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北京市昌平區慈善協會是由從事和支持慈善公益事業的單位以及關心熱愛慈善公益事業的個人自願參加組成的,是經北京市昌平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公室核准登記的非營利公益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團結本會成員,依靠政府和社會各界支持,廣泛募集慈善資金,大力開展社會救助,為昌平的困難民眾服務,促進昌平的改革發展與和諧穩定。
第三條 本會的主管單位為北京市昌平區民政局,接受昌平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四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募集善款。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組織捐贈,接受海內外慈善組織和友好人士的捐贈,為困難民眾提供物質幫助和精神慰藉。
(二)賑災救助。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接收、分配通過本會捐贈的賑災款物。
(三)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活動,搞好扶貧開發項目;資助困難民眾,開展扶貧救濟。
(四)慈善救助。開展安老、撫孤、助殘、助學、助醫、助困等多種慈善救助活動及重大自然災害、突發公共事件的緊急救助。
(五)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社會福利等其它社會慈善公益援助事業,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公益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各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六)組織慈善宣傳,普及慈善意識,開展慈善理論研究,探索具有昌平特色的慈善事業發展途徑。
(七)開展交流與合作項目。總結交流工作經驗,加強與各區縣和國內外慈善機構的交往與合作,推動慈善公益事業的發展。
(八)經區
民政局批准,興辦與本會宗旨、業務相關的實體和非營利事業單位,籌措慈善資金。
(九)其他。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會員條件:
(一) 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
(二) 熱心慈善工作,積極參加本會活動。
(三) 自願申請入會,履行會員義務。
第六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長辦公會或授權的分支機構審核並報會長批准。
(三)由本會的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各項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個人會員年交納會費500元;單位會員年交納會費20000元。(凡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當年內已向本會捐款超過以上額度,則免收當年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九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正當理由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並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三條第一、三、五、六、七項的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工作能力強、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七十歲(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任期至少三年,連續任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一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秘書長在會長的領導下工作,職權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完成會長、副會長交辦的其它事項。
副秘書長根據分工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一般由三至五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權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協會紀律、損害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榮譽會長若干名。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五條 經費來源:
(一)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捐贈。
(二)港、澳、台地區及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會費。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經費的使用範圍:
(一) 興辦、資助社會公益事業。
(二) 開展社會救助。
(三) 符合本會宗旨和業務範圍的其它費用。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按國家有關規定,從捐贈中提取10%作為項目管理費用。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完整、準確、真實、合法。
第二十八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政府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為社會公共財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昌平區民政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昌平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8年10月31日第二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