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已於2017年9月7日經北京市衛計委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2017年10月25日印發 本辦法共五章三十七條,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機關:北京市衛計委 北京市中醫管理局
- 發布時間:2017年10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1月1日
通知發布,辦法全文,
通知發布
北京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北京市中醫管理局關於印發《北京市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衛生計生委,各三級醫院:
《北京市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已於2017年9月7日經北京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並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保障本辦法順利執行。
一、加強領導,高度重視
市、區兩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各執業機構要加強領導,高度重視,把醫師註冊工作提高到深化醫改、保障人民民眾健康的高度,認真學習醫師執業註冊等醫師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檔案,增強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有效促進醫師合理流動、自我管理、依法執業等工作。鼓勵高年資醫師向基層醫療機構下沉,強化分級診療制度的執行。
二、加強監管,落實責任
市、區兩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各執業機構和醫師應按照醫師註冊的政策規定,各負其責,保證醫師註冊工作順利開展和良好運行。同時,強化醫療行為監管,醫師個人要加強自律,機構要加強對醫師註冊管理,避免出現醫師註冊監管的漏洞,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醫師和機構診療行為、註冊管理等方面的監管,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處理。
三、加強信息公開,強化誠信意識,逐步完善信用體系建設
市、區兩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各執業機構要各司其職,強化信息公開和信息通報,及時將醫師執業註冊、變更執業註冊、備案、註銷註冊及行政處罰、醫師定期考核等信息進行更新,將醫師在註冊和執業監管方面不符合規定的行為做好記錄,納入信用體系建設,逐步建立和完善醫師職業信用體系。
四、嚴格依法執業,恪守職業道德
醫師應依法執業,嚴格遵守執業準則,並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範圍、執業級別(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和執業類別開展診療活動。同時,應恪守職業道德,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醫療秩序,損害患者權益。
北京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北京市中醫管理局
2017年10月25日
2017年10月25日
辦法全文
北京市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醫師執業行為,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3號)和《關於下發<關於醫師執業註冊中執業範圍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衛醫發〔2001〕169號)等相關醫師註冊的法律法規規定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師執業註冊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資格證書》並符合執業註冊規定條件的臨床、口腔、公共衛生和中醫類別醫師,申請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註冊的行為。
第三條 市、區兩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醫師的註冊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醫師註冊應通過醫師管理信息系統申請,實行醫師電子註冊管理。
第二章 執業註冊和註冊程式
第五條 凡取得醫師資格的,均可申請醫師執業註冊。
第六條 醫師執業註冊實行區域註冊,執業醫師執業地點為北京市,執業助理醫師執業地點為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機構所在區行政區劃。
第七條 擬在醫療、保健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擬在預防機構中執業的人員,應當向該機構的同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
第八條 擬在同一執業地點多個機構執業的醫師,應當確定一個機構作為其主要執業機構,並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對於擬執業的其他機構,應當向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分別申請備案,註明所在執業機構的名稱。醫師執業範圍應與備案的醫療機構診療科目相符,中醫類別醫師(中醫、中西醫結合及中醫全科)可註冊到中醫科、中西醫結合科或相關臨床科室。醫師只有一個執業機構的,視為其主要執業機構。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執業的醫師,註冊有多個執業範圍的,申請向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備案執業的,只能選擇最早註冊的執業範圍進行備案。
第九條 執業醫師可跨執業地點申請多個機構執業註冊,但必須明確主要執業機構。執業助理醫師不能跨區行政區劃申請多個機構執業,僅可申請主要執業機構所在區行政區劃內的其他醫療機構備案並執業。一個機構有多個執業地址的,執業助理醫師註冊時,只能選擇一個執業地址所在的區行政區劃作為執業地點。
第十條 醫師執業應先登錄醫師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用戶註冊,並經擬執業的主要執業機構確認,然後才能申請辦理醫師執業註冊的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申請醫師執業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師執業、變更執業、多機構備案申請審核表2份(在系統內填寫好相關內容後列印)。
(二)近6個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張(與系統提交的照片一致)。
(三)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聘用證明複印件1份;在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期間申請註冊的,只需提交規範化培訓基地出具的《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證明》複印件1份。
(四)醫師獲得醫師資格證兩年內未註冊者,中止醫師執業活動兩年以上或者《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規定的不予註冊的情形消失的醫師申請註冊時,需提交北京醫師協會(臨床、口腔、公共衛生類別)或中醫(藥)主管部門認可的中醫醫療機構培訓合格證明。
(五)外籍人員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計生委頒發的《醫師資格證書》的,需同時提交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留許可》證書原件及複印件1份。
第十二條 申請備案的,直接通過醫師管理信息系統辦理。註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三條 註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註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註冊並發放《醫師執業證書》。
第三章 變更註冊和註銷註冊
第十四條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級別(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和執業範圍等註冊事項的,應當通過醫師管理信息系統提交醫師變更執業註冊申請,並根據申請變更的具體事項,按照相關規定提交相應的材料。
(一)醫師申請變更執業地點提交以下材料:
除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外,還需:
1.近6個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張(與網路上傳的照片一致)。
2.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和複印件1份。
(二)醫師申請變更執業範圍提交下列材料:
1.醫師執業、變更執業、多機構備案申請審核表(網路填寫完整後列印)2份。
2.醫師執業證書原件和複印件1份。
3.2年內醫師定期考核合格證明。
4.省級以上教育部門承認的相應專業學歷(碩士研究生以上)原件及複印件1份;接受北京市三級甲等綜合(專科)醫院(軍隊、武警除外)同一類別其他專業的系統培訓兩年或者專業進修滿兩年或系統培訓和專業進修合計滿兩年,由該醫院出具的業務考核合格證明原件和複印件1份;申請變更執業範圍為全科醫學專業的,可以只提交全科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或全科醫生轉崗培訓證明材料原件和複印件1份;申請變更執業範圍為兒科專業或精神衛生專業的,可以只提交北京市兒科或者精神衛生專業轉崗培訓合格證原件和複印件1份。
(三)醫師申請變更執業類別提交下列材料:
1.醫師執業、變更執業、多機構備案申請審核表(網路填寫完整後列印)2份。
2.醫師執業證書原件。
3.醫師資格證書及複印件1份。
(四)醫師申請變更執業級別提交以下材料:
1.醫師執業、變更執業、多機構備案申請審核表(網路填寫完整後列印)2份。
2.執業助理醫師證書原件和複印件1份。
3.醫師資格證書及複印件1份。
4.同時申請執業範圍變更的,需提交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時相應專業的《醫師資格考試報名暨醫師資格申請表》及《試用單位考核合格證明》材料原件和複印件1份。
第十五條 執業醫師在省(市)級行政區劃之間、執業助理醫師在區級行政區劃之間變更執業地點的,直接向批准擬執業機構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
第十六條 變更執業類別的,應先取得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再申請辦理變更執業註冊。執業類別變更後,原類別對應的執業註冊信息同時失效。
第十七條 執業助理醫師申請執業醫師執業的,應先取得執業醫師資格,再申請變更執業註冊。執業助理醫師變更為執業醫師後,原註冊信息失效,不能再申請同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註冊。
第十八條 執業地點、執業範圍、執業類別、執業級別變更後,原主要執業機構和其他機構備案的執業信息全部失效。主要執業機構變更後,其他執業機構備案信息失效。
第十九條 註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註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第二十條 醫師存在《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主要執業機構應主動向相應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醫師執業備案,備案滿2年且未繼續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直接予以註銷註冊;備案期間需繼續在原機構執業的,由醫師個人通過信息系統申請,原備案機構核定並向相應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取消備案,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信息系統直接確認。
第二十一條 醫師註冊後有《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醫師個人或者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30日內報告註冊主管部門,辦理註銷註冊。醫師個人或主要執業機構申請註銷註冊,應通過系統向原註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醫師個人或主要執業機構申請註銷註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受理註銷註冊申請後,應在醫師管理信息系統確認註銷註冊信息。辦理註銷註冊後,其所有執業機構的註冊信息均失效。
第二十三條 申請註銷註冊提交以下材料:
(一)《醫師註銷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網路填寫完整後列印)2份。
(二)《醫師執業證書》原件。
(三)註銷註冊的相應證明材料:
1.死亡:《死亡證明》或已註銷戶口的戶口本複印件1份;
2.被宣告失蹤的:宣告失蹤的法律文書複印件1份;
3.受刑事處罰的:法院判決書複印件1份;
4.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複印件1份;
5.醫師再次定期考核仍不合格的:培訓或考核機構出具的考核不合格證明1份;
6.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醫療機構證明材料或者醫師未定期考核證明材料;
7.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繼續執業的:相關醫療診斷文書複印件1份;
8.在醫師資格考試中參與有組織作弊的,有通報記錄或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四條 註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註銷註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辦理註銷註冊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及時公開醫師註冊信息,方便公眾查詢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執業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聘用契約、勞動契約或有關書面協定,規範醫師執業行為,做好醫師考核工作,確保醫療安全和醫療質量。
第二十七條 醫師在診療活動中應依法註冊和執業,嚴格遵守執業準則,並按照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核定的執業地點、執業範圍、執業級別和執業類別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八條 醫師發生醫療爭議事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多機構備案執業的醫師發生醫療爭議事件的,由發生爭議的執業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在多機構備案執業的醫師發生違法行為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區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罰,並由作出行政處罰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為其註冊主要執業機構的其他相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醫師依法被處以暫停執業活動的,應當同時停止在其他所有機構的執業活動。
第三十條 醫師的主要執業機構以及批准該機構執業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更新醫師定期考核結果。
第三十一條 開展多機構備案執業的醫師應當向主要執業機構報告備案執業的有關情況,根據與相關醫療機構簽訂的協定,合理承擔工作任務,合理安排工作時間,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軍隊內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醫師執業註冊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 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師執業註冊管理由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十四條 港澳台人員申請在內地(大陸)註冊執業的,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相關規定執行。
外籍人員申請在中國境內註冊執業的,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參加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的人員申請註冊,只登記執業地點,不登記執業範圍,但需備註培訓基地名稱及培訓時間。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和北京市中醫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