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歷史建築規劃管理工作規程(試行)

北京市歷史建築規劃管理工作規程(試行)

2023年12月28日,《北京市歷史建築規劃管理工作規程(試行)》(以下簡稱《規程》)發布實施,作為《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的配套政策,細化規劃管理審批流程,打通北京市歷史建築規劃管理的“最後一公里”。

基本介紹

通知發布,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通知發布

京規自發〔2023〕320號
各分局、機關各處室、委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北京市“十四五”時期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髮展規劃》,推動實施《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完善北京市歷史建築保護利用政策體系,最佳化營商環境,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歷史建築規劃管理工作規程(試行)》(附屬檔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落實。
  特此通知。
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 
2023年12月28日 

內容全文

北京市歷史建築規劃管理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市歷史建築的保護利用,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等相關法規和最佳化營商環境等政策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北京市歷史建築的規劃管理相關工作。尚未納入歷史建築保護名錄,但已獲得市級及以上認定的工業遺存或者區人民政府確定為預先保護對象的工業遺產、掛牌保護院落、名人舊(故)居等參照執行。
第三條 歷史建築的保護利用應當遵循規劃引領、分類管理、有效保護、合理利用的原則。鼓勵在保護歷史建築核心價值的前提下開放利用,通過使用功能最佳化滿足現代使用需求、促進歷史文化保護傳承。
第四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歷史建築保護圖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信息、歷史價值、風貌特色,包括歷史文化、科學技術、建築藝術、社會經濟價值等;
(二)歷史建築類型,包括合院式建築、近現代公共建築、工業遺產、居住小區和其他建築;
(三)歷史建築本體和保護範圍;
(四)歷史建築有價值部位、歷史環境要素等保護建議;
(五)其他需要註明的信息。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或者建設單位可向區規劃和自然資源
主管部門申請保護圖則。
第五條 根據保護利用過程中干預程度的不同,歷史建築的保護利用措施包括日常保養、維護修繕,以及確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不具備維護修繕條件而實施的原址復建、遷移和拆除。
第二章 日常保養
第六條 日常保養是指日常的、周期性的、不改變歷史建築現存結構形式或者有價值部位,以化解外力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損傷為目標的行為。日常保養主要包括保持建築清潔衛生,防滲、防潮、防蛀、防漏,依據修繕技術標準更換門窗等影響生活及使用的破損構件,簡易修整補配和支頂加固,維護防災設施等。
第七條 保護責任人應當按照要求實施日常保養。不得在建築內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的物品,不得從事損壞建築主體承重結構或者其他危害建築安全的活動。日常保養不需要行政審批。
第三章 維護修繕
第八條 維護修繕是指按照最小干預原則,對歷史建築主要立面和有價值部位的受損部分進行加固和修補,在最大限度保留歷史真實信息的前提下,適度滿足現代使用功能需求的行為。
第九條 維護修繕時,應當按照原基底四角坐標、原建築高度、原結構形式、原立面形制保護歷史建築的主要立面和有價值部位。確因合理利用需求,在維護修繕過程中分隔、聯通、轉換內部或者外部空間的,應當在保護和尊重上述元素的基礎上適度更新。
維護修繕時,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維護修繕部分應當最大程度地保護其真實性,依據歷史原貌開展維護修繕,加固和補配部分應當可識別;
(二)更新部分應當與歷史風貌協調,允許使用新材料、新技術和現代設計手法,儘可能消隱、弱化處理;
(三)歷史建築群或者合院式歷史建築應當保護有價值的歷史格局;
(四)在歷史建築立面上添加戶外牌匾,景觀照明,改建或者增設衛生、給排水、電梯等設施的,應當與歷史建築的風貌協調,儘可能消隱、弱化處理;
(五)在歷史建築屋頂上添加大型設備及其他附屬構築物的,應當進行第五立面和視線分析。如與歷史建築風貌衝突的,應當安裝在建築內部。
第十條 實施維護修繕的,保護責任人應當按照歷史建築保護圖則和修繕技術標準編制維護修繕保護設計方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歷史沿革和價值評估;
(二)建築本體的測繪檔案和安全鑑定檔案;
(三)有價值部位和建築主要立面的位置、保存狀況及其維護修繕措施;
(四)更新部分及添加設施的體量、風格以及與維護修繕部分的協調性分析;
(五)經濟技術指標表,應當至少包括建築面積、建築高度、使用功能;
(六)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區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審批歷史建築保護設計方案前,應當聯合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方案進行論證,主要論證有價值部位和建築主要立面的保留情況、維護修繕措施的合理性與可行性等,形成研究決策結論。保護設計方案不改變建築使用性質、建築規模、建築外輪廓、院落布局或者建築主體結構的,可推出簡化審批措施,提高行政效率。如有改變的,應當按照保護要求和研究決策結論辦理歷史建築相關行政許可,並按有關政策辦理建設項目審批,為簡化程式可以合併辦理。
第四章 原址復建
第十二條 原址復建是指不具備維護修繕條件的歷史建築有損毀危險的,為保證安全,拆除歷史建築並在原位置進行恢復性修建的行為。
第十三條 原址復建原則上不得改變原基底四角坐標、原建築高度、原結構形式、原立面形制。確因合理利用需求,在原址復建過程中分隔、聯通、轉換內部或者外部空間的,應當在保留上述元素的基礎上適度更新。原址復建時,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復建部分應當最大程度地傳承歷史文脈,按照歷史原貌開展維護修繕,儘可能使用原有建築構件和材料;
(二)更新部分應當與歷史風貌協調,使用新材料、新技術和現代設計手法時,應當儘可能消隱、弱化處理;
(三)拆除歷史建築時,建設單位應當做好標記,保存完整資料,用於展示或者查閱等用途。
第十四條 實施原址復建的,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應當編制原址復建保護設計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歷史沿革和價值評估;
(二)建築本體的測繪檔案和安全鑑定檔案;
(三)原址復建必要性說明;
(四)有價值部位研究分析;
(五)原址復建部分重點復原有價值部位的風貌特徵,或者儘量採用原材料;
(六)更新部分的體量、風格以及與復建部分的協調性分析;
(七)經濟技術指標表,應當至少包括建築面積、建築高度、
使用功能;
(八)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保護責任人可以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原址復建。原址復建的審批流程如下:
在審批原址復建保護設計方案前,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處室)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主要評審採取原址復建的必要性,復建部分位置、高度與立面的真實性,以及更新部分與復建部分的協調性等,形成保護意見。必要時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規劃實施的處室)應當通過多規合一平台等方式,將保護意見納入其中進行會商研究,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文物、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共同審批,並出具綜合會商意見。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許可辦理的處室)依據綜合會商意見辦理歷史建築相關行政許可,為簡化程式,符合規定的可與有關工程規劃許可並聯辦理。
第五章 遷移和拆除
第十六條 遷移或者拆除是指確因公共利益需要,且無法對歷史建築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行為。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或者拆除歷史建築。建設工程選址,應當避開歷史建築;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建設單位應當儘可能實施原址保護。確因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建設,對歷史建築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應當遵循以下要求:
(一)申請遷移的,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可行性研究,並提出選址建議。實時遷移時,應當優先遷移到本行政區內,並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二)申請拆除的,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研究,並提交實施拆除的必要性論證報告。實施拆除時,建設單位應當儘可能保留原有部件,並對歷史建築的歷史沿革、測繪檔案、安全鑑定檔案、原使用情況、影像資料及相關研究成果等信息檔案做好存留。
第十八條 實施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編制遷移設計實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歷史沿革和價值評估;
(二)建築本體的測繪檔案和安全鑑定檔案;
(三)實施遷移的可行性論證報告;
(四)有價值部位研究分析;
(五)遷移新址的設計方案及周邊環境影響分析;
(六)實施遷移的技術條件和施工方案;
(七)經濟技術指標表,應當至少包括建築面積、建築高度、
使用功能;
(八)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可以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遷移歷史建築。遷移的審批流程如下:
(一)在審批遷移設計實施方案前,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處室)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主要評審採取遷移的必要性、遷移措施的可行性等,形成保護意見,必要時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規劃實施的處室)應當通過多規合一平台等方式,將保護意見納入其中進行會商研究,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文物主管部門共同審批,並出具綜合會商意見;
(三)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許可辦理的處室)依據綜合會商意見辦理歷史建築相關行政許可,為簡化程式,符合規定的可與有關工程規劃許可並聯辦理。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可以向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
拆除歷史建築。拆除的審批流程如下:
(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處室)可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文物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主要論證拆除的必要性與合理性等,形成保護意見,必要時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許可辦理的處室)
依據保護研究意見辦理歷史建築相關行政許可;
(三)實施拆除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處室)依據相關規定調整保護名錄。
第六章 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條 土地供應前,涉及歷史建築的,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信息和保護要求納入項目“多規合一”協同平台審核意見函。
第二十二條 歷史建築的保護利用不得擅自增加建築面積、調整使用性質。確因合理利用要求進行內部改造、外部擴建或者使用性質調整的,在符合規劃和保護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市營商環境改革、城市更新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實施監管
第二十三條 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應當做好歷史建築維護修繕、原址復建、遷移、拆除過程中的文字、圖紙、照片、錄像等檔案資料記錄、整理和電子化工作,並將有關設計、施工、竣工過程中相關檔案資料及時報送市城市建設檔案館。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將歷史建築審批信息轉報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部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部門每年應當對全市歷史建築保護狀況進行統計和分析。
第二十四條 保密工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歷史建築工程竣工後,經建設單位申請,核驗部門對歷史建築工程實施竣工聯合驗收。對未申請竣工聯合驗收的歷史建築工程,核驗部門可依法獨立實施各項驗收。驗收的項目包括:維護修繕、原址復建、遷移、拆除四類。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二年。

內容解讀

北京市歷史建築規劃管理工作規程(試行)
一圖讀懂《北京市歷史建築規劃管理工作規程(試行)》
歷史建築保護要用“繡花功夫
2019年至2021年,本市分三批次公布共1056棟(座)歷史建築。這些歷史建築時間跨度達700年、覆蓋11個區,承載功能多樣,建築風格多元,是北京豐富的歷史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規程》把歷史建築的保護放在第一位,依據保護利用過程中對歷史建築干預程度的不同,劃分出日常保養、維護修繕、原址復建、遷移、拆除五類行為,界定各類保護行為的邊界。
《規程》提出,相對於普通工程項目,歷史建築的保護應當更加精細化,採用“繡花功夫”,針對不同情況採取不同保護措施,明確各類保護行為的底線要求。例如在日常保養時,不得在建築物內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不得從事損壞建築主體承重結構或者其他危害建築安全的活動。
完善全流程規劃管理程式
歷史建築應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規程》提出,根據歷史建築的特點,區分保護部分和更新部分,避免一刀切,有效推進歷史建築的活化利用。
其中,涉及維護修繕和原址復建的,應當最大程度地保護其真實性,對有價值部位按照原材料、原工藝、原形制進行修繕或者復建;對於確因合理利用需求進行更新的部位,可通過分隔、聯通、轉換內部或外部空間適度滿足使用要求,允許使用新材料、新技術和現代設計手法,但應當與歷史風貌協調,並儘可能消隱、弱化處理。
《規程》明確,在歷史建築屋頂上添加大型設備及其他附屬構築物時,應當進行相關分析,如與歷史建築風貌衝突的,應當安裝在建築內部。
對標《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要求,《規程》完善全流程規劃管理程式,幫助保護責任人判斷哪些行為可自行開展、哪些行為需要審批、需要報審哪些材料。例如,維護修繕時,如保護設計方案不改變建築使用性質、建築規模、建築外輪廓、院落布局或建築主體結構的,可實行簡化審批措施,提升保護效率。
針對因特殊情況、不具備維護修繕條件、有損毀危險的歷史建築,《規程》提出嚴格管控要求,規範原址復建、遷移、拆除的申報條件、論證過程、審批過程,確保歷史建築得到有效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或者拆除歷史建築。建設工程選址應當避開歷史建築;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建設單位應當儘可能實施原址保護。
符合條件可最佳化使用功能
如何更好地展示文化價值,讓歷史建築亮出來?
《規程》鼓勵在保護歷史建築核心價值的前提下,通過使用功能最佳化滿足現代使用需求、促進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在符合規劃和保護要求的前提下,保護責任人可按照本市營商環境改革、城市更新等有關規定,對歷史建築進行內部改造、外部擴建或者使用性質調整,讓歷史建築得以持續使用,成為傳承歷史文化活的載體。
此前,本市已發布《北京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認定與登錄工作規程(試行)》,明確歷史建築的認定標準;公布《認識身邊的歷史建築》公眾科普讀本,提高公眾保護歷史建築的意識。
2019年至2021年,北京市分三批次公布共1056棟(座)歷史建築,這些歷史建築時間跨度達700年、覆蓋全市11個區,承載功能多樣,建築風格多元,是北京豐富的歷史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為落實《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進一步完善北京市歷史建築保護利用政策體系,明確歷史建築保護規劃管理涉及的方案審批、行政許可、規劃驗收、監督檢查等工作要求,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相繼組織開展有關單位和專家廣泛調研和意見徵詢,充分吸納試點項目經驗,聚焦“把歷史建築保下來”“讓歷史建築用起來”“把歷史建築管起來”“讓歷史建築亮起來”等核心問題,結合最佳化營商環境、城市更新等政策,細化我市歷史建築規劃管理實施路徑。
《規程》共八章、二十六條,根據保護利用過程中干預程度的不同,將歷史建築的保護利用措施分為五種類型,並明確五類措施的保護要求和審批流程,為保護責任人和管理部門提供指引。
明確分類管控底線
把歷史建築保下來
《規程》堅持把保護放在第一位。依據保護利用過程中對歷史建築干預程度的不同,劃分了“日常保養”“維護修繕”“原址復建”“遷移”“拆除”等五類行為,界定各類保護行為邊界,避免因界線模糊而造成“建設性破壞”;同時,相對於普通工程項目,歷史建築的保護應當更加精細化,採用“繡花功夫”,針對不同情況採取不同保護措施,明確各類保護行為的底線要求。
《規程》明確歷史建築的規劃審批需要開展的工作內容和要求,如開展測繪、安全鑑定、價值評估、修繕措施、影響分析、方案編制、專家論證、檔案留存等系列工作,通過各環節要求確保歷史建築的價值得以妥善保護。
保護更新有機結合
讓歷史建築用起來
《規程》堅持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根據歷史建築的特點,區分保護部分和更新部分,避免一刀切,有效推進歷史建築的活化利用。涉及維護修繕和原址復建的,應當最大程度地保護其真實性,對有價值部位按照原材料、原工藝、原形制進行修繕或者復建,對於確因合理利用需求進行更新的部位,可通過分隔、聯通、轉換內部或外部空間適度滿足使用要求,允許使用新材料、新技術和現代設計手法,但應當與歷史風貌協調,並儘可能消隱、弱化處理。同時,《規程》明確添加必要設施、設備的管控要求,確保更新過程中不影響歷史建築核心價值,並與歷史建築風貌協調。
規範規劃審批流程
把歷史建築管起來
《規程》嚴格對標《條例》要求,銜接我市行政許可、行政檢查和監督處罰標準化管理要求,逐一明確五類行為的實施路徑,完善全流程規劃管理程式;幫助保護責任人判斷哪些行為可以自行開展、哪些行為需要審批、需要報審哪些材料。維護修繕時,如保護設計方案不改變建築使用性質、建築規模、建築外輪廓、院落布局或建築主體結構的,可推出簡化審批措施,提升保護效率。
針對因特殊情況、不具備維護修繕條件、有損毀危險的歷史建築,《規程》提出嚴格管控要求,規範原址復建、遷移、拆除的申報條件、論證過程、審批過程,確保歷史建築得到有效保護。《規程》明確應慎重決策,組織專家對必要性、真實性、協調性進行評審,通過“多規合一”平台會商研究,並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共同審批,必要時報市政府決定。
此外,《規程》明確了保護設計方案的編制要求,解答了保護責任人關於“怎么編”的問題,也為管理部門解決了“審什麼”的問題,為方案審批提供依據。
闡釋展示文化價值
讓歷史建築亮起來
《規程》貫徹以用促保理念,要求客觀認識不同時期歷史印跡的價值,鼓勵在保護歷史建築核心價值的前提下,通過使用功能最佳化滿足現代使用需求、促進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在符合規劃和保護要求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市營商環境改革、城市更新等有關規定,對歷史建築進行內部改造、外部擴建或者使用性質調整,旨在滿足基本性能提升和合理使用需求,讓歷史建築能夠得以持續使用,成為傳承歷史文化活的載體,成為展現首都當代文化遺產保護理念的有力實踐。
此外,我市已發布《北京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對象認定與登錄工作規程(試行)》,其中明確了歷史建築的認定標準,各級政府部門在歷史建築申報、登錄、預保護、名錄公布等環節的責任和相關要求;公布《認識身邊的歷史建築》公眾科普讀本,向公眾普及相關知識,提高公眾保護歷史建築的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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