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綠色製造單位管理暫行辦法

《北京市綠色製造單位管理暫行辦法》是為深入貫徹綠色發展理念、推行綠色生產方式,按照國家綠色製造有關要求,落實《北京市“十四五”時期高精尖產業發展規劃》《北京市“十四五”時期製造業綠色低碳發展行動方案》,進一步完善本市綠色製造體系建設,引導和支持本市工業企業綠色低碳發展,培育綠色製造先進示範,並持續加強動態跟蹤管理,制定的辦法。

2023年9月11日至9月18日,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公開徵集意見並制定了《北京市綠色製造單位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綠色製造單位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辦法全文,修訂信息,

辦法全文

北京市綠色製造單位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綠色發展理念、推行綠色生產方式,按照國家綠色製造有關要求,落實《北京市“十四五”時期高精尖產業發展規劃》《北京市“十四五”時期製造業綠色低碳發展行動方案》,進一步完善本市綠色製造體系建設,引導和支持本市工業企業綠色低碳發展,培育綠色製造先進示範,並持續加強動態跟蹤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綠色製造單位是指通過本市推薦並納入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綠色工業園區名單管理的有關單位。
第三條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本市綠色製造單位的管理服務工作。各區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綠色製造單位的管理服務工作。第三方評價機構協助政府部門做好管理工作,切實履行跟蹤評價職能。
第二章 培育創建
第四條 建立綠色製造名單培育庫。通過綠色診斷挖掘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等潛力單位,符合條件的納入培育庫管理,並作為國家級綠色製造申報推薦的主要來源。
第五條 申報綠色工廠、綠色工業園區的單位可通過自薦或區級工業主管部門推薦等方式積極申請納入綠色製造培育庫,並提交本年度或上一年度綠色診斷評估報告。申報綠色供應鏈管理企業應對照國家相關評價要求開展評價,報送評價材料,並獲得區級工業主管部門推薦。
第六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定期開展綠色製造培育單位徵集入庫工作,對申請入庫單位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經公示無異議後納入培育庫管理,並適時擇優推薦申報國家級綠色製造名單。
第三章 分級評價
第七條 建立綠色工廠分級評價機制。根據分級評價指標及評分標準,對已入圍國家級綠色工廠開展分級評價。根據企業綠色發展水平,評價級別由低至高分別為:綠色工廠達標企業、優質企業、標桿企業、領軍企業。
(一)綠色工廠達標企業,應符合綠色工廠評價要求,且得分不足60分。該類企業應進行綠色診斷,針對性實施綠色化改造提升,並結合國家有關要求,適時開展綠色工廠複審評價。
(二)綠色工廠優質企業,應符合綠色工廠評價要求,且得分在60(含)-80分之間。該類企業應對標先進,適時開展綠色診斷,進一步挖掘綠色提升空間。
(三)綠色工廠標桿企業,應符合綠色工廠評價要求,且得分在80(含)-90分之間。該類企業應積極套用先進適用綠色低碳技術,持續保持綠色發展水平,力爭進一步提升。
(四)綠色工廠領軍企業,應符合綠色工廠評價要求,且得分在90分(含)以上。該類企業應在綠色化、智慧型化、數位化等方面保持領先水平,爭做全國先進示範。
第八條 申請納入綠色工廠培育庫管理企業參照分級評價標準進行綜合評價。原則上入庫企業分級評價得分應達到60分。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九條 加強對已有綠色製造單位的動態管理。按照國家相關要求開展綠色製造單位綠色發展情況動態管理工作。各綠色製造單位應積極參與並配合動態管理工作。
第十條 按照國家相關要求開展綠色製造單位複審。複審評價合格並經公示無異議的,保留其綠色製造單位資格。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將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綠色製造單位資格:
(一)未按規定參加複審的;
(二)複審評價結果不合格的;
(三)所在單位被依法終止的;
(四)提供虛假複審材料和數據的;
(五)所在單位自行要求撤銷其綠色製造單位的;
(六)所在單位發生重大安全、環境、質量等事故,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
(七)其他體現綠色發展水平不符合綠色製造單位要求的情況。
第十一條 綠色工廠企業發生更名情況,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後30日內通過相關區工業主管部門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申請名稱變更。若發生重組、主營業務變更、廠區遷址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後30日內通過相關區工業主管部門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申請複審。
第十二條 因複審不通過被撤銷綠色製造單位稱號的,三年內不得重新申報綠色製造單位。因發生重組、主營業務變更、廠區遷址等重大調整被撤銷綠色製造單位稱號的,可重新申報綠色製造單位。
第十三條 各區工業主管部門應及時關注轄區內綠色製造單位生產經營情況,組織企業積極參與綠色診斷,鼓勵指導企業持續推進綠色發展,督促企業不斷強化環保、安全、質量等方面工作。發現綠色製造單位出現經營異常、嚴重失信記錄、名稱變更、法人主體變更、主營業務變動較大等情形,及時向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報告。
第十四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結合動態管理、分級評價及複審評價情況,定期更新發布綠色製造單位名單。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五條 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綠色製造單位可在項目申報、人才激勵、綠色金融等方面優先享受相應政策支持。鼓勵綠色製造單位持續推進綠色發展,開展智慧型化、綠色化、數位化改造提升。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可根據年度高精尖產業發展資金安排,將綠色製造單位納入高精尖資金優先支持對象給予支持。各區可根據自身實際對綠色製造單位給予政策支持。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修訂信息

2023年9月11日至9月18日,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公開徵集意見並制定了《北京市綠色製造單位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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