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2010年3月,協會加入了
中國民間組織國際交流促進會(簡稱“中促會”),黃承祥會長當選為副會長,為我市民間組織開展國際交流提供了更為廣闊的平台。
2009年7月,
聯合國副秘書長
沙祖康為協會親切題詞:希望市民交協為首都民間對外交往事業做出新貢獻。
作為首都民間組織開展國際交流的聯合體,兩年來,協會共組織全市民間組織出訪參加國際社會及非政府組織會議活動18批、84人次;先後接待了聯合國官員、國際和地區非政府組織的代表24批、222人次,涉及國家30餘個;配合中促會及與有關單位合作,在京舉辦了聯合國亞太地區非政府組織論壇、第七屆亞歐人民論壇、全球婦女峰會等國際會議、活動近20次,參加人數多達3000人次。
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內設機構為秘書處,負責協會日常工作。
會標及設計說明
本會的會標圖案由
地球、
天壇、
和平鴿、
橄欖葉四大要素組成。藍色的天壇象徵著年輕、充滿活力的北京;橄欖葉象徵著北京和世界各國民間組織正處於蓬勃發展綠色生機之中;網狀的地球表明星羅密布的世界各國民間組織通過多種形式聯合開展有利於促進世界和平的活動;位於圖案中央口銜橄欖葉的和平鴿象徵以促進世界和平為根本目的的民間組織在新世紀攜手並肩,共同為人類和平、為各個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為共同建設一個綠色、和平、繁榮、和諧的新世界而努力工作的美好願景,烘托出本會推動北京市民間組織與國際非政府組織交流與合作的宗旨。
會標圖案設計整體結構緊湊、立意深刻、形象生動、主題突出。
協會宗旨
本會宗旨是推動北京市民間組織與國際非政府組織的交流與合作,通過工作調研、政策宣傳、信息諮詢、出版刊物、專業培訓、組織活動等形式為北京市民間組織參加國際非政府組織活動提供服務。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及北京市地方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為北京市民間組織國際交流協會(簡稱:市民交協),英文名稱為Beijing NGO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Exchanges(英文縮寫:BNAIE)。
第二條 本會由北京市人民對外友好協會及北京市科學教育、文化藝術、體育衛生、經濟貿易、環境保護、婦女青年、公益救助、民族宗教、人權保障等領域的具有開展國際交流和參與國際非政府組織活動能力的民間組織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推動北京市民間組織與國際非政府組織的交流與合作,通過工作調研、政策宣傳、信息諮詢、出版刊物、專業培訓、組織活動等形式為北京市民間組織參加國際非政府組織活動提供服務。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及北京市地方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機關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接受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符合本會宗旨的研討會、報告會、專題論壇、展覽會及考察參觀等活動;
(二)調查研究民間組織對外交流工作,反映北京市民間組織的有關意見,有計畫地開展專題調研,為政府部門制訂有關民間組織的政策提供諮詢和建議;
(三)支持和組織會員單位發揮各自優勢,同國際非政府組織和機構建立聯繫,開展交流與合作;
(四)組織涉及民間組織參與國際交流活動的各類培訓、諮詢服務和經驗交流會,促進民間組織建立健全自律機制,規範自我管理及交流行為,引導民間組織積極面對機遇和挑戰,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五)創辦協會刊物,建立協會網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七條 承認本會章程,在本會的業務、學科領域具有一定影響,自願申請加入本會的團體和個人,可成為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過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享受本會提供的信息、資料、簡報、諮詢和服務。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接受本會對與本會相關工作的協調;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任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根據常務理事會建議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選舉、罷免監事會成員;
(四)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 由團體會員代表和個人會員組成,由會長或委託常務副會長召集,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其他形式召開。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新增理事候選人由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推薦,經常務理事會討論同意後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理事成員變動時,採取自然替換原則,由其繼任者接替理事工作。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確定或調整理事人選;
(八)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九)領導本會秘書部等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八、九、十項的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
(二) 了解本會業務,熱心本會工作;
(三)根據工作需要秘書長可設為專職或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法人代表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可委託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本會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可以連任,但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或授權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研究、提出本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和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調整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可以連任,但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組織研究、解決本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二)受會長委託主持本會的日常工作;
(三)協助會長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受會長委託代表本會或授權簽署本會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副會長可以連任。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協助會長、常務副會長工作;
(二) 根據自己的社會影響和特長發揮作用。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可以連任。秘書長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
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秘書部為日常辦事機構,委託北京市人民對外友好協會聘請專職人員負責日常事務的辦理。
第三十條 本會設監事會,一般由三或五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主要職責:
(一)選舉和罷免監事長;
(二)出席會員代表大會;
(三)監事長列席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四)監督本會及常務理事會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五)監督本會及常務理事會成員依照核定的本會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六)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七)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並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監事報告;
(八)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會費、捐贈、政府資助、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 真實、準確、完整,財務公開,接受會員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由監事會組織進行財務審計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修改後的章程須報業務主管機關和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
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並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機關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經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機關和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7年8月31日北京市民間組織國際交流協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在北京市東城區南河沿大街95號。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