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北京市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辦法》是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精神及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京辦發〔2018〕4號),結合北京市實際,現就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制定的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 發布時間:2022年4月14日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京人社事業發〔2022〕9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事業局、財政審計局,市屬各部、委、辦、局、總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幹部)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央及市委、市政府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現將《北京市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22年4月14日

檔案全文

北京市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精神及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京辦發〔2018〕4號),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圍繞人才強國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遵循會計人員成長規律,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以科學、分類評價為核心,建立符合會計人員職業特點的職稱制度,為用人單位擇優聘任會計人員提供重要依據,為推動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和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促進首都高質量發展提供人才支撐保障。
  二、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機構中從事會計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改革內容
  (一)健全制度體系
  1.完善職稱層級。拓展會計人員職業發展空間,增設正高級職稱。會計專業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職稱只設助理級。初級、中級、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依次為助理會計師、會計師、高級會計師和正高級會計師。
  2.各層級職稱與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等級相對應。正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一至四級,副高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五至七級,中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八至十級,初級對應專業技術崗位十一至十三級。
  (二)完善分類評價標準
  1.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把品德放在會計人員職稱評價的首位,大力倡導會計誠信文化建設,引導會計人員遵紀守法、勤勉盡責、參與管理、強化服務,要求會計人員堅持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廉潔自律、不做假賬的會計職業理念。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有關規定以及剽竊他人研究成果,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在職稱評價過程中實行“一票否決制”,已取得職稱的予以撤銷,並記入職稱評價誠信檔案。
  2.建立體現會計人員職業特點的評價標準。在國家標準基礎上,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北京市會計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附後)。突出評價能力和業績,按照不同層次、不同崗位職責會計人員的特點和成長規律,合理確定評價重點。對從事行政事業會計工作的人員,重點評價其在事業單位財會管理與監督、預算管理、資產管理、內部控制等方面的能力和業績,以及參與所在行業或單位管理改革、體制機制建設、保障事業發展等方面的貢獻。對從事企業及其他會計工作的人員,重點評價其在企業或社會組織財務管理、會計核算、業財融合、風險控制等方面的能力和業績,以及參與企業重組併購、內部挖潛增效、價值創造等重大活動方面的貢獻。
  3.實行職稱評審代表作制度。切實改變“四唯”傾向,將會計人員的代表性成果作為職稱評審的主要內容,建立職稱評審代表作清單。會計人員的代表作可包括財會制度、行業標準、專業教材、學術著作、專業論文等。注重代表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力。
  (三)拓寬晉升通道
  1.建立高層次會計人員職稱申報綠色通道。對在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優秀會計人員,可適當放寬學歷、資歷、年限等條件限制,建立職稱評審綠色通道。對於北京市高端會計人才培養工程的畢業學員且畢業後在本市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會計人員,可破格申報高級會計師評審;申報正高級會計師職稱評審時,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對於全國高端(領軍)會計人才培養工程的畢業學員且畢業後在本市單位從事會計工作的會計人員,放寬學歷、資歷等條件限制,可破格申報正高級會計師評審。
  2.完善會計領域職業資格與職稱對應關係。減少人才重複評價,取得國家註冊會計師資格的會計人員,可視同具備會計師職稱,並可作為申報高級會計師職稱的條件,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對符合對應條件的人員按照相應專業技術崗位任職條件和聘任程式,擇優聘任相應級別專業技術職務。
  (四)完善評價服務機制和監管體系
  1.推行社會化評價。堅持“個人自主申報、行業統一評價、單位擇優使用、政府指導監管”的社會化評價機制。會計人員初、中級職稱採取以考代評的方式,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頒發的初級、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副高級、正高級分別採取考評結合和評審的方式,取得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頒發的職稱證書。對於取得證書的會計人員,用人單位根據需要,自主、擇優聘任專業技術職務。強化聘後考核管理,對不符合崗位要求、沒有履行崗位職責的會計人員,可按照有關規定降低崗位等級直至解除聘用。
  2.最佳化職稱評價服務方式。通過採用考試、評審、面試答辯等多種評價方式,不斷提高職稱評價的針對性和科學性。最佳化評審工作流程,進一步減少申報材料和證明事項,強化大數據套用,突出工作單位推薦意見。不斷加強職稱評價服務信息化建設,實行網上申報、審核、繳費、評審、取證、查驗等一體化服務。
  3.加強評審委員會建設。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核准備案的職稱評審服務機構,可按規定組建相應層級、專業的會計系列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在規定的評審許可權內,對申報人員進行綜合評價,並確定相應職稱。職稱評審服務機構負責組建評審專家庫,積極吸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大中型企事業單位高水平會計人員擔任評審專家,納入全市職稱評審專家庫統一管理使用。嚴格評審專家管理,建立動態調整考核機制,確保職稱評審公平、公正。
  4.加強評審監督。健全和完善職稱評審監督機制,堅持職稱評審迴避制度、公示制度、結果驗收和備案制度,加強對申報審核、評價標準、工作程式的監督檢查。用人單位沒有認真履行審核責任,或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經辦人員的責任。職稱評審服務機構應嚴格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有關規定開展職稱評價工作,嚴格按照《北京市會計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審核材料,規範答辯、評審工作程式,嚴肅職稱評價工作紀律。對評審服務機構把關不嚴、程式不規範,造成投訴較多、爭議較大的,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整改無明顯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暫停其評審工作直至收回評審權,並追究相應責任。
  四、加強組織領導
  (一)強化組織保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會計人員職稱政策制定、制度建設、協調落實、監督檢查和工作評估;相關評審服務機構負責落實職稱改革政策、修訂完善職稱評價標準和辦法、組織開展日常評價工作等。
  (二)穩步推進改革。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涉及領域廣、覆蓋人員多、社會關注度高。各相關單位要充分認識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重要性、敏感性,妥善處理改革中遇到的問題,確保各項改革措施落到實處。要加強輿論引導和政策解讀,引導會計人員積極支持和參與職稱制度改革,確保改革平穩推進和順利實施。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實施。改革前我市試點評審的正高級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繼續有效。
  附屬檔案:北京市會計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附屬檔案
北京市會計人員職稱評價基本標準條件
  會計人員申報職稱評價,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熱愛會計工作,具備相應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按照相關規定完成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同時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助理會計師
  (一)基本掌握會計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正確理解並執行財經政策、會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能獨立處理一個方面或某個重要崗位的會計工作。
  (二)具備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技校,下同)以上學歷,從事會計專業工作。
  二、會計師
  (一)系統掌握會計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掌握並能正確執行財經政策、會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具有紮實的專業判斷和分析能力,能獨立負責某領域會計工作。
  (二)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畢業後,從事會計專業工作;
  2.碩士研究生畢業後,從事會計專業工作滿1年;
  3.取得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從事會計專業工作滿2年;
  4.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會計專業工作滿4年;
  5.大學專科畢業後,從事會計專業工作滿5年。
  三、高級會計師
  (一)基本條件
  1.系統掌握和套用經濟與管理理論、財務會計理論與實務,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豐富的會計工作經驗,能獨立負責某領域或一個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工作;工作業績較為突出,有效提高了會計管理水平或經濟效益;有較強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會計相關理論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會計相關研究課題、調研報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創新等。
  2.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畢業、取得會計師職稱後,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
  (2)碩士研究生畢業,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職稱後,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3)大學專科畢業、取得會計師職稱後,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
  (二)取得中級職稱以來,具備下列業績條件之一:
  1.從事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工作,具有較強的研究和實踐能力。作為主要參與人,參與所在行業或單位管理改革、體制機制建設,為保障事業發展做出積極貢獻;或在財會管理與監督、預算管理、資產管理、內部控制等方面發揮保障作用,取得較好的經濟社會效益。
  2.從事企業及其它會計工作,具有較強的研究和實踐能力。作為主要參與人,參與企業或所在單位重大經營管理、內部挖潛增效、價值創造、產業布局等重大發展戰略決策實施,制定工作方案並得到實踐運用,取得較好的經濟社會效益;或積極參與企業或所在單位財務管理、會計核算、業財融合、風險控制等日常管理工作,能夠總結實踐規律、發現存在問題、提出解決方案,並得到實踐運用;或在企業重組併購等活動中發揮顯著的諮詢服務作用,取得較好的經濟社會效益。
  (三)取得中級職稱以來,應具備下列成果條件:
  在會計專業領域,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在行業內具有較大影響、得到有效套用的財會制度、行業標準、專業教材、學術著作等,或作為第一作者(或獨立撰寫)在專業期刊上發表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業論文;3項及以上。
  四、正高級會計師
  (一)基本條件
  1.系統掌握和套用經濟與管理理論、財務會計理論與實務,熟悉會計、財務、審計、金融、稅收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把握工作規律;政策水平高,工作經驗豐富,能積極參與一個單位的生產經營決策。工作業績突出,主持完成會計相關領域重大項目,解決重大會計相關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提高單位管理效率或經濟效益。科研能力強,取得重大會計相關理論研究成果,或其他創造性會計相關研究成果,推動會計行業發展。
  2.學歷和專業工作經歷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畢業、取得高級會計師或密切相近專業高級職稱後,從事與高級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2)已取得密切相近專業的正高級職稱後,從事與高級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3年。
  (二)取得副高級職稱以來,應具備下列業績條件之一:
  1.從事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工作,具有很強的研究和實踐能力。主持所在行業或單位管理改革、體制機制建設,為保障事業發展做出重大貢獻,以及在財會管理與監督、預算管理、資產管理、內部控制等方面發揮重要保障作用,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
  2.從事企業及其它會計工作,具有很強的研究和實踐能力:主持企業或所在單位重大經營管理、內部挖潛增效、價值創造、產業布局等重大發展戰略決策實施,在財務管理、會計核算、業財融合、風險控制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以及在企業重組併購等活動中發揮顯著的諮詢服務作用,取得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
  (三)取得副高級職稱後,應具備下列成果條件:
  在會計專業領域,主持完成在行業內具有較大影響、得到有效套用的財會制度、行業標準、專業教材、學術著作等,或作為第一作者(或獨立撰寫)在國內外核心期刊上發表有重要學術價值的專業論文;3項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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