有關規定的,依法查處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二是加強風險監測。對委託生產醫療器械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分析監測品種風險,收集不良事件、投訴舉報和輿情信息,甄別醫療器械安全風險信號,加強醫療器械重點監測信息與評價結果運用,提升分析預警能力,不斷改進監管方式,切實防範醫療器械安全風險。
三是加強信息公開。主動公開註冊人、受託人審批和監督檢查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如何發揮行業組織的橋樑作用,引導企業自律
一是鼓勵行業組織、第三方機構參與制定註冊人制度有關配套檔案、實施指南,督促註冊人、受託人開展質量管理體系自查,充分發揮行業質量信用自律和基礎管理作用,營造誠信自律的社會監督共治氛圍。
二是鼓勵註冊人、受託人通過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YY/T 0287/ISO13485)認證。
三是鼓勵第三方機構對註冊人和受託人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進行評估。
四是鼓勵註冊人通過信息化手段,對產品全生命周期進行全流程追溯和監控。
五是鼓勵註冊人建立商業責任保險救濟賠償制度,購買具備先期賠付能力的商業責任險,承擔因上市後醫療器械質量缺陷造成傷害的賠償連帶責任。
六是允許註冊人委託第三方獨立法規事務機構,按照質量協定的約定履行相應職責。
北京市醫療器械註冊人制度實施過程中有哪些創新模式
一是探索開展監管課題研究,推動建立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管理體系檢查結果互認、監管資源信息共享機制。
二是探索建立職業化專業化醫療器械檢查員隊伍,統一檢查標準,明確檢查要求,強化人員培訓,建立監督檢查責任和質量保障體系,落實監管主體責任。
三是探索建立註冊人監管體系和委託生產監管體系,明確註冊人、受託人之間的法律關係,確保雙方責任清晰、產品風險可控。
四是探索通過社會共治方式落實註冊人責權利相統一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