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簡稱北京市政研會)是組織和推動北京市基層單位和理論工作者,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套用對策性研究、理論研究,開展基層文化建設活動的民眾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 簡稱:北京市政研會
  • 性質:民眾組織
  • 郵編:100031
  • 會址:西城區鬧市口大街月台胡同18號
  • 所在地:北京市
研究會簡介,研究會章程,

研究會簡介

北京市政研會將力爭成為合格的智庫,為領導同志決策提供基礎依據。
北京市政研會將致力於為基層組織和有關社團服務,組織和團結有志于思想文化建設的人才,開展調查研究、培訓考察,發現典型,總結經驗,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市政研會下屬部門:辦公室、研究部、基層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所。
市政研會會長為市委常委、宣傳部長李偉,市政研會常務副會長梁立新。
會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月台胡同18號 郵編:100031

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英文譯名: Beijing Moral Cultivation Research Society。
第二條 本會是在中共北京市委領導下,推動實際工作者及理論工作者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套用研究和理論研究的社會團體,由北京市委常委會討論決定成立,經北京市機構編制委員會、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圍繞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緊密結合北京市改革發展、經濟建設和廣大幹部民眾的思想實際,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為加強和改進新時期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提高首都市民素質,促進首都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令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在研究活動中,遵循黨的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堅持黨性原則,堅持科學性、民主性、民眾性,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面向基層,以民眾實踐為基礎,為實踐服務。本著繼承、借鑑、創新相結合的原則,著力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積極探索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途徑和方法,為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服務。
第五條 本會具有全市性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社會團體聯合會性質,接受中共北京市委、市委宣傳部的領導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六條 本會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之路,努力建設成為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社會團體。
第七條 本會註冊資金為人民幣15.6萬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根據黨的中心任務和實際工作的需要,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套用研究和理論研究以及經驗總結和成果交流活動。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物質文明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研究、總結、推廣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成果、新經驗,促進首都的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第九條 促進廣大思想政治工作者和研究人員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及時、準確地向市委及有關領導部門反饋信息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針對性地總結推廣典型經驗。
第十條 推動思想政治工作者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繼承、發揚黨的思想政治工作優良傳統,吸收、借鑑相關的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研究成果,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礎理論研究。
第十一條 與兄弟省市交流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方面的信息、成果和經驗,研究、介紹國內外有關思想教育工作、企業文化建設和心理學、社會學、倫理學、教育學、管理學等方面的科學成果,參加全國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活動。
第十二條 對團體會員和基層單位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活動進行指導和提供服務。通過舉辦報告會、講座、研討會、培訓班、參觀考察等活動,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和有關的諮詢服務。
第十三條 根據市委決定和要求,配合有關部門評選和表彰在思想政治工作、企業文化建設的實踐和研究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優秀單位和優秀工作者;評選和表彰優秀研究成果。
第十四條 通過各種形式的活動,為培訓思想政治工作者,提高其工作水平提供服務;幫助政工幹部開闊視野,豐富知識,廣泛建立與社會各界的聯繫交往;促進政工幹部之間的思想交流和聯誼,研究政工幹部隊伍建設情況,為加強政工隊伍建設提供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辦好會刊,編輯出版研究成果和研究資料。
第三章 會員
第十六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由參加本會的團體會員組成。
第十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贊同本會的章程,願為實現本會的宗旨而努力;
2、有加入本會的願望;
3 、市級各單位,各區、縣、局(總公司),市直屬單位、大中型基層單位及有關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團體。
本會不吸收個人會員。根據需要聘請少量特約研究員。
第十八條 入會的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本會理事會或授權的常務辦事機構辦公會討論通過,即可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第十九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權利;
3、優先在本會有關會議和刊物上發表研究成果的權利;
4、優先取得本會提供的各種培訓、諮詢服務和資料的權利;
5、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進行監督的權利;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但需要按社團管理規定履行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3、承辦本會委託的有關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調查活動、聯誼活動及其他有關事宜;
4、向本會及時反映信息和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5、按時交納會費。
第二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3、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工作方針和工作任務;
5、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6、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共北京市委宣傳部審議並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制定本會的中長期工作計畫,確定不同時期的工作重點;
5、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6、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7、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
8、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9、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10、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1、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12、決定本會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二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七條第1、3、6、7、8、9、10項的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第一副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共同組成領導機構。本會聘請名譽會長、顧問若干人,必要時可聘請榮譽理事。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下設精幹的辦事機構,與市企業文化建設協會合署辦公,在常務副會長主持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監事長、副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修養,政治素質好;
2、對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研究工作熟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年齡在70周歲以下;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四條 常務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同時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在會長和第一副會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組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組織研究解決本會在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的重大事項;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制定並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會員單位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名單,交理事會決定;
4、聘用工作人員;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由5 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1、推選產生監事長、副監事長;
2、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3、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4、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5、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6、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7、對本會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1、各會員單位交納的會費;
2、北京市政府財政撥款;
3、北京市各企業事業單位及有關方面的捐贈;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本會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財產管理制度,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 本會理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和中共北京市委宣傳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頒布的有關規定、結合本會實際確定執行。
第六章 變更
第四十二條 本會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常務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向中共北京市委、市委宣傳部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2年11月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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