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築企業營業管理辦法

《北京市建築企業營業管理辦法》在1986.12.26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建築企業營業管理辦法
  • 外文名:北京市
  • 頒布時間:1986年12月26日
  • 實施時間:1987年02月01日
  • 頒布單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促進建築業的發展,保障建築企業的合法權益和正常經營活動,根據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頒發的《建築企業營業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企業,為從事房屋建築、設備安裝、市政工程等綜合或專業性施工的企業和生產混凝土構件、商品混凝土的企業。
第三條 建築企業的行業主管機關是市、區、縣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分別簡稱市、區、縣建委)。本辦法由市、區、縣建委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建築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接受各級建委的管理和監督,在國家計畫指導下,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
第二章 建築企業的開辦、變更和歇業
第五條 開辦建築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獨立的生產、經營管理機構和固定的辦公地點;
2、有相應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生產技術工人;使用的臨時工,不得超過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五十;
3、有相應的流動資金和設備;
4、有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
5、有保證工程或產品質量的手段。
第六條 申請開辦建築企業的,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按下列程式辦理:
1、市屬和中央在京單位開辦建築企業,報市建委審批;區、縣屬以下單位開辦的,報區、縣建委審批;
2、經建委批准後,向所在地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領營業執照。
申請從事建築業的個體戶,須經區、縣建委批准後,向所在地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領營業執照。
第七條 建築企業發生企業名稱、經濟性質、法人代表人、技術負責人變更或分立、合併、轉產、遷移、關閉,改變隸屬關係的,須於一個月內向原批准機關備案,並同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變更登記或歇業手續。
第三章 建築企業等級和營業範圍
第八條 建築企業分為下列等級:
1、房屋建築企業為一至五級;
2、設備安裝、機械化施工企業為一至四級;
3、市政施工企業為一至四級;
4、混凝土預製構件廠為一至三級;
5、商品混凝土攪拌站為一至二級。
建築企業均應根據建築企業等級標準確定企業等級。建築企業等級標準由市建委規定。
第九條 建築企業申請確定或變更企業等級,應經上報主管部門同意後,按下列規定辦理:
1、市屬和中央在京單位所屬建築企業,報市建委審批;
2、區、縣屬以下建築企業,報區、縣建委審批,但確定或變更為三級及三級以上的房屋建築、設備安裝、機械化施工、市政施工企業和二級及二級以上的混凝土預製構件廠、商品混凝土攪拌站,須經區、縣建委審核同意後,報市建委批准。
建築企業等級證書由市建委統一製作和頒發。
第十條 建築企業資質狀況發生變化,與原定等級不符的,應及時申請變更。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原批准機關可視情況予以降級。
第十一條 建築企業開業三年內,其企業等級為暫定等級。三年期滿時,其承建的工程或生產的產品符合國家驗收標準,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經原批准機關核准,定為正式等級。達不到上述要求的,重新確定等級;工程或產品質量嚴重低劣、多次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企業,應予撤銷。
第十二條 建築企業必須按照所定企業等級和相應的營業範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範圍經營。
各級建築企業的營業範圍由市建委規定。
第十三條 從事房屋建築施工的一、二級建築企業,可以實行工程總包,但所承包工程的主要部分必須自行完成。三級及三級以下房屋建築施工企業承包工程,鍋爐、電梯安裝等專業項目可以分包,但土建工程不得分包。
建築業的個體戶可以從事房屋修繕、油漆粉刷、水電安裝等服務項目,不得承接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建築企業必須建立營業管理手冊。營業管理手冊的主要內容包括:
1、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簡況;
2、企業資質狀況;
3、施工或生產履歷;
4、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承建工程或產品質量的評定。
第十五條 較大建築工程(一般建築面積二千平方米以上)竣工後,建築企業應在建築物明顯處鑲嵌或鐫刻永久性標誌,註明建築企業名稱、竣工時間。標誌寬六十厘米,高四十厘米。
混凝土構件應註明生產廠名代號、規格、生產日期和合格標誌。沒有上述標誌的,不得出廠或使用。
第十六條 建築企業應在建設銀行開戶。不在建設銀行開戶的,不得收取法定利潤、技術裝備費和勞保費用。
第十七條 建築企業的技術負責人在其他建築企業兼任技術職務的,須經市建委批准。
第五章 處罰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1、未經批准從事建築經營活動的,由市或區、縣建委責令停工(停產),處以相當於工程(或產品)總值百分之一的罰款,並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2、不按規定承包工程、轉包漁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3、超範圍經營的,由市或區、縣建委責令停工(停產),處以相當於工程(或產品)總值百分之零點五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為本單位建築六層以上樓房和跨度十八米以上廠房的內部施工單位,應按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辦理資質審查和確定等級手續,接受各級建委的監督管理。
中外合營建築企業除執行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外,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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