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外地建築企業來京施工管理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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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或提供勞務的,按每人每年24元繳納;以日工方式提供勞務的,按每人每年12元繳納。三向在本市承包工程的外國建築企業和香港、台灣、澳門地區的建築企業提供勞務的,按勞務費6%繳納。
九、違反本規定的, 由市建築業管理辦公室或區、縣建委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如下處罰:
一未經批准向外地建築企業發包建設工程或使用外地建築企業勞務的,責令停工,並通知建設銀行停止撥付工程款,同時對發包或用工單位和外地建築企業分別處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者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使用外地零散民工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清退。
二以轉讓、租用、塗改證件等非法手段承包、轉包工程、提供勞務的,沒收其證件和違章所得,處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者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非法向外地建築企業轉讓、出租營業執照、代簽工程契約、提供銀行帳戶的,沒收違章所得,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責任者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治安、工商、勞動安全、稅收等規定的,由公安、工商、勞動、稅務等部門依法處罰。
十、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 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十一、本規定自1988年7 月1 日起施行。1986年5 月14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關於嚴格控制外地建築企業來京施工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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