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醫師定期考核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北京市醫師定期考核管理暫行辦法(試行)》是北京市衛生局印發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醫師定期考核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北京市衛生局
內容部分
將第29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要對本轄區的醫師考核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不按照本辦法對執業註冊地點在本機構的醫師進行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或者弄虛作假,以及不配合醫師定期考核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經責令仍不改正的,對該機構及其主要責任人和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修改為“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不按照本辦法對執業註冊地點在本機構的醫師進行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或者弄虛作假,以及不配合醫師定期考核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對機構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並要求其及時糾正錯誤。經約談仍不改正的,對該機構按照《北京市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積分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給予積分記錄;涉嫌違法違規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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