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施工現場人員實名制管理辦法

北京市施工現場人員實名制管理辦法

《北京市施工現場人員實名制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北京市建築市場用工秩序,加強施工現場人員管理,維護施工現場人員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培育建築產業工人隊伍,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推動建築業健康發展,由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聯合北京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制定的辦法。

2020年1月20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合印發《北京市施工現場人員實名制管理辦法》並以京建法〔2020〕2號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北京市施工現場人員實名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建築市場用工秩序,加強施工現場人員管理,維護施工現場人員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培育建築產業工人隊伍,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推動建築業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和《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9〕18號)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實名制管理是指通過完善和加強用工管理,以實名制管理信息系統為載體,採集施工現場人員的基本信息、從業記錄、信用記錄等信息,對施工現場人員進行組織化、信息化管理的制度。
本辦法所稱施工現場人員是指建築工人和施工管理人員。施工管理人員包括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勞務負責人(即勞動力管理員)、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等項目現場配備的管理人員。
建築用工企業是指直接使用自有建築工人的承包企業和建築勞務企業。
總承包企業是指工程總承包、施工總承包企業和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應取得施工許可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制定本市施工現場人員實名制管理規定;負責組織實施本市施工現場人員管理服務信息平台(以下簡稱:市實名制管理系統)的開發和管理;依據各自職責對各區實施實名制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督促指導在京各建築企業的實名制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實名制管理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管,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築企業和施工現場人員實名制管理情況開展日常監督檢查。
第六條 建設單位負責協調、督促總承包企業、監理企業落實工程項目實名制管理的各項規定和措施,在招標檔案和工程施工契約中明確將實施實名制管理所產生的費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費和管理費,檢查督促施工企業、監理企業按規定實施實名制管理。
第七條 各施工企業負責本企業和所承建項目的實名制管理的具體實施,接受市、區住房城鄉(市)建設主管部門、人力社保部門的監督檢查。
總承包企業對所承接工程項目的實名制管理負總責。負責配置實名制管理相關硬體設施;負責施工現場人員實名制信息的登記、核實與更新,並將施工現場人員相關信息及時上傳至市實名制管理系統登記,對上傳信息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建築用工企業應落實實名制管理責任,負責對本企業的施工現場人員信息進行採集、核實,對所採集信息的真實準確性負責。
第三章 實名制信息的採集
第八條 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信息包含人員基本信息、從業信息、信用信息,各類信息通過施工項目,由建築用工企業採集,總承包企業上報到市實名制管理系統中並形成建築工人信用檔案,信息有變更的,應及時在系統中更新。
第九條 人員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證信息、聯繫電話、工種、文化程度、個人生物識別信息、崗位技能證書和基本安全培訓等信息。
第十條 人員從業信息包括:個人受聘企業記錄、個人參與建設的工程項目記錄、考勤、工資支付等信息。
第十一條 人員信用信息包括:個人良好行為記錄、個人不良行為記錄。
個人良好行為記錄包括:個人所參建的項目獲得省市級以上獎勵的信息、個人獲得省市級以上及用工單位獎勵的信息。個人所參建項目獲獎勵信息由市實名制管理系統通過系統獲取相關信息;個人獲得省市級以上及用工單位獎勵的信息,由建築用工企業在市實名制管理系統中上報,並上傳相關材料。
個人不良行為記錄包括:個人採用極端形式脅迫用工企業,或符合《北京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不良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京人社監發〔2018〕205號)規定相關情形的信息。涉及個人不良行為記錄的信息,經公安、人力社保等部門認定事實清楚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匯總後移送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記入相關人員信用檔案。
第四章 實名制管理要求
第十二條 全面實行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建築用工企業應依法與招用建築工人簽訂勞動契約,總承包企業在建築工人進場施工前,應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普法維權培訓,並在市實名制管理系統上登記,方可允許其進入施工現場從事與建築作業相關的活動。
第十三條 總承包企業應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在施工現場配備相應的考勤設備,採用人臉等生物識別技術進行電子打卡,不具備封閉條件的項目,可使用移動式考勤機,或採用設定電子圍欄等方式實施。
項目考勤信息通過市實名制管理系統實時上報,各建築用工企業對本企業考勤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總承包企業對項目考勤工作負總責。
第十四條 在項目開工前,總承包企業負責在市實名制管理系統中建立該項目實名制管理主賬戶,主賬戶建立後,本項目建設單位和分包企業按照項目契約建立相應子賬戶,總承包企業負責主賬戶維護,建設單位和分包企業負責各自子賬戶的維護。
實施監理的工程項目,監理企業應在總承包企業建立項目實名制管理主賬戶後,建立監理企業的子賬戶,負責自身子賬戶的維護。
第十五條 建築工人應配合有關部門和所在建築用工企業的實名制管理,進場作業前須依法簽訂勞動契約並接受基本安全培訓。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照各自職責對全市實名制管理情況進行抽查,對於發現的問題應責令相關單位限期整改,同時指導、督促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主管部門、人力社保部門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 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主管部門、人力社保部門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轄區內各施工項目實名制管理工作的日常檢查,發現問題應責令相關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不落實實名制管理要求,未在招標檔案和工程契約中明確約定實施實名制管理相關事項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責令其改正,拒不整改的,可向社會公示,同時上報全國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台。
第十九條 施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責令其改正,並記入市建築業企業資質動態監管系統,拒不整改的,可向社會公示,同時上報全國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台。
(一)允許未在市實名制管理系統中登記的施工現場人員進入施工現場的;
(二)允許未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和普法維權培訓的建築工人進入施工現場的;
(三)在市實名制管理系統中上傳施工現場人員信息不實的,或不及時在系統中更新建築工人信息的;
(四)未按規定將施工現場人員相關信息上傳至市實名制管理系統登記的;
(五)未按規定對本企業的施工現場人員信息進行採集的;
(六)未按規定在市實名制管理系統中建立項目實名制管理主賬戶和子賬戶的。
第二十條 工程監理企業未按規定將本企業施工現場人員信息進行上傳至市實名制管理系統登記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責令其改正,並記入市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動態監管系統,拒不整改的,可向社會公示,同時上報全國建築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台。
第二十一條 落實實名制管理到位且連續兩年未發生勞務費和工資拖欠的施工企業可免交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保函)。
第二十二條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相關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信息安全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實名制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確保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三條 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相關單位的有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信息安全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歸集實名制管理信息,不得虛構、篡改或者違規刪除實名制管理信息,不得違規披露或者泄露實名制管理信息;非履職需要,不得查詢實名制管理信息。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2月1日起實施。

內容解讀

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解讀《北京市施工現場人員實名制管理辦法》
制定的意義
一是貫徹落實相關檔案的需要。2019年3月1日《住建部、人社部關於印發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要求各地制定本地區實名制管理制度。結合當前我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際,用工實名管理關係到廣大施工管理人員及建築工人的切身利益,制定出台符合我市實際的可操作性強的規範性檔案就顯得尤為迫切。通過落實建築工人實名管理,規範了施工現場基礎管理工作,同時,也為妥善處理勞資糾紛、企業差異化繳存工資保證金(保函)等提供事實依據。
二是規範施工現場用工管理的有效措施。全面推行建築工人實名管理制度,將建築工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從業信息和信用信息等內容納入信息化管理範疇,可逐步實現不同項目、企業、地域建築工人信息的共享和互通,是加強施工現場用工管理的有效手段,並進一步落實建築施工企業在勞務管理、權益保護等方面的責任。
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六章二十四條,主要對實名制適用範圍、管理職責、信息採集、管理要求、監督管理、信息安全等作了規定。
1、第一章為“總則”,共3條。主要內容為目的依據、適用範圍、實名制管理、施工現場人員、建築用工企業和總承包企業的定義等。
2、第二章為“管理職責”,共4條。主要內容為規定了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建設單位、總承包企業和建築用工企業的管理職責,明確了總承包企業對所承接工程項目的實名制管理負總責,建築用工企業負責對本企業施工現場人員的信息進行採集、核實。
3、第三章為“實名制信息的採集”,共4條。主要內容為明確了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信息、人員基本信息、從業信息和信用信息所包含的內容,並規定各類信息通過施工項目,由建築用工企業採集,總承包企業上報到市實名制管理系統中形成建築工人信用檔案,信息有變更的,應及時在系統中更新等。
4、第四章為“實名制管理的要求”,共4條。主要內容為依法應取得施工許可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全面實行建築工人實名制管理制度,總承包企業在建築工人進場施工前,應將其在北京市施工現場人員管理服務信息平台上登記,方可允許其進入施工現場從事與建築作業相關的活動,同時應在施工現場配備相應的考勤設備,項目考勤信息通過北京市施工現場人員管理服務信息平台實時上報等。
5、第五章為“監督管理”,共8條。主要內容為規定市區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實名制管理工作的督促檢查,明確了相關主體發生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時的處理措施,對落實實名制管理到位且連續兩年未發生勞務費和工資拖欠的施工企業規定可免交農民工工資保證金(保函),並要求相關單位及個人要確保實名制管理信息的安全。
6、第六章為“附則”,共1條。主要內容為明確本辦法開始實施時間為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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