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辦法》在1999.07.13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7.13
- 實施時間:1999.07.13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蔬菜生產基地的開發建設,保障蔬菜供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徵用菜地的,用地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以下簡稱菜地基金)。
第三條 本市郊區菜地包括下列耕地:
(一)常年種植蔬菜的所有耕地。
(二)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全部菜地。
(三)與其他農作物輪作、三年內種植過蔬菜的耕地。
菜地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會同市農業局確定。已經確定為菜地的耕地,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第四條 菜地基金繳納標準:
(一)徵用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和大興縣南郊農場菜地的,每畝繳納3萬元;徵用其他菜地的,每畝繳納1萬元。
(二)因市政基礎設施(公路、電、水、氣、熱力管線等)和中國小校、幼稚園建設徵用菜地的,經市人民政府農林辦公室會同市財政局確認後,按前項標準的50%繳納。
(三)臨時占用菜地超過6個月的,分別按本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應繳標準的50%繳納;臨時占用菜地,不能恢復菜地原貌的,按應繳標準補繳。
第五條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負責代征菜地基金的工作。
近郊區和大興縣南郊農場的菜地基金,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徵收;遠郊區、縣的菜地基金,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委託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徵收。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足額繳納菜地基金的用地單位依法辦理撥菜地手續,對沒有足額繳納菜地基金的用地單位不得辦理撥地手續。
第六條 菜地基金必須用於菜地開發建設,具體使用範圍:
(一)市和區、縣級規劃新菜地的平整、培肥、排灌等基礎工程及其設備購置。
(二)列入市和區、縣級規劃的菜地保護地生產設施、設備的購置。
(三)對老菜地進行改造、挖潛所必需的生產設施、設備的購置。
(四)蔬菜良種繁育、植保以及菜地機械、設備、先進生產技術的科研、推廣和引進。
(五)蔬菜產前、產中、產後服務及加工儲藏保鮮。
(六)蔬菜生產專業技術及管理人員的培訓。
第七條 菜地基金實行預算管理。
(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應認真做好菜地基金徵收工作,並按季度向市財政局報送菜地基金收入情況的報表和文字說明材料;應在每季度終了後10日內將所徵收的菜地基金及時、足額上繳市級國庫。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每年應代編下一年度菜地基金收入預算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應當及時批覆有關預算。
(二)市財政局會同市農業局應當在每年9月底前編制菜地基金支出預算,並依照財政有關規定辦理菜地基金核撥手續和撥款。
(三)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應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後及時向市財政局編報菜地基金收入決算草案。
第八條 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應當依照財政有關規定嚴格使用菜地基金徵收業務費和編報業務費預決算草案。市財政局每年在菜地基金徵收額2%的限額以內作為菜地基金徵收業務費撥付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第九條 各區、縣財政、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蔬菜生產、經營、科研等發展的需要可以向市財政局、農業局申請使用菜地基金,並簽訂菜地基金項目契約。區、縣財政、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菜地基金使用單位簽訂菜地基金使用契約,實行項目契約管理。
菜地基金使用單位應將菜地基金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第十條 各級財政、審計、土地和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菜地基金的征繳、使用情況及其經濟效益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繳納菜地基金占用菜地的;
(二)擅自將菜地改為非菜地,逃避繳納菜地基金的;
(三)不按本辦法的規定使用菜地基金的。
第十一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0月13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京政發[1986]13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