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是根據《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和《關於建立醫務人員醫德考評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的有關規定製定。總計八章三十七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 發布時間:2010年3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和《關於建立醫務人員醫德考評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衛生部負責全國醫師定期考核工作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師定期考核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各地考核機構開展醫師定期考核工作。
中國醫師協會受衛生部委託,負責開展全國醫師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 依法取得醫師資格,經註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醫師均應參加醫師定期考核。
第四條 醫師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個周期。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新進醫師自進入該機構始滿兩年後接受考核。
第二章 考核機構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委託符合條件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醫療衛生行業組織、學術團體(以下統稱考核機構)承擔醫師定期考核工作。
符合以下條件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醫療衛生行業組織、學術團體可向轄區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承擔相應範圍的醫師定期考核工作:
(一)設有100張以上床位的醫療機構;
(二)三級專科醫療機構;
(三)醫師人數在50人以上的預防、保健機構;
(四)符合(一)、(二)項條件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必須連續提供醫療預防保健服務10年以上;
(五)具有健全組織機構的醫療衛生行業組織、學術團體。
第六條 考核機構要成立專門的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醫師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對考核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和考核結果的評定,保證考核工作規範進行。
考核委員會要由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醫學專業技術人員和有關醫療衛生管理人員組成。考核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醫師定期考核的組織和實施。
第七條 申請承擔醫師定期考核任務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要向轄區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醫師定期考核機構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複印件(醫療、保健機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複印件(預防機構);
(三)設立醫師定期考核委員會的證明檔案;
(四)已制定的醫師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體實施方案;
(五)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申報的證明材料;
(六)其它相關材料。
申請承擔醫師定期考核任務的醫療衛生行業組織、學術團體,要向轄區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醫師定期考核機構申請表》;
(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副本複印件;
(三)設立醫師定期考核委員會的證明檔案;
(四)已制定的醫師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體實施方案;
(五)有滿足集中考試和實踐技能操作的場地和必要設備;
(六)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上述材料後,應當於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其承擔醫師定期考核工作的答覆,並書面通知申請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當地主流媒體公布被批准的考核機構名單,並逐級上報至衛生部備案。
第九條 符合上述條件但沒有向轄區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或申請未被批准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其機構的醫師定期考核由轄區主管衛生行政部門委託其他考核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條 床位在100張以下的醫療機構,一級和二級專科醫療機構,醫師人數在50人以下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其醫師定期考核工作由轄區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指定考核機構組織實施。
第三章 考核內容
第十一條 醫師定期考核包括業務水平測評、工作成績和職業道德的評定。
業務水平測評考核內容可根據醫師執業類別、專業技術水平等,參照衛生部《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分類分級至二級診療科目進行測評。
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考核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堅持定性考評與量化考核相結合,與醫師年度考核、醫務人員醫德考評相銜接。
第十二條 業務水平測評的基本內容應包括:醫療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制度等,專業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和相應的技術操作能力,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情況及其他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內容。
業務水平測評應逐步過渡到以省為單位,統一命題,統一考試。國家建立統一定期考核題庫,各省參照執行。
本考核周期內,被考核醫師已參加了職稱晉升考試、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考核、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考核、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上崗培訓考試或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相關考試,並考核合格的,可視為業務水平測試合格,不需再參加業務水平測評。
第十三條 工作成績評定的基本內容應包括: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職責的情況;堅持日常工作,完成相應的工作量情況;主要業務工作情況,患者投訴情況等;根據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和所在醫療機構的安排,完成城鄉醫院對口支援、搶險救災任務、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等情況;其他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內容。
第十四條 職業道德評定的基本內容應包括:醫師恪守職業道德、遵守醫德規範的情況,醫師的工作作風、醫患關係、團結協作情況等。評定以醫務人員醫德考評結果為依據。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十五條 醫師定期考核分為一般程式考核和簡易程式考核。一般程式按《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第三章規定進行考核。簡易程式考核涉及的考核內容為工作成績、職業道德和參加繼續醫學教育情況。
醫師定期考核的重點對象為取得醫師執業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2年以內和2年以內受過衛生行政處罰或有過考核不合格記錄的醫師。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且至少經過一次一般程式考核合格者,定期考核可執行簡易程式:
(一)具有5年以上執業經歷,考核周期內有良好行為記錄的;
(二)具有12年以上執業經歷,考核周期內無不良行為記錄的;
(三)醫師離退休後由本單位返聘,在考核周期內無不良行為記錄的;
(四)採取一般程式考核,連續三次合格者。
(五)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醫師考核執行簡易程式應由醫師執業註冊所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在考核年度的第1個季度內向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考核機構提出申請,考核機構自收到之日起30日內審核完畢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和被考核人。
第五章 醫師執業記錄
第十八條 醫師執業註冊主管部門應建立醫師執業記錄製度,將醫師執業註冊系統同醫師定期考核管理系統有機銜接,實現聯網管理,完善醫師執業檔案資料庫管理。
第十九條 醫師執業檔案應包括醫師行為記錄、醫德醫風記錄、醫師定期考核等內容。
第二十條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負責建立醫師行為記錄,應及時將有關信息錄入醫師執業檔案資料庫。醫師行為記錄分為良好行為記錄和不良行為記錄。
良好行為記錄應當包括醫師在執業過程中受到的獎勵、表彰、完成政府對口支援等指令性任務、取得的技術成果等。
不良行為記錄應當包括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規和診療規範、常規受到的行政處罰、處分,以及發生的醫療事故等。
第二十一條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每年都要對醫務人員進行醫德考評,並為每位醫務人員建立醫德檔案,醫德考評結果要記入醫德檔案,考核機構應將其作為對醫師進行職業道德評定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考核機構負責將醫師定期考核情況錄入醫師執業檔案資料庫。
第六章 考核程式
第二十三條 參加定期考核的醫師應填寫《醫師定期考核表》。
第二十四條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按要求對本機構內醫師進行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評定,在《醫師定期考核表》上籤署評定意見,並於業務水平測評前30日將評定意見報考核機構。
第二十五條 參加城鄉醫院對口支援工作的醫師,由受援機構提出考核意見,由支援醫院納入其個人檔案,同時錄入醫師執業檔案資料庫。
第二十六條 考核機構應對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報送的評定意見進行覆核,覆核方式為按報送數額比率進行抽查。
第七章 考核結果
第二十七條 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績、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中任何一項不能通過評定或測評的,均認定為考核不合格。
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業組織、學術團體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應根據考核結果對醫師進行表彰和獎勵,將考核結果與評優評先、職稱晉升、績效工資等掛鈎。
第二十八條 考核機構應當在考核工作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將考核結果報轄區主管衛生行政部門,並書面通知被考核醫師及所在單位。
衛生行政部門應及時將考核結果記錄,並依法對考核不合格醫師做出相應處理。
被考核醫師對考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結果之日起30日內,向轄區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覆核申請。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覆核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醫師考核結果進行覆核,並將覆核意見書面通知醫師本人及所在單位。
第二十九條 醫師在考核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作成績、職業道德考核不合格:
(一)因嚴重不負責任而造成的醫療事故,且負有完全或主要責任的;
(二)未經所在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擅自在註冊地點以外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進行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
(三)跨執業類別進行執業活動的;
(四)代他人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
(五)服務態度惡劣,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患者及其親友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違反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多記費、多收費或者私自收取費用,情節嚴重的;
(八)索要或者收受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銷售企業或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九)通過介紹病人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或者購買藥品、醫療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十)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檔案,參與虛假違法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的;
(十一)隱匿、偽造或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十二)未按照規定做好醫院感染預防控制工作,未有效實施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置,造成疾病傳播、流行的;
(十三)故意泄漏傳染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
(十四)未依法履行傳染病監測、報告、調查、處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五)考核周期內,有1次以上(含1次)醫德考評結果為較差的;
(十六)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和醫學倫理道德的情形;
(十七)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考核,或者擾亂考核秩序的;
(十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被處以“暫停執業”以上行政處罰的;
(十九)無正當理由未完成城鄉醫院對口支援等政府指令性任務的。
第三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考核結果記入《醫師執業證書》的“執業記錄”欄,加蓋合格或不合格印章,並錄入醫師執業註冊信息庫。《醫師定期考核表》一份裝入醫師個人人事檔案,一份由考核機構存入《醫師定期考核檔案》存檔。
第三十一條 未按規定參加醫師定期考核的,認定為考核不合格;因不可抗拒因素在定期考核周期內未完成考核的醫師,由其所在單位開具證明檔案向考核機構申請,原定考核結束半年內應完成考核。
第三十二條 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的醫師,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執業活動3個月至6個月接受培訓;培訓期滿,再次考核合格者,允許其繼續執業,但該醫師在本考核周期內不得評優和晉升;對接受培訓後,考核仍不合格的醫師,由衛生行政部門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考核不合格醫師的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由考核機構組織實施。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弄虛作假,不配合醫師定期考核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經責令仍不改正的,對該機構及其主要責任人和有關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四條 考核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兩個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機構資格。
(一)不履行考核職責或者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的;
(三)在考核過程中顯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員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者或其所在機構財物的;
(五)拒絕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或者抽查審核的;
(六)經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抽查,考核程式和考核結果評定等存在問題,責令整改後檢查仍不合格的。
(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考核機構工作人員和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工作人員違反《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或本細則有關規定,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被考核人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合格考核結果的,該考核周期為不合格,並延長採取一般考核程式的定期考核三個周期。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實施,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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