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軟體行業協會(北京市軟體行業協會)

北京軟體行業協會

北京市軟體行業協會一般指本詞條

北京軟體和信息服務業協會(原北京軟體行業協會)成立於1986年10月21日,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批准註冊、有著歷史影響和廣泛會員基礎的軟體產業社團組織,致力於為會員單位和在北京市註冊的軟體和信息服務業企業和機構提供認證、推薦、諮詢、培訓和維權等專業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軟體和信息服務業協會
  • 成立於:1986年10月21日
  • 屬於:軟體產業社團組織
  • 會員企業:700餘家
  • 原名:北京軟體行業協會
協會概況,基本信息,協會的理念,協會的職能,協會的工作職能,協會員工基本準則,部門職能,會員服務部,評審培訓部,研究發展部,綜合管理部,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第七章 附則,成員,監事,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協會投融資委員會職責,

協會概況

基本信息

已有700餘家,11家分支機構:金融軟體及信息產品分會、過程改進分會、益智與娛樂軟體分會、醫藥軟體分會、歸國會員企業軟體人員聯絡會、中關村軟體園分會、測試工作委員會、軟體進出口工作委員會、數字內容及信息服務分會、長風開放標準平台軟體分會和、豐臺園分會和投融資委員會。

協會的理念

提供價值服務 促進產業發展

協會的職能

北京軟體和信息服務業協會北京軟體和信息服務業協會
服務企業 為會員企業提供有價值的專業服務,包括市場服務、經營管理服務、金融服務、產業標準、行業秩序規則及評審服務等有利於企業發展的價值服務。
溝通政府 溝通政府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工作,協助政府完成雙軟認定及雙高人才申報審核工作,參與、影響重要產業規劃制定,對重大政策和行業問題展開研究並提出建議,對政府新頒布政策進行宣傳、培訓及套用指導。
回饋社會 組織會員企業參與社會公益活動、重大救助活動,促進北京軟體行業在產業升級、就業、民生等方面作出更大的貢獻。

協會的工作職能

為軟體企業和產業提供政府委託服務及評優推薦、調查研究、專業諮詢、市場拓展、技術推動、人才培訓、行業自律、維護權益、智慧財產權保護、會員服務、信息交流等服務。

協會員工基本準則

加強學習、精誠團結、產業報國、服務社會。

部門職能

北京軟體和信息服務業協會秘書處內設四個部門,具體職能如下:

會員服務部

研究制定行業自律規範,開展軟體企業維權工作;負責發展行業會員、維護會員信息;組織召開會長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暨會員代表大會等各級會議;組織開展會員培訓、產業沙龍等會員活動;開展國內外合作與交流;根據會員企業需求定製服務、完成各項與會員企業相關的服務工作。

評審培訓部

負責承接政府委託服務,開展政策信息宣傳、培訓及套用指導服務。

研究發展部

負責服務會員企業,為企業提供市場服務、經營管理服務、金融服務,參與產業標準、行業秩序規則等制定,參與社會公益活動,負責分會聯絡、管理。

綜合管理部

辦公室日常行政工作,協助建立並完善協會各項規章管理制度,促進協會各項工作的規範化管理,負責辦理員工招聘、培訓、勞動契約、人事關係等工作,負責人力資源有關資料的登記和保管。
負責現金及支票的收入、保管、支付等相關財務工作,配合會計人員做好每月的報稅和工資的發放工作,負責協會組織機構代碼證及財務、稅務證書的保管和年檢工作。

協會章程

北京軟體行業協會章程
2010年8月26日第五屆第4次理事會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中文名稱為“北京軟體行業協會”,本協會的英文名稱為“BEIJING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BSIA。
第二條 本協會是由北京地區從事計算機軟體研究、開發、生產、銷售、服務、教育、管理及為行業提供服務的單位和自然人自願聯合發起並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機關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組織開展各種行業研究、交流和協作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實行行業自律,在北京軟體產業發展中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依法為會員服務,為政府服務,促進北京軟體產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依法接受業務和產業主管單位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與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註冊資金為五萬元人民幣,註冊地點為海淀區知春路23號1305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協會根據軟體產業的發展形勢和本協會會員的需要,主要開展下述各項業務活動:
1、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做好行業調查、起草行業發展規劃、管理條例、技術標準、技術規範、人才崗位規範及考核標準。
2、加強北京地區軟體行業管理,制訂行業規範,支持軟體開發,打擊盜版與侵權,反對壟斷,創造公平競爭和協同發展的環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之間的糾紛。
3、圍繞軟體專業技術、軟體發展方向和軟體產業的建立和發展,組織承擔有關的軟課題及其它綜合性研究工作。
4、組織北京地區、國內和國際範圍內的軟體項目、產品、技術、人才和信息各個方面的交流與協作活動。支持橫向聯合,鼓勵軟體產品和技術出口創匯。
5、組織研究討論軟體業界共同關心的問題或其它重大問題,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反映軟體行業的要求和意見。
6、進行多種形式的宣傳和教育培訓活動,組織實施計算機軟體和套用考試,充分發揮各類軟體技術和管理人員的特長和作用,提高軟體隊伍的整體水平。
7、辦理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政府有關部門授權或委託的事項。
8、通過多種方式,為會員業務的發展與提高,提供諮詢、輔導及其它服務。
9、協助企業會員提高設計、開發和銷售能力,提高產品及服務質量,積極推動企業的規範化管理以及軟體過程的改進,塑造名牌產品和名牌企業。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在北京地區軟體行業從事工作和為軟體行業提供服務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承認並遵守本協會章程,均可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單位和個人,應向本協會提交入會申請書,本協會授權秘書處在五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對同意入會的單位和個人,由秘書處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會員決定退出本協會應向協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書,即視為自動退會。
對無故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的會員取消協會任職和會員資格並公告。
第九條 本協會會員享有如下權利:
1、按照本章程規定參加會員(代表)大會;
2、擁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3、優先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優先獲得本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5、有權向本協會請求提供幫助、反映問題,本協會對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保護;
6、享有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7、享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條 本協會會員應承擔如下義務:
1、遵守並執行本協會章程;
2、遵守本行業的相關規範和標準及其它行業約定;
3、遵守並執行本協會的有關決議、決定和其它規定;
4、指定專職聯絡人負責同本協會的聯絡和溝通,開展與本協會相關的各項活動,傳達協會對會員發布的各類信息
5、依據本協會的規定繳納會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6、依法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7、及時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8、完成本協會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退出本協會或本協會依據本章程或其它規定取消某會員的會員資格後,會員不能夠對本協會提出財產權利的主張。
第十二條 本協會對會員實行會籍管理,管理辦法見《北京軟體行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述職權:
1、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3、審議批准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本協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5、通過重要決議;
6、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遲換屆的,必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一般應採取集中開會方式。特殊情況下,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可以採取電話會議、網路會議、書面通訊會議等形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採取書面投票或其它表決方式通過決議,但不能採取舉手表決方式。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時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過出席會議半數以上會員(代表)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代理人應當向本協會提交由該名會員(代表)簽署的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委託書的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十八條 理事會應當對會員(代表)大會所議事項做成會議記錄,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會議的會員名冊和代理會員出席的代理人委託書一併保存。
第二節 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十九條 本協會設立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成員總數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成員可以連選連任。理事會成員為單位會員的,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負責人或該單位明確的其它人選代表該單位行使理事權力。
第二十條 理事會依據本《章程》的規定,行使下述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副會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7、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11、擬定本協會的合併、分立、解散等重大變更和清算方案等終止事宜;
12、聘任和解聘名譽會長和顧問(如有該職位);
13、決定會費的標準及其變更;
14、其它除應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以外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會議同意,理事會會議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到會理事會成員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代表人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當載明授權範圍。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立常務理事會,成員由理事會在理事成員單位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成員可以連選連任。常務理事會成員總數不得超過理事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成員為單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負責人或該單位明確的其它人選代表該單位行使常務理事權力。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條中第2、3、4、12項以外的其它各項權力。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以舉行通訊會議。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可舉行。常務理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到會常務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七條 會長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或會長認為必要時召開。會議對協會發展方向和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對協會秘書處工作進行考核。會長、副會長出席會議,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並經本協會的主管部門批准,可以設立若干分會或工作委員會,分別負責並開展相關方面的工作。
第三節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述條件:
1、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信息和軟體產業領域內有豐富經驗和較大影響;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秘書長為專職;
5、未受到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會長依據本章程的規定,行使下述職權:
1、領導協會秘書處工作;
2、主持會員(代表)大會;
3、召集、主持理事會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4、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5、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非財務性)。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視本行業的客觀需要設立名譽會長、顧問或高級顧問,由理事會聘任和解聘。名譽會長和顧問有參加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並在其中議事的權利,但不具有表決權。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由副會長中推選出執行會長若干名,負責指導各個專業委員會、協會專項部門、專業分會的工作。副會長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人選,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秘書處是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聘任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理事會聘任和解聘。秘書長為本協會的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和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秉承為企業服務的宗旨,保證協會自身正常運行;
2、提出年度工作計畫,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執行。每年度向常務理事會做工作報告;
3、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4、提名副秘書長人選,經會長同意後,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5、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6、負責協會的經費管理;
7、章程規定或會長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三十五條 會長人選由會長從副會長中提名若干下一任會長候選人,經會長會推選產生一名會長候選人,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每屆任期一年,不可連選連任。副會長和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是與理事會平行、對協會組織活動進行監督的專門機構。監事會由三至七名成員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及本協會的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監事長。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並負責監事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依據本章程的規定行使下述職權:
1、選舉產生監事長;
2、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3、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依法開展活動;
4、督促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5、對本協會會員違反本協會章程、紀律及其它規定,損害本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6、對本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7、對本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8、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的行為損害了本協會的利益時,有權要求上述人員予以糾正;
9、本《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會議由監事長或半數以上的監事提議召開。每次會議至少有半數以上的監事或監事委派的代表出席方可舉行。其決議必須經過全體監事中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包括如下方面:
1、會員繳納的會費;
2、國內外相關機構或個人的捐贈或贊助;
3、政府有關部門的撥款或資助;
4、本協會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提供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的收入。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資產和經費為會員的共有財產,用於實現本協會宗旨和開展本協會業務範圍內的業務活動,不得以利潤、股息等任何形式或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支付或轉移或分配給本協會的任何一個或部分會員。任何單位或個人亦不能侵占、私分或挪用本協會的資產。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財政部門的監督。本協會資產中來源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登記主管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五十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由2010年8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按照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和實施辦法。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自2010年8月26日起生效,原《章程》同時廢止。

成員

監事

會長

副會長

常務理事

北京索浪計算機有限公司
水谷芳利
北京軟通動力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劉天文
北京東軟超越軟體技術有限公司
田維海
中訊計算機系統(北京)有限公司
高瑞東
劉建華
付文俠
王向明
劉兵
韓少雲
吳飛舟
楊仁貴
李捷
蓋延玲
楊曉東
北京日立北工大信息系統有限公司
郭慶栓

理事

協會投融資委員會職責

一、整合軟體和信息服務行業投融資資源,廣泛聯繫境內外相關協會、商會、經濟團體和機構投資人,建立境內外軟體和信息服務行業投融資工作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
二、協助政府在北京設立軟體和信息服務業投資基金,通過委員會吸引風險投資和產業投資等各類投融資機構在北京聚集,將北京打造成為全國軟體和信息服務業的資本中心,以對產業發展提供強大金融支持;
三、積極推廣適合中國國情的軟體和信息服務行業投融資服務,發揮委員會在產業和金融兩方面的諮詢優勢,向投融資機構提供專業行業信息諮詢服務與行業知識培訓,協助投融資機構深入認識、了解行業和企業特點;向行業企業提供專業投融資諮詢與培訓,同時整合行業企業的投融資需求,搭建投融資機構業務與企業金融需求的對接信息平台,提高行業融資成功率。
四、發揮委員與政府主管部門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反映業內訴求、意見和建議,配合政府主管部門對軟體和信息服務行業投融資的指導、管理和政策落實,規範項目包裝和推介工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的市場環境;
五、結合政府產業引導資金,為促進北京和信息服務業企業做大做強的兼併重組、產業資源整合、建立行業投融資體系、培育新型產業業態、提升自主研發實力和企業的核心競爭力等活動提供資金支持;
六、建立軟體和信息服務業中小企業投融資服務平台,建立與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融資擔保機構、風險投資機構、企業投資機構、天使投資人和產業中介服務機構的合作渠道,積極拓展境內外投融資渠道,基於三公原則提供軟體和信息服務業專業顧問服務,切實解決軟體和信息服務業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
七、根據軟體和信息服務行業投融資領域的政策問題和熱點問題,組織研究機構、專家和學者進行調查研究,並及時向有關政府部門反饋;
八、策劃和組織實施與軟體和信息服務行業投融資業務有關的研討會、洽談會、展覽會、推介會和專業培訓等投融資促進活動,組織委員、企業和投資者進行境內外商務考察、交流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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