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批准修改《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的若干規定的決議

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批准修改《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的若干規定的決議

1984年1月17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批准修改《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的若干規定的決議
  • 頒布時間:1984年01月17日
  • 實施時間:1984年01月17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大常委會
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審議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關於修改〈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的若干規定的議案》,批准對上述暫行規則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一條第(二)項改為:“夜晚在路燈照明良好的道路上行駛時,須使用近光燈;”
第十一條第(三)項改為:“夜晚在沒有照明或照明不足的道路上行駛,須使用遠光燈,但會車時須距對面來車一百五十米以外改用近光燈;”
二、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改為:“超車時,在不禁止鳴喇叭的道路上和時間內,必要時可鳴喇叭發出信號,夜晚在對面沒有來車的情況下可變黃示意,待前車減速讓路後,從其左側超越;”
三、第三十三條改為:“機動車在沒有劃分大、小型車道的道路上行駛,低速車種、低速行駛的車輛的駕駛員,應隨時觀察車後情況,當有高速車駛來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必須主動減速靠右讓其超越,不準故意不讓。”
四、第四十五條第(五)項改為:“在不妨礙其它車輛行駛的條件下方準超車或轉彎,不準猛超猛拐,轉彎時並須伸手示意或使用轉向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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